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惡魔殺手犯17項罪被執行死刑!10年姦殺11人強姦10起殺人未遂6起緣何成殺人6起?

2021-02-14 掌上興和縣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籤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趙志紅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烏蘭察布市等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共計17起,共殺死6人,強行姦淫幼女2人、婦女10人,還多次搶劫、盜竊,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趙志紅還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趙志紅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趙志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趙志紅宣告並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臨刑前,趙志紅拒絕會見其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負責人就趙志紅死刑覆核一案答記者問

為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案件有關情況,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最高法院刑五庭負責人。

問:最高法院覆核趙志紅案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死刑事關人的生命,我們高度重視每一個死刑案件以及死刑案件中的每一起事實的覆核工作。趙志紅案重大、疑難、複雜、敏感,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我們高度重視,在接到內蒙高院報送的案件後,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依法組成合議庭,深入細緻審閱全部案卷材料,並調閱了與趙志紅案相關聯的「呼格案」卷宗材料;二是合議庭兩次赴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提審被告人趙志紅,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聽取其供述和辯解;三是在閱卷和提審的基礎上梳理出主要事實和重要證據,對焦點事實和證據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核實;四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死刑覆核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向最高檢通報案情,聽取最高檢的意見;五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評議,並提請審判委員會刑事審判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案件覆核過程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問:覆核裁定對一、二審裁判作了哪些改變?

答:第一、二審裁判認定被告人趙志紅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犯罪事實21起。我院經覆核,對其中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17起犯罪事實予以確認;對其中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定。

不予確認4起犯罪事實的主要依據是:雖然趙志紅對該4起犯罪均主動供述,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現場情況、犯罪手段等能不同程度地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等證據印證,但是,趙志紅的供述前後之間、與其他證據之間也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地方,在一些重要情節上其供述與其他證據還存在難以解釋的矛盾,比如在現場提取的嫌疑人鞋印長度與趙志紅的腳長存在較大的差距,對案件一些明顯的特徵突出的細節趙志紅沒有作出供述,比如被害人面部有多處銳器創口,趙志紅對此卻從未述及,趙志紅供述的真實性難以得到確認;偵查時提取的一些重要物證或失去鑑定條件,或已滅失,致使證據不夠確實、充分,不能得出該4起犯罪系趙志紅實施的唯一結論,認定趙志紅實施該4起犯罪,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因此我院不予確認。

需要說明的是,對4起犯罪事實不予確認,是基於證據不足的狀況而作出的法律推定,並不一定符合客觀實際。就趙志紅案而言,造成證據不足既有當時偵查技術落後、案發距破案時隔已久證據湮滅等客觀因素,也有趙志紅長年連續作案可能記憶混淆導致供述不實等主觀原因。對證據不足,沒有達到法定證明標準的,依法應當不予認定,這是貫徹證據裁判和疑罪從無原則的必然要求。

問:為什麼最終定罪量刑並沒有發生變化?

答:雖然覆核裁定改變了一、二審認定的部分事實,但從覆核確認的事實看,趙志紅的犯罪依然還涉及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盜竊共4個罪名,與一、二審認定的罪名完全相同。從覆核確認的犯罪情節看,趙志紅長期流竄作案,共計作案17起,其中,採用脅迫、毆打、捆綁等手段姦淫幼女和婦女12人,情節特別惡劣;為滅口採用刀刺、扼頸、溺水等手段殺死6人;還具有多次搶劫、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等情節,其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趙志紅在2003年曾因犯盜竊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連續犯罪,繫纍犯,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趙志紅雖能如實供述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我院裁定核准其死刑。

問:趙志紅始終供認強姦殺害楊某某,最高法院為什麼認為不能確認?

答: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判處案件要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被告人的供述只是證據體系的一部分,只有對案件全部證據進行綜合審查,確定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在楊某某被害案中,證人證言及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主要是證明了現場情況、楊某某的死因及案發時趙志紅在現場附近生活有作案條件,均不能證明趙志紅與楊某某的被害有直接關聯。雖然趙志紅歸案後主動並始終供認強姦殺害被害人,其供述的作案地點、主要手段等內容,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鑑定意見等在案證據大致印證,但是,其關於作案的具體時間、案發前是否到過現場、被害人的衣著、是否從被害人身上搜取財物等細節供述前後不一,供述不穩定。趙志紅對部分重要情節的供述與證人證言、屍體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不一致,比如對作案時間,有1996年3月至7月、在20時至22時之間多種供述;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姦淫被害人時射精,與楊某某的陰道分泌物中未檢見精斑、現場勘驗檢查和屍體鑑定均未發現精斑相矛盾;供述被害人穿得不多、未系皮帶等衣著情況與楊某某穿得多、系皮帶的實際情況明顯不符;供述作案時揪下被害人耳環,與楊某某雙耳未見損傷的情況不吻合,等等。換言之,指向趙志紅作案的證據只有其供述,而其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且重大的矛盾或差異,不能根據這樣的供述認定趙志紅實施本起犯罪事實。

