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強姦案——對既無被害人陳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強姦的物證,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審查判斷證據

2021-02-22 望峰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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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刑事審判參考案例

[第984號]王某某強姦案——對既無被害人陳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強姦的物證,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審查判斷證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4年8月13日出生,農民。2013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強姦罪被逮捕。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強姦罪,向漢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否認強姦王甲,辯稱其生殖器僅與被害人大腿摩擦。其辯護人辯稱,指控王某某姦淫幼女的事實僅有王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為證,但王某某當庭否認強姦,其他證人均未目睹王某某強姦王甲,故指控王某某犯強姦罪的證據不足。漢川市人民法院經不公開審理查明:2013年7月8日15時許,王乙帶著弱智孫女王甲(被害人,2001年12月出生,多年不說話)到同村被告人王某某家。王某某趁王乙到菜園摘菜時,將留在其家中的王甲姦淫。王某某正穿褲子時,被返回的王乙推窗發現並責罵。2日後,王甲的父親得知此事並報案,王某某被抓獲。漢川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姦淫不滿12周歲的智障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應當從重處罰。王某某系65周歲以上、不滿75周歲的老年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關於指控王某某犯強姦罪證據不足的意見,經查,本案雖然無物證和被害人陳述,但有王某某在偵查階段對姦淫事實多次穩定的供述,且其被當場發現並被責罵,以及為此賠禮求私了的供述,且與多名證人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相關事實能夠相互銜接,證供符合常理,且案發自然,故起訴書指控王某某的罪名成立,辯護人所提證據不足的意見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漢川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某某以指控證據不足為由,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認了姦淫幼女的犯罪事實,證人王乙目睹了王某某在作案現場穿褲子的情節並當場責罵,證人餘某某路過現場聽說後也當面責罵王某某。本案案發自然,證供相互銜接印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既無被害人陳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強姦的物證,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審查判斷證據?本案是一起性侵智障幼女的犯罪案件,在證據上「先天不足」。一是被害人是一名多年未曾說話的智障幼女,不能表達自己被姦淫的情況,故本案無被害人陳述這一直接證據;二是案發2日之後被害人親屬才報案,故未能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作案的客觀性物證;三是沒有目擊證人證實被告人姦淫被害人的作案過程;四是被告人雖在偵查階段承認作案,但當庭翻供,否認姦淫的關鍵情節。因為上述證據問題,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本案的處理形成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只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證人證言(傳來證據)等,被告人當庭否認雙方性器官相接觸,控方指控被告人犯強姦罪的證據不足,應當宣告無罪。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雖然當庭否認雙方性器官相接觸,但供稱其猥褻被害人的事實,結合在案其他證據,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應當定性為猥褻兒童罪。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雖然無物證和被害人陳述,但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多次詳細、穩定供述了強姦被害人的過程,以及被發現後企圖私了的情節,與多名證人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證供符合常理,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結合案發自然的情況,應當以強姦罪論處。