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倒計時!別忘了還有關聯申報!

2020-12-23 中國稅務網

2019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眼看就要結束了,除了要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外,符合條件的企業還需要進行關聯申報,即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什麼是關聯業務?哪些企業需要進行關聯申報?如何辦理關聯申報?未按規定完成關聯申報會有什麼風險……今天帶您聊聊關聯申報那些事兒。

01

政 策 依 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

02

申 報 主 體

實行查帳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關聯申報:

1

年度內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

2

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但符合42號公告第五條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

3

企業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且不符合國別報告報送條件的,可以不進行關聯申報。

03

如 何 確 定 關 聯 方

依據42號公告第二條,關聯方可以是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共有七種情形,包括股份控制、借貸資金控制、購銷及勞務控制、董事或高管控制、親屬關係、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等,需要根據納稅人實際情況進行判定。

其中最為常見的是股權型關聯關係,即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04

什麼是關聯申報往來?

依據42號公告第四條,主要包括以下關聯交易類型:

☆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

☆金融資產的轉讓。

☆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

☆資金融通。

☆勞務交易。

05

申報期限

企業應在2020年5月31日前,就2019年度的關聯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按照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06

申報方式

申報方式包括電子稅務局網上申報和直接上門申報。推薦使用電子稅務局網上申報,實現更加高效便捷的非接觸式辦稅,具體操作方式:打開「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電子稅務局」網頁,登陸、進入「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 企業所得稅申報」—「 關聯業務往來年度報告申報」。

07

注意事項

1、企業要先完成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再進行關聯申報,請合理安排申報時間。

2、只要在彙算年度內與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無論是與境內關聯方還是與境外關聯方,都需要進行關聯申報。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共有22張附表。年度內與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除《報告企業信息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匯總表》和《關聯關係表》3張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根據實際情況選填。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但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企業,只填報《報告企業信息表》和國別報告的6張表。

4、根據42號公告規定符合準備同期資料條件的企業,應在《報告企業信息表》「本年度準備同期資料」欄次進行相應勾選,並按照規定時限準備同期資料備查。不需要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則在相應欄目勾選「無」。企業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

5、企業進行關聯申報期間對有關政策規定及具體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繫,或撥打服務熱線12366諮詢。

08

風險提示

1、《徵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四條第六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者準備同期資料的,稅務機關在實施特別納稅調查時,會重點關注該類風險特徵的企業。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第六條第三款第2項、第3項規定:未按照有關規定填報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未按照有關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的預約定價安排談籤意向。

來源:安徽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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