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被撞後消失,母親尋兒屍體21年未果,嫌疑人至今未受罰

2020-12-23 河北青年報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 記者 付雨涵/文圖

沉寂了21年,50歲的陳秀英覺得不能再等下去了。11月25日,她把尋兒屍體21年的經歷發到網上,希望尋求幫助,還自己一個公道。

1999年6月30日,6歲的兒子鑫鑫在家門口玩耍被撞,隨後被嫌疑人抱走拋屍。此後21年裡,陳秀英見縫插針尋找兒子下落,均沒有找到。

讓陳秀英覺得不公平的是,2001年嫌疑人對拋屍供認不諱,因找不到孩子這個重要證據,法院未能對嫌疑人進行判決,這21年裡,嫌疑人結婚生子做生意,反觀自己,丈夫精神失常,婆婆一病不起,一個家千瘡百孔……「活不見人死不見屍,這21年,我太苦了,這世道太不公平。」

12月5日至8日,陳秀英向猛獁新聞記者講述了尋兒屍體21年來的心路歷程,一路走來,嘗遍辛酸苦澀,終究無法說服自己放手,她明白,時間越久,真相越會遙遙無期,她也想解脫,但身為母親,未能給兒子討回公道,始終是卡在她喉頸的一根刺,拔不出咽不下,她不甘心,更不願放棄,「找不到娃,我死不瞑目。」

孩子被撞後消失

思考了半月,11月25日,陳秀英終於將自己的經歷發送到了網絡,1000多字,事情來龍去脈非常清晰,是她在手機上碼字碼了一天的結果,「刪刪改改,幾次痛哭寫不下去。」

陳秀英自小生活在山東濰坊農村,文化程度不高,是一個做事講原則懂規矩的人,她說自己每次去反映問題,為了讓公檢法方聽的清楚看的明白,她會為了「怎麼說」「怎麼寫」在家裡思考三四天,預演數十遍。

這種執著的勁兒頭,一直持續在尋找兒子屍體的21年裡。

1999年6月30日,上午9點多,濰坊市寒亭區楊家莊村的一處村道上,提前放學的鑫鑫和幾位小朋友在路邊玩耍,過馬路時,被一輛駛來的計程車撞倒,有村民正好看到這一幕,「砰的一聲,一個孩子被撞倒了,還在地上滾了一圈。」

該目擊人介紹,那天天很熱,早起幹完活準備回家,不想就看到了這個事兒,當時她被嚇傻了,只見司機下車,抱起地上的孩子,就開車離開了,地上並沒有血跡。

將近中午,陳秀英才知道消息,「我做好了飯,等不見娃回來吃飯,準備出去找,他的一個小夥伴跑到家裡說,孩子被撞了。」

陳秀英來不及多想,隨手關上門,飛快跑去事發地點。「現場只看到兒子的一隻鞋子,躺在馬路中間,別的什麼都沒有。」

她和親友順著村民指的車子的方向,一邊找一邊報警,「醫院、草叢、涵洞我們都去找,沒有找到。」陳秀英說,找的過程中她還安慰自己,地上沒有血,也有可能孩子被好心的司機送去了醫院,她還在想,如果孩子能被送回來,有點小傷小碰,她也不再去追究。

只可惜,沒有如果……

自責悔恨

尋找一下午未果後,陳秀英跌跌撞撞回到村裡,鑰匙鎖在屋裡,她爬牆進了家,坐在院子中間嚎啕大哭,當地警方也來了,走訪村民徵集線索,不少村民安慰她:或許對方把孩子帶到了一個你不知道的地兒,等沒人的時候再給你送回來。

她期待著奇蹟的出現。

儘管過去了21年,陳秀英仍清晰的記得她那段時間的煎熬,「我每天都坐在村口,從天亮等到天黑,也不下地,也不做飯,人就像沒魂了一樣,只有看見小孩經過時才有反應,家裡人怕我尋死,天天派人守著我。其實,我是不會尋短見的,孩子還沒找到,我肯定不能就這麼放棄了。」

這種日子過了大半個月,陳秀英坐不住了,「你們放我出去吧,我得再找找娃。」經不住她的苦苦哀求,家裡人同意了。陳秀英順著之前的路重新找,去當地電視臺登尋人啟事,去附近村莊挨個打聽,一切都無功而返。

「我真的好恨。」每每想起孩子出事那天,陳秀英總是自責不已。那天早上5點多,天剛亮,孩子還沒醒,她猶豫要不要趁著涼快去下地,但還是瞥了一眼兒子,匆匆離去,這一眼竟是決絕,「如果我知道會出事,肯定哪都不去,會守著他的,是我沒照顧好兒子。」

