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翻供的司法審查規則(觀點集合)

2021-01-19 刑事實務

點擊上面藍色字體「刑事實務」可以關注本欄目,關注後可以每天自動收到專業信息,投稿郵箱38920387@qq.com


來源:「法信」公眾號(Legal_Information)



觀點一:審查被告人供述、辯解時應對移送的所有與之相關的案卷材料進行審查

無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上是否有罪,都存在趨利避害的心理,實際上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避重就輕,逐步供述其犯罪事實,並且伴隨著翻供和辯解的情形;實際上無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在外界壓力下作出認罪供述,也通常會不時作出無罪的辯解。因此,全面、客觀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尤其是全面、客觀地收集翻供和辯解的情況,一方面能夠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動態變化過程,另一方面能夠體現出翻供的時機和辯解的實質內容,既有助於準確地認定犯罪,也有助於避免冤枉無辜。實踐中,有些偵查人員在製作卷宗時有選擇性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訊問筆錄,不全面收集甚至不收集包含翻供和辯解情況的訊問筆錄,這種做法違背了全面、客觀收集證據的原則,不利於對供述和辯解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判斷。因此,應當注意審查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辯解是否均已隨案移送。

觀點二:審查被告人的供述、辯解應當在整個證據體系中進行,著重審查供述、辯解、其他證據之間的穩定性與一致性

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將之置於整個證據系統之中。從訴訟認識的思路來看,有關案件事實的認定是一個由點到面、由部分到整體的思維過程。偵查人員發現特定的犯罪行為相關的證據,然後,事實裁判者基於系統的證據重建過去發生的犯罪行為及相關情形。立足於這種哲學理念,「在特定的案件中,所有已知的證據都具有相互依存的關係;每個證據、行為和事件的重要性程度都取決於其他的證據、行為和事件」。

為確保最終的事實認定結果具有準確性,必須考察證據之間的關聯方式和一致性程度。簡言之,各項證據必須能夠相互協調,和諧共處,並且能夠彼此之間相互支持,證據之間不能存在矛盾。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不能與證人證言相矛盾,也不能與微量物證相矛盾,等等。各項證據之間必須顯示出明確的一致性。這就如同在填字遊戲中,某個字謎的答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取決於該答案是否符合特定的線索以及此前已經填好的相互交錯的其他答案。

基於上述分析,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具體講,可以先將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視為一個小型證據系統,在該系統中審查諸多供述和辯解的穩定性和一致性程度,確定哪些供述和辯解更加具有可信性;然後再將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視為一個大型證據系統,在該系統中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與其他證據的一致性程度和印證程度,進一步確定哪些供述和辯解更加具有可信性。如果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和不一致,就應當作出合理的解釋。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江必新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觀點三:被告人翻供的應審查供述、辯解與其他涉案證據之間是否相互印證

對於被告人而言,出席法庭接受審判是其行使辯護權的最重要的場合。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在訊問被告人時,通常會指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作出的供述是否屬實。有些被告人在庭前供述一致,但在庭審階段翻供,或者儘管在庭前曾作出供述,但多次翻供,在庭審階段仍然翻供;有些被告人在庭前多次翻供,但在庭審階段認真作出供認。面對被告人庭前供述與當庭供述存在矛盾的情形,必須審慎地進行審查,區分不同的情形作出合理的判斷。

1.被告人庭審中翻供的情形

基於趨利避害的心理,被告人即使在庭前一直作有罪供述,也可能在庭審中翻供。對於當庭翻供的情況,應當由被告人詳細說明翻供的原因,以便結合其他證據判斷其翻供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如果被告人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就可以採信被告人的庭前供述。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實踐中偵查人員在製作卷宗時經常選擇性地收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僅僅收集記載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筆錄,不收集被告人翻供的筆錄。因此,此處所謂的「被告人庭審中翻供」的情形,必須建立在全面收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基礎上。如果無法確定偵查人員是否全面收集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就應當認真對待被告人的當庭翻供,仔細分析被告人翻供的動機,不能簡單地以被告人翻供不合案情和常理為由,無視其翻供的存在。

此外,如果被告人當庭翻供,並且提出庭前供述系偵查人員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就應當依法先行當庭調查。

總而言之,對於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情形,必須結合全案其他證據審查其庭前供述和庭審翻供,從而去偽存真,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

2.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但庭審中供認的情形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既有認罪供述,也有翻供情形,但在庭審中作出有罪供述,這種情況既可能是由於被告人真誠悔罪,也可能是由於感受到法律的威嚴。如果被告人當庭供述,且其在庭審中的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就可以採信其在庭審中的供述。

