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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2020年赴省外就讀高中生資格審查及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
2020年秋季赴省外就讀高中學生資格審查及備案登記工作定於學生就讀高中一年級寒假期間進行,截止日期為2021年3月1日。為保質保量完成赴省外就讀高中學生資格審查及登記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赴省外就讀高中學生資格審查和備案登記要嚴格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高考資格審查嚴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辦〔2016〕71號)文件精神,按照《青海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青海省教育廳的通知》(青招委〔2017〕60號)(一下簡稱《暫行規定》)要求,嚴格落實審查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誰主管、誰審查;誰籤字、誰負責」的工作機制,確保相關政策規定執行準確無誤。
二、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形勢,針對近年來資格審查及備案登記工作實際,為進一步踐行服務宗旨,滿足考生需求,經研究,除《暫行規定》第五條中明確的四類情況外,符合以下兩項條件之一的,也可申請辦理赴省外就讀高中學生資格審查和備案登記:
(一)學生的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2000年12月31日前,因大中專院校畢業統一分配到我省的應屆畢業生,並在當年12月31日前落戶我省,其子女出生落戶我省,且均沒有往省外遷移戶籍的。
(二)學生的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18周歲(含18周歲)前隨考生祖父母(為我省正式在編幹部、職工)遷入我省的,考生本人出生落戶我省且沒有往省外遷移戶籍的。
符合以上條件的學生,辦理省外就讀資格審查和備案登記時,除提供《暫行規定》中明確的材料外,還需提供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畢業分配到我省的派遣證及落戶手續(針對第一條)、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在18周歲(含18周歲)前戶籍遷入我省的準遷證、遷移證(針對第二條)。
三、對資格存疑考生,要從嚴從細審查。特別是對正式調入或考錄到我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中央駐我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任命到駐青部隊的幹部、自主擇業到我省的復轉軍人子女赴省外就讀高中的,要通過走訪調查等方式,確認家長是否在青在職在崗;防止不符合條件的學生違規獲得赴省外就讀高中及在青參加高考資格。
四、要認真做好各地集體辦班赴省外就讀高中學生的資格審查工作,各地集體辦班赴省外就讀高中學生與單獨赴省外就讀高中學生要嚴格執行同一標準;對由當地教育局集體在省外辦班就讀,但學籍保留在省內,參加我省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學生,各地招辦也要嚴格按照《暫行規定》要求進行前置性資格審查,並做好備案登記等工作,相關名單一併報省招辦備查。
五、深入貫徹落實招生考試「陽光工程」,切實做好赴省外就讀學生的信息公開公示工作,全面接受社會監督。為確保赴省外就讀學生信息詳實、準確,《赴省外就讀高中學生資格審查和備案登記表》(附件1)中所有信息均需如實填寫,不能為空。2021年3月31日前,各市(州)、縣(區)招辦要在辦公地點、所在地政府門戶網站或當地電視臺對備案登記的赴省外就讀學生進行公示,公示時間均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省招辦在青海教育考試網(www.qhjyks.com)公示所有當年參加高考的赴省外就讀學生信息(如學生2020年赴省外就讀,則2023年高考前公示信息)。
諮詢電話:0971-2722447
辦理地點:大通縣園林路80號,縣教育考試服務中心3樓
辦理截止日期:2021年2月25日
赴省外就讀高中學生資格審查及備案登記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省省外就讀高中學生的學籍管理,嚴格普通高考報考資格審查工作,根據《青海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青教基〔2017〕69號)相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中(公辦、民辦)學生。所有個人單獨和集體組織到省外就讀的高中學生必須在我省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三條省外就讀高中學生的資格審查和備案登記辦理工作由學生戶籍所在地考區招辦負責,個人單獨和集體組織到省外就讀的高中學生統一編排備案登記編號。備案登記的學生名單由市(州)招辦於當年3月31日前報省招辦確認,報送內容為本市(州)備案登記學生《赴省外就讀高中學生資格審查和備案登記表》和《赴省外就讀高中學生資格審查和備案登記統計表》。
第四條資格審查和省外就讀備案登記時間為學生就讀高一年級寒假期間,截止日期為當年3月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允許到省外就讀並予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一)學生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省出生落戶,具有連續的我省戶籍,且均沒有往省外遷移過戶籍的;
(二)學生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我省出生落戶,但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因普通高考招生入學或參軍入伍發生戶籍遷移,且畢業、退伍後戶籍即遷回我省的;
(三)學生的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正式調入或考錄到我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中央駐我省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學生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學生就讀高中一年級上學期12月31日前落戶我省的;
(四)學生的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駐我省部隊現役軍人,或轉業安置到我省的退役軍人,學生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在學生就讀高中一年級上學期12月31日前落戶我省的。
第六條省外就讀高中學生必須取得實際就讀學校的正式學籍,並按我省高考改革要求參加所在省(市、區)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不得在省內中學保留(空掛)學籍。
第七條省外就讀學生辦理資格審查和備案登記時,須向戶籍所在地考區招辦提供下列材料:
(一)學生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城鎮戶口考生須提供家長的《房產證》或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學生本人及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居住證明;農村戶口的考生須提供學生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的新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
(三)學生的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是調入或考錄到我省行政事業單位、中央駐我省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須提供父親或母親單位工作證明,以及組織人事部門的有效證明文件或材料;
(四)學生其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是駐我省部隊的現役軍人,須提供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所在單位證明(是否在青在職在崗)、《軍官證》、《任職命令》、最近3個月在青工資花名冊和銀行帳戶工資明細、子女隨軍批覆、軍人夫婦結婚證。安置到我省的退役軍人,須提供地方接收單位、省人社廳或省民政廳的有關文件、安置去向的審批材料等;
(五)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生初中階段實際就讀情況和取得學籍的證明;
(六)省外實際就讀高中學校出具的學籍證明;
(七) 因資格審查和備案登記工作需要,考區招辦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省外就讀學生須填寫《赴省外就讀高中學生資格審查和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經資格審查和備案登記後,由考區招辦、市(州)招辦、省招辦分別留存備查。
第九條省外就讀高中學生備案登記結果包括學生姓名、民族、身份證號、戶籍、就讀學校等信息,由考區招辦、市(州)招辦、省招辦實行逐級公示,其中考區招辦、市(州)招辦應在辦理完全部學生備案登記手續後進行公示;省招辦公示應在省外就讀學生參加完高考報名後、高考準考證發放之前擇期在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各級招考機構的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
第十條凡不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學生,不允許到省外就讀高中,不得辦理赴省外就讀備案登記手續。任何以弄虛作假手段進行備案登記的,或通過在省內空掛學籍、在省外實際就讀高中的,一經查實,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第36號令)取消在我省參加普通高考資格,已被錄取的取消錄取資格和普通高校學籍。
第十一條本規定所指法定監護人的順序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只有前一順序監護人失去監護資格的,才認定下一順序監護人有監護資格,通過其他途徑獲得監護權的須有合法法律手續。
監製/鄭明善 責編/張娟娟 編輯/保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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