體會一:翻譯人員缺乏法律基礎知識背景,無法準確翻譯法律術語。
刑事審判過程控辯審三方都大量使用法律詞彙,如果法庭翻譯不具備基本的法律知識,會讓法庭翻譯陷入窘境。常常看到有些翻譯手足無措,把簡單的名詞複雜化,用一大堆通俗話語進行解釋後,還無法表達法律術語的核心內容;又或者一臉困惑,直接省略翻譯,遺漏大量關鍵信息。公訴人:「第一,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管理形式以及組織成員內部聯繫問題,公訴人認為……;第二,針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濟特徵、非法控制特徵……(翻譯人員無法翻譯下去,法官只好暫停了庭審,讓翻譯和檢察官溝通了十分鐘之後才繼續。)辯護人:「根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夥。」翻譯人員:「根據黑社會的法律,『惡勢力』是一個行為惡劣的團夥。」(那一剎那,我巴不得把辯護意見的英文稿也準備好給翻譯。)體會二:翻譯人員超出了傳遞角色,變相改變了被告人的原話,甚至自行對被告人來回發問。美國對於法庭翻譯有很嚴格的標準,例如《加利福尼亞法庭口譯員職業標準與倫理》(Professional Standards and Ethics for California Court Interpreters),從增譯、減譯、語域、不完整陳述、語氣、情感、模糊用語等多方面規定了譯員不得對原話語進行修改,以確保譯文準確完整地反映原話語。尤其是在翻譯被告人與證人的回答或陳述時,更應警惕,甚至連聲音、語氣、情感等也要如實傳遞,但要保持適度。然而,在我們參加過的一些庭審中,發現有些法庭翻譯完全偏離了自己的角色定位,更像是半個訴訟參與人。當被告人答非所問時,翻譯人員直接自行跟被告人解釋,甚至來回發問,引導被告人回答。辯護人:「民警在上門檢查時是否有出示警察工作證件?」被告人一時慌張,答非所問:「民警未經過我的許可就進入了房間,所以我很生氣。」翻譯人員急了,自己用英文加了一個問題給被告人:「當時民警敲門的時候有沒有給你看些什麼文件,告訴你他是警察?」(辯護人一下子懵了……)然而更不可思議的情況還發生在後面:翻譯人員用英文轉述之後,被告人答:「當時警察說要看我護照,我和他們吵了起來。」翻譯人員又急了,自己又加了一個問題問被告人:「那警察讓你拿護照,你為什麼要跟他爭吵起來呢?」被告人:「因為我進房間去拿護照,警察沒有經過我的許可就走進了我的房間,可能警察沒聽懂我的話。」翻譯人員終於滿意了,向法官總結翻譯:「當時警察說要看我護照,我便走回房間去拿,但是警察不懂英文,可能不理解我在幹什麼,就自己走進了我的房間,於是我們就爭吵起來了。」(那一瞬間,我覺得翻譯人員簡直可以代替控辯雙方的完成法庭調查任務了。)體會三:沒有設定專門的法庭翻譯資質,水平參差不齊。我們國家沒有專門的法庭翻譯資質,我們經常碰到在校學生來擔任法庭翻譯,雖然也考到了翻譯證,但是有些由於缺乏法庭翻譯經驗,導致翻譯質量不高。當毫無法庭翻譯經驗的翻譯人員遇到多語種同時並存的庭審情況時,場面一片混亂。在我們代理的一起外籍被告人被指控為組織賣淫團夥的案件中:庭審語言包括了西班牙語、阿拉伯語、英語,庭審時間長達一天,審判長不斷催促。西班牙語、阿拉伯語翻譯員由於壓力大、經驗不足,最後已經無法完整翻譯句子,只能抓住零散的幾個名詞進行翻譯,詞不達意。幾位講西班牙語、阿拉伯語的被告人完全被搞糊塗了,最後只能放棄自己語種的翻譯,伸長脖子去聽英語翻譯員的翻譯,然後直接用蹩腳的英文回答,場面讓人覺得既無奈又哭笑不得。體會四:翻譯人員未提前了解基本案情,無法有效翻譯。有些案件案情重大複雜,翻譯應該在庭審之前拿到起訴書等基本案件文書,提前了解基本案情,做足功課,否則會不知所云。有時候,也遇到有些法官為了節省庭審時間,要求翻譯人員挑重點翻譯。翻譯人員因為不了解案情,有些總結顯然已經偏離了原意,甚至出現嚴重錯誤。涉案十幾個被告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外號,同時還有多名案外人,團夥組織成員之間的關係複雜。