數次查訪拋屍地點

鑫鑫走了,這個家變的支離破碎。

儘管陳秀英表示,孩子出事,是在意料之外,不會埋怨婆婆。但這位善良的老人始終很自責,覺得自己沒照顧好孫子,一病不起,纏綿榻上,於2005年帶著內疚和悔恨離世了。

陳秀英的丈夫,因為孩子的事情,受到打擊,精神失常,勉強能夠自理,但掙錢養家、尋子、為兒伸冤這一切都壓在了陳秀英身上。「身為女人,我也很崩潰,作為一個母親,我只能硬著頭皮頂上去,孩子還等著我去給他討回公道呢。」

等待公安機關破案的日子,漫長且難熬,2000年初,在親友的勸說下,她和丈夫一起來到新疆,遠離了熟悉的環境,暫別了傷痕累累的老家,期待一切能夠重新開始。陳秀英說,在新疆日子忙碌且辛苦,白天經營小超市,晚上擺餃子攤,她只有天天不停的幹活,才不會去想孩子的事情。

但孩子的事情她並沒有忘記,她始終和辦案民警保持聯繫,希望能有昭雪的一天。2001年4月27日她接到了當地公安民警的電話,嫌疑人張江(化名)抓到了,並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我當時正在超市裡,掛完電話,就去了火車站買回家的票。」

根據媒體報導及寒亭警方審訊嫌疑人得知,張江把孩子撞倒後,抱上了汽車,原本準備去交警大隊投案的,但考慮後還是將車開走了。第二天,張江發現孩子死亡,於是就將屍體拋至高密市一個村莊的暗渠內,畏罪潛逃。

張江所說的暗渠,距離陳秀英家有100多公裡。2001年5月8日,陳秀英拿著從民警那裡抄來的地址,僱了一輛麵包車去找。「路特別難走,一半柏油路,一半土路。」幾經周折,陳秀英終於找到了拋屍的暗渠,裡面除了土和一些雜草,啥也沒有。她隨即走訪了附近的村莊,詢問「這兩年有沒有見過死孩子」,村民告訴她,這是一處早已棄用、位置很高的暗渠,在此拋屍的可能性比較小。

陳秀英不甘心,把尋找範圍擴大到方圓四五裡,21年來始終一無所獲,當地警方也曾一同尋找,也未能找到。她思來想去,或許只有一個解釋:拋屍的地址不在這,嫌疑人沒有說真話。「一是村子裡沒有發現死孩子,二是村民說這個地兒地勢高,不會灌水,屍體不可能被衝走,再者因為落差大,平時貓啊、狗啊也極少來這裡。」陳秀英說,但凡能撿到一兩根骨頭,能檢測出來是兒子,她也認了,可每次都是失望和希望折磨著她,無功而返。「太難受了。」

缺少證據無法對嫌疑人判刑定罪

2001年7月,案件移交到濰坊市寒亭區檢察院。檢察院的起訴書上顯示,2001年4月28日,張江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本院批准逮捕。檢察院認為,張江違反交通管理法規,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傷員,且將受害人拋屍滅跡,情節惡劣,特對張江提起公訴。

2001年9月開庭審理,法庭上張江對撞人拋屍供認不諱。寒亭區人民法院認為孩子屍體沒找到,缺少重要證據,退回補充偵查。2001年9月25日,檢察院撤回起訴。張江被取保候審,一直到現在,因為孩子屍體一直無法找到,案件審理程序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

轉機出現在2018年,她的案子引起了當地公安機關的極大關注,得知家庭情況後,建議她先將民事賠償部分處理掉。根據公安機關掌握的情況,張江具備償還能力,經常飛機出行,名下有車,還開有商店和超市,房子在媳婦名下,「他們建議我先走民事,給我安排了法律援助律師。」

記者從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得知。2019年1月8日,陳秀英夫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事由,請求法院判令張江賠償因交通事故給二原告造成的損失1820731元,被告同意在法定的範圍內儘自己所能對原告的損失進行積極賠償。2019年7月8日,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被告江賠償原告劉國濤、陳秀英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75940元,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實際上,陳秀英只拿到了11萬元。

這次庭審,是陳秀英21年第一次見到嫌疑人張江,「長得很高大,穿的也很好,走到大街上看到他,很難和殺人兇手聯繫起來。」陳秀英說,讓她難受的是,遲來的見面,並沒等到遲來的道歉。「這麼多年了,我也不在意了,我只想讓他說出孩子的真實下落,能讓我找到孩子屍體的真正拋屍的地點,我可以不要他一分錢。」陳秀英說,從嫌疑人嘴裡,始終未能得到第二個拋屍地點,她很絕望。

