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鑫出事前的照片。
陳秀英夫婦和兒子小鑫(右二)合影。
5齡童「遭車撞被拋屍」,儘管嫌疑人潛逃兩年被抓後供認不諱,但因為孩子屍體一直未被找到,案件發生21年來始終懸而未決。
嫌疑人一直未得到應有的懲罰,兒子又生不見人死不見屍,山東濰坊農婦陳秀英這些年來一直奔走在尋找孩子下落和討說法的路上,心力交瘁,日前在接受紫牛新聞記者採訪時,她幾近暈厥。
1999年6月30日事發
兒子被車撞倒
車上人把孩子抱上車帶走
時間退回到1999年6月30日上午9點多,山東濰坊寒亭區朱裡鎮上港路的一個路口,幾名男童正在玩耍,陳秀英5周歲的兒子小鑫(化名)也在其中。突然,一部紅色車輛路過時,將小鑫撞倒在地。兩位路過的婦女目擊了事件的經過。事後她們告訴陳秀英,孩子在地上滾了一圈,口中有白沫,從車上下來一個人,把孩子抱上車,車子就快速開走了。
直到那天中午,陳秀英做好飯等兒子回家吃飯時,兒子的一個小夥伴在姐姐的帶領下,跑來告訴她,小鑫出事了,被車撞了。陳秀英趕到事發地點,只看到兒子的一隻鞋子。有人告訴陳秀英,肇事的車往昌邑方向跑了。陳秀英喊上家人往昌邑方向追去,沿路的草叢、橋洞都查看了一番。考慮到司機可能會把孩子送到醫院,一行人把往昌邑方向路過的醫院和昌邑的醫院都問了,結果一無所獲。在昌邑醫院的病人提醒下,陳秀英家人才打110報了警。這時已經下午一點多了。
為了尋找孩子的下落和肇事者,陳秀英一家在寒亭和昌邑兩家電視臺登了尋人啟事,連登了3天沒有得到線索。根據交警隊的提議,尋人啟事增加了懸賞5千元徵求案件重要線索的內容。三天後,交警隊告訴陳秀英,接到舉報線索了,警方組織對肇事者張某某實施抓捕,但在抓捕過程中,張某某畏罪潛逃。1999年8月18日,寒亭警方以故意殺人在網上登記了追逃信息。
2001年刑事審判
落網肇事者交代:孩子死了,丟在一處暗渠
孩子遭遇不幸,活不見人死不見屍。陳秀英一家的生活陷入混亂。孩子奶奶覺得自己未看管好孫子,一直心懷內疚,幾年後因病離開了人世;孩子父親因為承受不了打擊,不久後精神失常;而陳秀英則天天以淚洗面,還時常去路口的馬路邊張望,期待著孩子還能回來。
2000年2月,親友們實在看不過去,將陳秀英夫婦送去新疆的親戚處打工,希望能減輕他們的痛苦。雖然遠離了熟悉的環境,但孩子的事始終縈繞在陳秀英的腦海中。
事情在2001年4月出現轉機,陳秀英接到家人的電話,得知張某某在黑龍江被警方抓獲歸案。得知消息後,陳秀英獨自一人坐了4天火車,從新疆趕回老家。
從警方處,陳秀英得知,張某某被抓後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他交代說,把孩子抱上汽車,原本是準備去交警大隊投案的,但考慮後還是將車開走了。第二天,張某某發現孩子死亡,於是就將屍體拋至高密市一個村莊的暗渠內,然後畏罪潛逃。
距離事情發生已經過去兩年,公安部門按照張某某所說的拋屍地點去尋找,沒能找到屍體。陳秀英也多次與家人趕到拋屍地點尋找,也一無所獲。附近村民告訴她,該溝渠位置比較高,早已廢棄,如果真有屍體,一般也不會被水衝走,村裡人也從沒發現過屍體。
張某某提供的拋屍地點距離案發地點有100多公裡,多次尋找未果後,陳秀英對張某某的供述產生了懷疑,她本想只要能找到孩子的遺體也就死心了,但偏偏事與願違。
孩子屍體沒找到,嫌疑人一直未定罪
2001年7月,寒亭區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將張某某起訴至法院。起訴書中稱: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法規,事故發生後,被告人不積極搶救傷員,且將受害人拋屍滅跡,情節惡劣。
2001年9月5日,寒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張某某對自己撞人並拋屍的行為供認不諱,但因為始終沒有找到孩子屍體,法院認為缺失重要證據,於是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開庭時,因在新疆的丈夫精神病嚴重發作,陳秀英只好趕去照顧丈夫,未能參加開庭,沒能見到肇事者張某某。
2001年9月25日,檢察院撤回起訴,張某某被取保候審。由於孩子屍體一直無法找到,案件審理程序也無法繼續進行下去。
陳秀英告訴紫牛新聞記者,兒子生死不明,嫌疑人也未得到應有的懲罰,這讓他們一家接受不了。此後十多年,她始終奔走在公安局、檢察院和法院之間,但始終得不到結果。根據地址,陳秀英也曾多次去張某某所在的村莊尋找他,希望能通過感化對方說出當年的真相,獲知自己兒子的拋屍地點,但對方已經搬了家,找到兒子下落的願望無法實現。
2019年民事賠償
法院判賠47萬餘元,只拿到11萬元