問:最高法院沒有確認趙志紅強姦殺害楊某某,是否意味著「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錯誤?

答:內蒙高院經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再審改判被認定故意殺死楊某某的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這一再審改判,既是慎重認真的,也是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和高度好評。

「呼格案」再審改判無罪,是因為認定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並不是因為趙志紅自認真兇。「呼格案」再審改判具有重大的法律意義,其意義不在於是否挖出了真兇,而在於讓疑罪從無等保障人權的法律原則和相關的司法程序得到了高度的重視和普遍的貫徹執行,有利于堅決防止出現類似悲劇。我院沒有確認趙志紅強姦殺害楊某某,對「呼格案」的再審無罪改判不應產生任何的不良影響。正是由於深刻吸取了「呼格案」的沉重教訓,人民法院才更加堅定地貫徹落實證據裁判和法定證明標準等司法原則,即使面對像趙志紅這樣的自認罪行的案件也不含糊,也不例外。

問:有關趙志紅案的輿論中有沒有與實際不符的報導?

答:趙志紅案重大、敏感,吸引了境內外媒體和自媒體的廣泛報導和評論。總的看,輿論的報導和評論是客觀、中肯的,但也有不實的內容,有的是主觀臆測,有的是道聽途說,有的是以訛傳訛。比如,有報導稱警方在楊某某體內提取到精斑,在趙志紅2005年歸案供認其強姦殺害楊某某後,本來已經提取在案的精斑莫名丟失,而真實情況是,1996年案件發生後,警方就提取了楊某某的陰道分泌物送檢,沒有檢出精斑,這是第一例;第二例是,有報導稱2007年趙志紅的死刑執行被臨時叫停,更具體的說法是原本押赴刑場執行死刑的趙志紅被「槍下留人」,而實際情況是,2015年一審法院才對趙志紅作出判決,在此之前根本不存在將趙志紅押赴刑場執行死刑的裁判依據。希望社會公眾對趙志紅案的輿論信息,理性對待,明辨是非,不偏聽偏信不實報導。

問:辦理趙志紅案有哪些啟示?

答:隨著罪犯趙志紅被執行死刑,趙志紅案的審判覆核程序已劃上句號。回顧案件偵查審判覆核情況,可以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啟示:

一是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是認定事實的基礎,司法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全面地收集、固定、保管、檢驗各種證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確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確認案件事實必須建立在牢固的證據基礎之上,確保不論歷經多長時間、出現什麼情況都不會發生動搖,導致錯判。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被告人供述作為證據的一種,也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供述與其他證據無法印證,或者存在不能解釋的矛盾,則不能認為查證屬實,更不能僅憑供述就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是必須堅持疑罪從無原則。疑罪的範圍既包括全案也包括多起事實中的部分事實;既可能發生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情形下,也可能發生在被告人認罪的情形下。被告人認罪的,同樣要恪守法定的證明標準。趙志紅主動並始終供認,但其供認的部分事實與其他證據有矛盾,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沒有達到證明標準,我院對這部分事實不予確認,這正是堅持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的結果。

三是必須堅持未經審判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因為趙志紅主動認罪,在未經法院審判的情況下,部分社會公眾早已將其看作是自認罪行的兇手,這違背了上述基本原則,給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帶來了巨大壓力和無形的影響。人民法院應當不受各種議論的影響,保持司法中立,嚴格履行審判職能,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四是必須堅持嚴格司法原則。在本案中堅持嚴格司法,首先要求不能「和稀泥」,不能因為要核准被告人趙志紅死刑,就直接確認全案事實,對部分事實不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核實確認;其次要求不能裁判尺度有異,不能因為趙志紅作惡多端,惡貫滿盈,就可以對其降低證明標準,不對每起犯罪事實都嚴格依照證明標準進行審查認定。

 分享到你的圈子裡,給你的朋友也看看!