我們同意第三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強姦、猥褻等性侵案件,歷來因犯罪過程隱蔽、發案不及時,物證不能及時提取,導致證據類型較為單一,多為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等「一對一」的言詞證據,因此,審查判斷證據和認定事實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特別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又因被害人年幼、智障等特殊原因,不能完整、清晰表達被性侵的具體情節,導致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常常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因此,對此類案件的言詞證據審查,更需兼顧證據正向的證實和反向的證偽。實踐中,一般需要結合被害人自身特點,以及發案、破案過程,重點審查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間的印證和矛盾處,並從間接證據尋找突破口,去偽求真,得出結論。本案屬於典型的證據「先天不足」的性侵案件,但通過重點審查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其他證據的印證性,及其翻供的理由,並對間接證據進行推理判斷,能夠彌補證據的缺憾,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發案和破案經過雖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但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缺乏客觀物證的情況下,發案和破案經過自然、正常而且及時,有助於辦案人員形成內心確信。本案中,王乙到王某某家菜地摘菜,將孫女王甲留在王某某家,約半小時後返回王某某家時,發現該房屋前後門都關著,拉開王某某臥室窗戶後,看見王某某、王甲站在床尾,王某某正在穿褲子,遂當場指責王某某強姦。王某某當即道歉並請求王乙不要聲張此事。王某某的嫂子餘某某碰巧路過,聽聞此事後亦當面責罵王某某。當晚,王某某本人及其兄王某紹先後找到王乙的弟媳劉某某,求其幫忙私了此事。2日後,劉某某將此事告訴其子王丙,王丙又告訴王甲的父親王丁,王丁遂向王乙、劉某某求證,確認王甲被王某某姦淫後報案。隨後,王某某被抓獲歸案,並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認了姦淫事實。因此,本案的發案、破案過程自然,符合常理,指向明確,具有可信性。(二)本案雖無證人目睹王某某強姦王甲的具體情節和過程,但各證人證言之間環環相扣,均指向王某某強姦王甲,對間接證據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一是被害人的爺爺王乙證實,其目睹王某某與王甲共處一封閉的場所,並看見王某某在床尾穿褲子,其當即指責王某某強姦,王某某並未辯解,並開門求情。二是王某某的嫂子餘某某證實,王乙指責王某某強姦王甲時,餘某某恰好路過王某某家,也跟著責罵了王某某,王某某並未表示否認。隨後,餘某某將此事告知其夫王某紹。三是王乙的弟媳劉某某證實,案發l小時之後,王某某找到劉某某,承認酒後與王甲發生了性關係,求其幫忙平息此事。當晚王某紹也到其家賠禮道歉。2日後,劉某某將此事告訴兒子王丙。四是王某某之兄王某紹證實,其為平息此事,先後到王乙、劉某某家協商私了。五是被害人父親王丁證實,其從王丙處得知此事後,又向王乙、劉某某求證,確認王甲遭王某某強姦,遂報案。上述證人證言互相銜接,完整反映了王某某被發現作案、賠禮道歉、承認姦淫並企圖私了,最終因被害人父親報案而案發的經過,與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三)王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印證性,其在審理階段翻供不具有合理性首先,王某某被抓獲後,在第一次訊問時即詳細供述了其酒後臨時起意並實施姦淫的細節,此後也作了多次穩定的供述。其供稱案發當日王乙去菜園後,王甲走到其的臥室,當時喝了酒,起了想和王甲發生性關係的心思,便關門進了臥室,將王甲的褲子往下拉,並做手勢讓主甲脫褲子,王甲遂把褲子脫到膝蓋,躺在床上,其即姦淫了王甲,並詳細交代了強姦細節,包括生殖器接觸、部分插入王甲陰道及射精的過程。而且,王某某供稱王甲下穿青色褲子,沒有穿內褲的情節與王甲的爺爺王乙關於此節的證言相吻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第二款規定:「被告人庭審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採信其庭前供述。」王某某在偵查階段多次穩定供認作案,與在案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王某某雖在庭審時對姦淫的關鍵情節予以否認,辯稱僅用生殖器蹭了被害人腿部,此前的供述系誘騙形成,但未提供相關線索,也不能合理說明原因。同時,經查閱王某某在偵查階段訊問的同步錄像,顯示其供認強姦時並未受到刑訊逼供或者誘供,故其供述具有合法性。此外,從情理分析,王某某若未強姦王甲,其在王乙、餘某某指責其強姦時,完全有機會辯解,但其當即認錯,事後還專門到王甲親屬家承認姦淫事實並賠禮道歉,企圖私了,被抓獲到案後至一審開庭前,始終承認強姦事實,並供述了他人並不知曉的諸多強姦細節,內容具體、全面,合乎事情發生、發展的演進過程,符合生活常理和經驗邏輯,具有可信性。綜上,雖然本案的直接證據僅有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但該供述真實、完整、合法、合理,與證人證言等間接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王某某強姦王甲的事實,故人民法院認定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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