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是壞人嗎?

2021-01-10 黎智鵬法律評論

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是被害人,可能是與案件無關的人,總會有人說:「他們都該死,你不應該為他們辯護。」

我以為,這句話是很有水平的,一次性地涵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死,即刑法裡的死刑;辯護,即刑事訴訟法裡的辯護權。只是,刑法裡,罪刑法定原則之下,死刑是由刑法來規定的,而不是「該不該」的問題;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天然的權利,也不是「該不該」的問題。

當然,刑事法的規定是枯燥的,現實也遠遠不如香港律政電視劇那樣精彩。即使這句話都是有問題的,但不可否認,「壞人」已經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綁定在一起。為壞人辯護,也終將成為一個職業倫理問題,不會因為有平息爭議的答案。也許,真的只有自己變成了「壞人」,才會覺得需要辯護的珍貴。

有一種回應是,你不是受害人,你當然覺得他們不是壞人。這始終是個立場問題。刑事訴訟法本身就是個立場問題,如果完全按照受害人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其實可以取消刑事訴訟法了。但這不能絕對化,因為受害人也要根據刑事訴訟法來委託訴訟代理人。在情感上,如果我是受害人,我自然會認為侵犯我的人是壞人,我的心胸不是那麼大,為什麼要強求我原諒這些人呢?同理,既然允許立場不同,就不能以受害人的立場去否認辯護人的立場及其存在。

在這裡,我先不談具體的受害人這個問題。受害人本身應該得到重視,比如,他們應該允許得到精神賠償,而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不允許受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被強姦成為受害人一生中無法抹去的傷害,她們有理由痛恨這些加害人。

我想首先強調的一個問題是,有的犯罪,其實並不是有預備的,只是臨時起意。犯罪就是靈感,是突然閃現的,想不到了那麼,做了再說。這時候,當事人是不理性的。也許你覺得他們不值得同情,應該受到懲罰。

有的人,的確應該受到懲罰。比如幾個年輕人喝酒醉後,臨時起意,強姦一名婦女,也許他們在這個過程都做的不爽,但畢竟構成輪姦,就因為那麼一會的事情,面臨著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一個人強姦,反而還可能在三到十年之間量刑。你說他罪大惡極,罪行也的確極其嚴重,但拋開這一點,不否認他是一個好孩子。所謂一失足而成千古恨,他變成了壞人,或許,只有辯護律師能夠傾聽他的故事了。

有的人,有罪,但不至於受到刑罰。比如,一個年輕人,學歷還挺高的,開走路邊一輛電動車,剛剛超過了盜竊罪的入罪標準。沒錯,他構成犯罪了。但是,法律有沒有必要立即動用刑罰來懲罰他呢。他向公安機關坦白了,配合調查,還獲得被害人的諒解。他只是貪小便宜,一時犯了錯。有沒有必要給他一個罪名呢?順手牽羊,總會時不時出現在腦子中。你說他是壞人嗎?

有的人會認為,不給他懲罰,下次還這樣,也發現不了他之前有過這樣的經歷了。但是,他立即認罪悔罪,不是表明他已經沒有社會危害性了嗎?是否還需要動用刑罰的必要?如果下次他還這樣,那他不會止步於此,盜竊心理難以消除,自然會謀取更大的數額,自然會得到能夠懲罰。

有的人,的確很壞,壞到被判了無期徒刑。一個人被判非法持有毒品罪,判了無期徒刑,但是,下半年可以確定在監獄度過了。但是,他的老婆沒有放棄他,即使家境貧困,也要幫他上訴,希望有最後一絲機會。每個月還會打錢進他在看守所的帳戶。患難見真情,於此可見一斑。

甚至他還說,今年已經五十多歲了,不知道能不能活到那個歲數走出監獄。也許你可以說,活該。但是,這句話聽起來,依然覺得唏噓,自由之珍貴,不是那麼一句簡單的話。在我看來,可憐之人,並不是有可恨之處。落井下石,只能是小人之所為。

還有的人,雖然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卻是無罪的。有人說,經過了公檢法三道程序,層層過濾,無罪案件會越來越少。但是,做了實務後,才會發現,這個所謂的層層過濾機制,是不能堅信不疑的。有的案件,反而是公檢法三家一起製造的冤假錯案。

壞人,始終是一個道德色彩的術語。人們無法抹去道德評價。道德與法律也絕不是衝突的。只要我們在相應的立場上給予理解,也許,「壞人」,就在我們身邊,他們可能暫時是「壞人」,但如果承認我們不是聖人,我們就能夠理解「壞人」。

作者簡介:

黎智鵬,北京德恆(廣州)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團隊專職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刑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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