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小羅談天說地
年初這場突然起來的疫情,改變了許多我們原本所熟悉的方式,網課、在線辦公等工具迎來了一波紅利,其中保險公司利用網絡銷售保險更是在這一特殊期間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績。
疫情期間,有很多朋友因為擔心健康以及醫療方面的風險,通過網絡渠道購買了一些醫療險、重疾險或者壽險這類的保險產品,那麼網銷的產品和線下購買的保險產品之間,所提供的服務是否有折扣呢?
今天,我們就從一則網銷保險引發的保險理賠糾紛來了解一下吧。
01 案例詳情
2018年2月份,某通信網絡工程有限公司通過網際網路渠道,為自家名下包括張某在內的五名員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約定意外傷害身故、傷殘保險金為250萬元,意外醫療費保險金為20萬元。
投保10個月後,在一次外出工程作業中,張某在工作途中意外受傷,輾轉兩家省級醫院住院治療,仍然難以完全治癒,最終經司法鑑定,張某因傷構成九級傷殘。
張某因工作意外受傷後,張某公司便第一時間聯繫了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然而在理賠金額上,保險公司卻與張某產生了糾紛。
按照合同約定,9級傷殘的賠付比例為20%,張某向保險公司要求250萬的20%,既50萬。
然而保險公司認為,合同約定的250萬保額為5人共有保額,張某對應的保額為50萬,此次事故保險公司應當賠付的金額為50萬的20%,既10萬元。
雙方幾經洽談仍未能達成一致共識,張某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庭。
02 法院裁決
一審法院在詳細了解事情的經過後,表示在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條款的第五條明確記載:傷殘保險金給付,我司的賠付標準以本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為準,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該條款,張某的保險金額應當以合同中約定的250萬元為準,遂判決保險公司向張某賠付50萬元傷殘保險金。
一審判決下達後,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在二審庭審中,保險公司提出抗訴,認為張某公司所投保的保單為團體意外險,保險人為包括張某在內的5個人,且張某僅繳納保費的1/5,故保額應當為50萬元,一審法院在給付標準的事實認定上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修正。
二審法官認為,保險公司的主張與訴求:既250萬保額是由五位員工共享,應當在籤訂合同時就告知投保人,沒有在投保前告知消費者相關事由,卻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藉由合同制定人的身份隨意解釋保險條款,該做法無法按常理解釋。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並宣布本審為終審。
本文案例源自:中國銀行保險報-《疫情之下網銷保險服務不打折》
03 案例分析
今天的案例中,案件雙方的責任劃分都是比較明確的,案件也沒有太多爭議的地方,保險公司的主張是非常典型的逃避行為。
二審法院在審理中之所以沒有採信保險公司的說法,是因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當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而當格式條款產生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指的就是保險合同,在今天的案件中,對於250萬保險金的理解出現了兩種說法,按照相關法律,法院依法作出了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保險公司)的解釋,認可了張某的說法。
大家也別覺得這條法律有失公允,因為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合同的制定方,其相較於消費者而言處於天然的優勢地位,這條規定也是出於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目的而制定的。
另外在保險法中,訂立保險合同的雙方有最大誠信的義務原則,消費者在投保時應當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自己的基本信息情況,而保險公司也應當如實、詳盡的向消費者解釋保險條款的含義。
在本案中,由於保險公司的失職,導致張某公司未完全理解保險合同條款意思,由此產生的損失由保險公司來負擔,不無道理。
你認為本案中,法院的判決和審理邏輯是否存在爭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