實踐中,被告人庭前翻供、庭審供認,還可能是基於以下動機:偵查人員可能在庭前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被告人供述,由於被告人存在較大的心理壓力,故當庭作出有罪供述。

因此,即便被告人在庭審中作出有罪供述,仍然需要將其供述與其他證據進行相互印證,不能僅僅以被告人庭審供認為由無視對被告人供述的印證。

3.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審中不供認的情形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在庭審中仍不供認,這種情況應當引起高度的警惕,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與庭前供述相印證,就不得採信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如果只有被告人翻供的口供,沒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就應當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作出無罪判決,避免冤枉無辜。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江必新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

相關案例

1.被告人口供與其他同案犯相一致,在排除串供及非法獲取口供的情形下,該口供應當採信——張玉梅、劉玉堂、李永生販賣毒品案

【本案要旨】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當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並且完全排除誘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與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367號

2.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後翻供的事實認定要結合全案綜合分析——謝懷清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本案要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判階段先後翻供,但沒有證據證實其以前所作有罪供述違背其自願性,翻供內容的合理性不足,不足以推翻有罪前供。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05號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三條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採信其庭前供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審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覆,但庭審中供認的,且庭審中的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可以採信庭審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覆,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能採信庭前供述。

相關焦點

  • 對655起庭審翻供案件的考察
    這一責任分配規則曾被認為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立法的重大突破與裡程碑事件。所以說,法院在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過程中仍舊面臨界定難、證明難、排除難的現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淪為了「原則採納,例外排除」的「不排除規則」。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法院章國錫涉嫌受賄案是我國第一例在判決書中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的案件。儘管本案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但最終只排除了部分證據。
  • 證據審查要旨70例!
    >證據運用及審查裁判要旨權威觀點(包括非法證據、翻供、零口供證據審查等)根據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兩高三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的規定,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審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說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 證人翻供的處理,翻供的成功率高嗎
    翻供的成功率目前並無調查,翻供是否成功,需要對翻供進行審查判斷。 翻供的審查判斷是指對被告人的翻供進行比較、分析、綜合,然後確定翻供的真偽。對待翻供要有正確的態度,要防止兩個極端:一個極端是只要被告人翻供就認為其不老實,「認罪態度不好」;另一個極端是只要被告人翻供,即使有證據證實犯罪事實也不敢定案。
  • 【幹活丨實用必藏】證據審查要旨70例
    >證據運用及審查裁判要旨權威觀點(包括非法證據、翻供、零口供證據審查等)根據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兩高三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的規定,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審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說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 檢察官審查數千頁微信聊天記錄製服被告人翻供
    審查微信聊天記錄製服被告人翻供  2017年2月,初春的江南仍然瀰漫著溼冷的空氣,江蘇省蘇州市第二看守所審訊室內寒氣逼人。蘇州市相城區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何俊強正在提審一起剛剛受理的販賣毒品案。  一次自作聰明的翻供  訊問剛剛開始,犯罪嫌疑人餘星星便對一筆販毒事實翻供,對檢察官關於該筆事實的訊問要麼矢口否認,要麼乾脆說記不清楚了。稍加思索,何俊強心裡有數了:對於其他4次有明確購毒人證言、轉帳記錄的販毒事實,餘星星自知無法狡辯,因此並不否認,但也不願多講細節,只是說以之前講的為準。
  •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十二個觀點
    對於以上情形,應當結合被告人提出被刑訊逼供的具體線索,審查被告人翻供的時間和前後供述的變化內容,進行綜合認定,判斷被告人供述是否屬於非法證據。(2)對重大案件,應當結合同步錄音錄像進行判斷。《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以及《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均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當區別對待,綜合考慮違法取證手段的嚴重性、取證主體的改變情況、特定的訊問要求等因素綜合考慮是否排除。理由是:第一,在一般情況下,重複供述與前次非法訊問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屬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範疇。