相關焦點

  • 盤點烏蘭察布典型殺人命案:微笑殺手、強姦殺人分屍、父親痛殺兒子、超市命案…哪個最駭人聽聞?
    被稱為「微笑殺手」、中國的「BTK」。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烏蘭察布和呼和浩特兩地流竄作案內蒙古呼格案真兇變態殺人在10年的時間裡,姦殺11人、強姦10起、殺人未遂6起。1996年04月~2005年07月,趙志紅在呼和浩特和烏蘭察布兩地往複流竄、大肆作案,10年間盜竊兩起,搶劫、強姦、殺害女性27起,其中6起強姦後殺人未遂,有11名女性慘遭其強姦殺害,最年幼者僅12歲。
  • 微笑殺手 內蒙屠夫 殺11女性 強姦23人
    1996年04月到2005年07月,他在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作案二十餘起,多名女性慘遭強姦、殺害,受害者中年齡最幼者僅12歲。他還和另外一個如雷貫耳的名字聯繫在了一起,成為當地「公檢法」臭氣燻天的冤案。
  • 遼寧惡魔「王強」:8年間犯案34起,殺死45人,強姦10人!
    作案持續8年零6個月,搶劫、強姦、盜竊、敲詐作案超過100起,惡性案件36起,前後至少殺害45人、強姦10人,搶得財物3萬餘元。社會危害和影響極大。2003年,警方成功將其抓捕歸案。2005年這個超級殺人狂最終罪有應得,被執行死刑。根據瀋陽市公安機關詢問記錄中顯示,王強1975年出生在開原市馬寨鄉杏花村,童年從來沒感受過家庭的幸福。
  • 內蒙古「微笑殺手」趙志紅系列強姦殺人案始末
    趙志紅,內蒙古人,從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開始,在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作案27起,11名女性慘遭強姦殺害,受害者中年齡最幼者僅12歲,有「微笑殺手」之稱。2005年,內蒙古系列強姦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落網後交代的第一起罪行是"4·9"殺人案 。
  • 回顧內蒙殺手趙志紅:因妻子不是處女,11名無辜女性慘遭姦殺
    1996年至2005年這9年,對於我們大多數人而言不過是一生中可有可無的平凡歲月。然而對於內蒙古「微笑殺手」趙志紅而言,卻是滿手鮮血無法回頭的轉折點。他在內蒙古作案數目高達27起,11名女性遭姦殺,最小的年齡僅僅12歲,犯罪案件殘忍至極。2019年,趙志紅得到應有懲罰,執行死刑。
  • 80年代黑龍江白條案,16歲少年作案11起,姦殺6人
    從這以後,馬新野就成了一個沒人愛的孩子,經常被自己的父親家暴,漸漸地,馬新野的性格變得很孤僻,內向,把一切不幸的源頭歸結給女人,他恨透了這個世界的女人。1987年6月11日,在佳木斯火車站發現了一具全裸女屍,警方到達現場後發現,經過屍檢表明和身份查明,受害者名為趙曉紅,23歲,剛剛新婚不久且懷有身孕,當天下午從醫院檢查身體回來,恰逢天下小雨,死者惦記著丈夫沒帶傘就前來給他送傘卻不想一去不回。受害者死前有過明顯掙扎的痕跡且發生過性關係,可以斷定這是一起強姦殺人案件。
  • 大案紀實丨1996年內蒙古「微笑殺手」姦殺案始末
    1996年,在內蒙古有這樣一個「微笑殺手」,他在九年的時間裡犯下強姦案23起、殺人案11起,卻一直逍遙法外,直至2005年才被捉拿歸案。而且他伏法後,還牽扯出了另外一個案子的真相。內蒙古「微笑殺手」姦殺案始末這個殺人狂魔名叫趙志紅,1972年出生於內蒙古烏蘭察布市的一個普通農民家庭。家中有兄弟姐妹三人,趙志紅排行老二。
  • 中國重案連載(62)微笑殺手趙志紅強姦殺害11名女子
    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趙志紅在呼市與烏市兩地往複流竄、大肆作案,10年間盜竊兩起,搶劫、強姦、殺害女性27起,其中6起強姦後殺人未遂,有11名女性慘遭其強姦殺害,最年幼者僅12歲。其落網在與女友合營的民辦雙語幼兒園,而女友始終不相信他是惡魔。
  • 世界20強,變態殺人惡魔~那個中國殺人狂是誰?