同時讓她不解的是,「如果孩子一直找不到,儘管嫌疑人已經認罪了,是不是兒子就白白死掉了,永遠都無法對嫌疑人進行懲治了?」

這個問題,沒有人給她解答。這麼多年,她反覆奔走在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之間,找不到答案。

記者輾轉從法院一個工作人員那裡獲悉,針對這個案子,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證據規則不同,民事案件當事人自認就可以了,而刑事案件判處都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缺乏了孩子這個重要證據,確實無法作出有罪判決。

這一點也得到了律師的認可。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因此,如果只有張江本人供述,無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則口供即成為「孤證」,司法機關就無法定罪量刑,除非出現新的證據。

這個案子牽動著很多人的心,曾為轟動全國的「男子跳樓砸死婆孫倆」案件被告做代理人的李兵有不同的見解,「我認為至少可以給嫌疑人定個拐騙兒童罪。」作為一名法律愛好者,他認為,本案中有兩份證據,分別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稱其撞到小孩後昏迷,第二天發現小孩死亡遂找到一個暗渠掩埋屍體;證人證言證明其看到事發當天有輛計程車撞到小孩後司機下車將小孩帶上車離去。本案中存在兩種事實,第一種:小孩死亡;第二種:小孩活著。第一種情形又可能出現三種定罪事實,分別是小孩當場被撞死,對應罪名為交通肇事罪;小孩因犯罪嫌疑人隱藏或遺棄致小孩沒有及時救助而死,對應罪名為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小孩因司機或其他人實施作為方式的殺人,對應罪名也為故意殺人罪。第二種情形對應兩種定罪事實(不討論小孩重傷或輕傷情形),分別是司機以出賣的目的將小孩帶走,對應罪名為拐賣兒童罪;司機沒有出賣目的帶走小孩,對應罪名為拐騙兒童罪。根據刑法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現有的供述和證人證言至少可以充分證明小孩是被司機帶走,拐騙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屬於繼續犯,根據行為與目的相統一,結合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和不作為犯罪特徵,本案至少可以給司機定一個拐騙兒童罪。

「找不到孩子,看不到兇手得到懲治,死不瞑目」

活要見人,死要見屍,陳秀英坦言,這是她此生的重要使命,因為這21年她經歷的苦,是常人難以想像的。

儘管再委屈、再絕望,她都沒有做過很出格的事情,把經歷發到網上是無奈之舉。「我非常相信公檢法,會幫我伸冤,可我已經50了,嫌疑人51了,我再不抓緊時間,或許就看不到嫌疑人伏法的那一天了。」

現有證據,能否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她心裡沒有底。「回過頭想想,他做了這麼壞的事情,連個案底都沒有,我心裡太不平衡了,我這21年來是咋過的呀。」

提起這些,陳秀英哽咽了。

是的,身邊的人只知道她21年來獨自一人奔走,沒有人知道,她在新疆,一個人照顧一家三口,經常背著嗷嗷待哺的老二,邊哭邊給顧客下餃子;沒有人知道,她最怕過清明節、中元節,因為連個上墳哭娃的地兒都沒有;更沒有人知道,裝有兒子衣服、書包的箱子,她很多年沒有打開了,責備自己沒用,沒能給兒子伸冤。還有看著曾經機靈活潑,捧在父母手心裡的丈夫,如今變得如同一具「行屍走肉」,精神失常,這是她心裡另一道無法對外展示的傷疤。

她不敢生病,不敢去醫院,不敢長時間離開家,一直用一己之力,像個鬥士一樣,向命運抗爭,而她也曾經是丈夫疼愛的妻子,父母所呵護依賴的女兒啊,這21年來,生活布滿荊棘,「為兒伸冤」始終是支撐她走下去的動力。

所以,年齡越來越大,越來越想找到孩子的下落,只有找到了,才能懲治兇手。「如果孩子當場死了,或者長大為國捐軀了,我都不至於難過了21年。」陳秀英評價自己,她這一生,太苦了,因為孩子的事情已經搭進去了,她不想臨到生命終結,還死不瞑目。

午夜夢回時,她常常會想,或許兒子沒有死,被路過的人撿去了,在某個地方安靜的生活,「自我麻痺,心裡會好受一些。」

回到白天,她依然會為自己打氣:只要還能走的動,就不放棄為兒尋求公道。

原標題《兒子被撞後消失,母親尋兒屍體21年未果,嫌疑人至今未受罰,律師:僅有口供無其他證據則無法量刑

來源:今報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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