  • 王某某強姦案——對既無被害人陳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強姦的物證,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審查判斷證據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984號]王某某強姦案——對既無被害人陳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強姦的物證,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審查判斷證據被告人王某某,男對既無被害人陳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強姦的物證,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審查判斷證據?本案是一起性侵智障幼女的犯罪案件,在證據上「先天不足」。
  • 刑事證據規則司法適用解讀
    刑事證據規則司法適用解讀文丨喻海松 證據是刑事訴訟的基石,對於準確定罪量刑,實現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具有關鍵作用。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目前不少刑事案件被告人供述中存在以下幾種情況難以獲得被告人籤名:一是被告人屬於文盲,不能夠書寫自己的名字,只能捺手印。二是被告人出於不正當理由拒不籤名確認的,若有相關見證人見證,或者有錄音錄像證明的,不影響訊問筆錄的法律效力。(四)鑑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1.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處理。
  • 【高法速遞】自首認定的82條裁判規則,你都知道嗎?
    目錄:一、自動投案型自首認定的13條裁判規則二、準備投案型自首認定的5條裁判規則三、傳喚型自首認定的3條裁判規則四、形跡可疑型自首認定的8條裁判規則五、翻供辯解型自首認定的
  • 被告人供述屬於「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應予排除
    ,或者細節在偵查人員的提示下由不吻合到吻合等情形應當予以注意;對於被告人翻供比較突兀,前後供述無理由出現截然不同的情形應當予以注意。對於以上情形,應當結合被告人提出被刑訊逼供的具體線索,審查被告人翻供的時間和前後供述的變化內容,進行綜合認定,判斷被告人供述是否屬於非法證據。(2)對重大案件,應當結合同步錄音錄像進行判斷。
  • 「黑老大」認罪認罰從寬後又上訴翻供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後,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又上訴全盤翻供。2016年 11月,被告人鮑某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以同學、同行等為紐帶,先後糾集多名閒散人員,逐步形成了層級分明、結構穩定、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 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但在開庭時翻供的能否認定為自首?
    正方觀點錢某構成自首。自首要求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其中如實供述的範圍限於對主要犯罪事實,本案中錢某隻是對傷害他人的事實予以翻供,但對於糾集他人策劃傷害他人的犯罪事實予以認可,因此其屬於對主要犯罪事實的如實供述應當視為自首。
  • 「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刑法解釋規則之提倡
    【關鍵詞】 存疑有利於被告人;解釋規則;罪刑法定;目的解釋;嚴格解釋一、問題的提出 眾所周知,法諺「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已被公認為是刑事訴訟中針對「事實存疑」的裁斷規則,即證據存疑時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選擇;至於它是否適用於刑法文本的解釋,在我國則存在很大爭議。
  • 強姦案被告人翻供,案發現場隱藏攝像頭拍下重要畫面……
    公安機關偵查後於2019年9月移送望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看到案卷後,我感覺很棘手。」承辦檢察官陳江回憶,「當時被告人翻供了,全案還達不到移送法院起訴的證明標準。」 為進一步查清事實真相,檢察官來到現場實地查看,在仔細勘察時,發現了一個隱藏在排水管旁邊,正對著案發現場的小型攝像頭,「這個攝像頭是誰裝的?之前調查取證的時候看過這個攝像頭嗎?」
  • 外逃人員缺席審判案件審查起訴的新要求
    如何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處境外的情況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至關重要又缺乏的案件中,審查、判斷在案證據,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都存在空白。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嘗試從審查起訴環節入手,從審查內容、審查方式、審查後的處理三個方面,分析外逃人員缺席審判案件對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提出的新要求,以此為司法機關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提供一些可能的思路並提出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 吳情樹:臺灣刑事司法面面觀
    這樣,羈押審查就實現了訴訟化的構造,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來決定是否羈押,以最大限度地保證羈押的必要性和正確性。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 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類案系列)
    法院對仲裁司法審查事項作出裁定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檢察機關抗訴的,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調解書的,法院亦不予受理。(二)嚴格依照法定事由進行形式審查法院對仲裁的司法審查是程序上的形式審查而非案件實體審查,否則法院的司法審查將變成仲裁的上訴程序,與仲裁一裁終局制度相悖。
  • 被逮捕之後的救濟——羈押必要性審查
    羈押必要性審查,屬於對於審前羈押程序的司法救濟,換句話講,刑事律師若放棄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無疑是放棄了二審上訴,放棄了一次可能當事人獲得自由的機會。從比較法的視角來看,未決羈押程序(逮捕或者拘留),不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均是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前最嚴厲的程序,也正因如此,羈押程序始終受到了最嚴格的司法審查。
  • 涉企刑事司法與營商環境優化研討會觀點實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
    觀點實錄 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治理 商業秘密是維護企業創新發展、保持競爭優勢的重要籌碼,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是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接軌國際經貿規則的重要舉措。
  • 【警務16】淺談防止'翻供'的措施和方法
    來源:記憶留痕-風-網易博客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一直是司法人員十分關注的證據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