其中有一名在逃人員,外號叫「老人家」。被告人:「你指的是什麼?在座的每個人都會成為老人家。」翻譯人員不了解案情,無法有效翻譯,還可能致使被告人陷入被定罪的危險局面。審判長:「你是否有去過A村?」(A村是本案的製毒工場所在地)被告人用英文提到了涉案多個地址,大概意思是一群被告人去過多個地址,但是我沒有去過,只去過另外一個地址一兩次。由於翻譯不了解案情,對涉案地點不熟悉,又要按照審判長的要求對被告人的回答進行簡單總結,急忙之中就翻譯說:「是的,我去過。」(我聽到翻譯說的話,嚇了一大跳,馬上跟審判長說翻譯錯了,審判長只好要求翻譯再次核實,才避免了對被告人造成不利的後果。)筆者去旁聽過國外一些有法庭翻譯的刑事審判,也了解了一些外國的法庭翻譯製度,有幾點借鑑改進我們的法庭翻譯狀況的想法。1、應該制定專門的法庭翻譯製度。
比如美國有專門的《法庭口譯員法案》(Court Interpreters Act of 1978),規定了專門的法院行政部門作為法庭口譯的主管部門,對口譯員進行資格認證。
最為嚴格的是東京審判的三級翻譯製度,第一層是經過嚴格選拔的翻譯員,第二層是負責監聽譯員翻譯的監聽員,第三層則是仲裁會,設置專門的語言仲裁官,負責仲裁與翻譯有關的異議。譯員、監聽員、仲裁官的三級制度層層制約,可見各國對於法庭翻譯的重視程度。
遺憾的是我國尚未對法庭翻譯進行專門的立法,也沒有統一的聘任制度,只是把幾家翻譯公司放入司法機關的備選庫裡,然後就由這幾家翻譯公司來自主指派翻譯,結果指派來的翻譯水平參差不齊。
有些水平、經驗或者責任心不足的法庭翻譯,不但不能協助法庭查明事實,甚至可能為案件的結果埋下隱患。
筆者建議儘快制定法庭翻譯專門規定、設置法庭翻譯管理機構、實施法庭翻譯資格考試、建立法庭翻譯人員名錄、設置法律知識培訓課程、建立法庭翻譯監督機制等。
2、加大法庭翻譯的資金投入,改變法庭翻譯合作模式。
法庭翻譯薪酬過低也是導致翻譯質量普遍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根據筆者向接觸過的法庭翻譯人員了解到,他們從事法庭翻譯領取到的薪酬,幾乎是從事商業翻譯的四分之一。
法庭翻譯人員薪酬低的另一個原因是他們只能掛靠入了法院備選庫的翻譯公司,而法院是將翻譯費用支付給翻譯公司,再由翻譯公司付給翻譯人員,據說有些翻譯公司抽成可能高達六成以上。
由於法庭翻譯實際領到的薪酬低,所以很多有經驗有水平的翻譯人員都不願意接法庭翻譯的工作,直接影響到了法庭翻譯的質量。
3、設置法庭翻譯人員監督糾錯機制。
在刑事庭審中,大部分法官和律師不具備雙語能力,只能信任翻譯人員,然而翻譯人員水平參差不齊,即使無意中犯了嚴重錯誤也無法發現。
即便有時候懂外語的辯護人發現了翻譯錯誤,即時指出,很多法官也未必能判斷或接受。庭審結束後,庭審筆錄只記錄中文,也無法核對中文和外語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所以,在筆者代理過的外籍被告人的刑事案件中,最為常見的上訴理由就是:翻譯錯誤,導致查明事實有誤;或者翻譯不清楚,導致被告人的權益沒有得到保障。
在這方面,筆者認為可以借鑑香港的經驗,設置法庭翻譯人員監督糾錯機制。
香港司法機構設有一套專門的評核和監管制度,有專職部門負責進行定期評核。法庭均裝有錄音系統,每次庭審都會進行錄音,主管人員可以通過聽錄音來考核譯員的表現,也可以到庭審現場進行監督。除了主管人員對法庭譯員對表現進行監督之外,法庭還設有投訴機制,如果公眾對譯員的表現有意見,可以進行投訴。
法庭翻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重視法庭翻譯,其實就是在重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一場有效的改革,很大程度依賴於司法理念的改變。
作為代理涉外刑事案件的律師,我們期待看到法庭翻譯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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