多年尋找未果,案件又無法進展下去。陳秀英告訴紫牛新聞記者,公安部門在得知她的家庭情況後,建議她先將民事賠償部分處理掉。「他們(公安部門)告訴我,查詢後發現張某某還有賠償能力,就建議我先起訴要求民事賠償,並幫我安排了法律援助律師。」
紫牛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查詢到了該案民事一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2018年10月9日,陳秀英夫婦向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兒子劉某死亡,法院於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8)魯0703民特302號民事判決:宣告劉某死亡。
2019年1月8日,陳秀英夫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事由,請求法院判令張某某賠償相關損失。
被告張某某委託兩名法律工作者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
案件的焦點在於,原告提起訴訟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以及原告的損失如何確認。
2019年7月8日,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本案所涉事故發生於1999年,自事故發生之後,原告一直向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有關機關要求懲治肇事者,並要求賠償損失,是行使自己權利的一種行為,能夠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且法院作出宣告劉某死亡的判決時間為2019年2月26日,因此,兩原告於2019年1月8日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因該事故造成的損失,並未超過訴訟時效。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劉國濤、陳秀英死亡賠償金、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75940元,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
陳秀英告訴紫牛新聞記者,目前只收到賠償款11萬元。
律師說法
刑事案件僅憑被告人供述不能定罪
紫牛新聞記者發現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中顯示的肇事車輛是無牌號小型貨車,法院民事一審判決書中也對此事實作了認定,但檢察院的起訴書中卻載明是紅色的計程車;肇事車輛到底該以哪個為準呢?另外,一般刑事案件通常遵循先刑事後民事原則,此案為何民事部分會先行解決?帶著這些疑問,紫牛新聞記者通過電話採訪濰坊市寒亭區公、檢、法部門,但經過多次聯繫,暫未得到回應。
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殷清利律師表示,對於證據不足的案件是「從有」還是「從無」,在司法上有著一定的演化與發展。開始的從「有」,利在打擊犯罪,但有可能冤枉無辜;後期從「無」,則利在保障人權,弊在可能放縱了犯罪。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定罪量刑的證據必須做到確實充分。刑事案件判處都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殷清利律師認為,在此案中,因為缺失孩子屍體這個重要證據,所以法院確實無法作出有罪判決,不管是警方追逃中的「故意殺人」還是檢方起訴的「交通肇事罪」都無法追究。「疑罪從無」、「程序正義」等原則應當堅持。
另外,關於該案的民事部分判決也並不一定要建立在刑事判決的基礎之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證據規則不同,刑事案件證據要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排除一切可疑性。而民事案件證據卻沒有這麼嚴格,當事人自認也就可以了,所以此案中不一定要適用先刑事後民事的一般規則。
紫牛新聞記者 楊志敏 陳勇
來源:紫牛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