    請做好背後發涼的準備,今兒我就帶您去瞧瞧那些變態殺人惡魔。1、安德烈·齊卡提洛,現代史上最著名的連環殺手之一。他在1978年到1990年之間至少殺死了52人!因為大多數受害者都是在羅斯託夫省遇害,所以他也被稱為「羅斯託夫屠夫」。
  • 故意殺人、搶劫、盜竊、逃獄、幾度強姦幼女,十惡不赦終得死刑
    今天講一個喪失人性的惡徒犯多起惡性犯罪最終處死的案例。上世紀80年代,老僕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91年12月份找到機會逃脫出獄,後被逮捕。因犯脫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前罪餘刑並罰,最終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97年5月刑滿釋放。出獄後老僕仍惡性不改。在新世紀2001年10月,老僕偷偷進入某小鎮一戶黃姓人家中,將年僅11歲的幼女強行抱出,完全不顧孩子的哭喊,帶到附近強姦後逃離。02年1月份,老僕獸性大發再次偷偷溜到該戶黃姓人家中,再次將幼小的孩子抱到附近強姦後逃離。
  • 90後殺人惡魔姚常鳳:作案十餘起殺害10名女童,自稱殺人無所謂
    2011年,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大市聚鎮發生一起倆姐弟被殺一案,隨後警方將犯罪嫌疑人定位「鄰居大哥哥」姚常鳳。此後,他先後作案十餘起,直到2018年7月8日在湖南被抓獲。姚常鳳知道自己殺人後,很是害怕,於是連忙坐車去到了其他縣城,後來又跑到了一個無名小鎮。過了幾天後,身上的錢花的也差不多了,於是,他就索性來到了山裡,餓的話就喝水或者吃野果。
  • 回顧佳木斯11起強姦殺人案:兇手是一名16歲少年,曾經是班長
    馬新野,當年黑龍江佳木斯案的主角,演繹了一個個罪惡的場景,幾年時間裡作案11起,其中姦殺6人,強姦殺人未遂5起。一名優秀的學生幹部馬新野,出生於一個工人家庭,自幼聰明好學,並以優異成績就讀於縣裡重點中學。因為他的學習成績突出,而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老師便提名其做班長。擔任班幹部期間,他幹的很出色,雖然有些霸道橫行。
  • 王書金案背後:14強姦7歲女童性行為怪異姦殺3人再判死刑證據不足
    王書金案的背後:14歲強姦7歲女童,性行為怪異姦殺3人再判死刑,證據不足聶樹斌或成懸案再判死刑!11月24日,備受關注的王書金案取得了新進展。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書金故意殺人、強姦案進行公開宣判。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確認被告人王書金強姦4人,殺害3人。
  • 華城連環殺人案丨韓國三大懸案之一,4年作案10起,專姦殺女性,兇手仍未查明,已成「殺人回憶」.
    80年代中後期令韓國陷入一片恐慌的華城連環殺人案隨著上訴時效終結,在人們的記憶中成為「殺人回憶」。 華城連環殺人案是從1986年9月15日到1991年4月3日在韓國京畿華城市泰安一帶發生的婦女強姦殺人案。受害人年齡上至70歲老人,下至13歲的小孩子。
  • 【第56期】韓國華城嫌疑人殺人強姦40多起,正義也許會遲到,但肯定不會缺席
    據韓聯社10月2日報導,韓國京畿道南部地方警察廳發布消息,經9次訊問,被鎖定為80年代華城系列殺人案的嫌疑人供認了殺人14次和性侵犯
  • 10部真實連環殺手電影和世界10大連環殺手介紹!
    6 月 2 日 現況∶生存,於 Broadmoor 醫院終生監禁殺人數目∶13 人殺人方法∶以錘重擊頭部犯案地點∶英國中部列斯 (Leeds)、巴拉福特 (Bradford)、亨打士菲特 (Huddersfield) 和曼徹斯特 (Manchester)殺人時期∶1975 年 10 月 30 至 1980 年 11 月 17 日
  • 廣州「雨夜屠夫」變態殺人,19起案件,18人遇害
    據警方統計,從1990年2月到1994年9月,廣州發生了針對婦女的強姦案有的19例,其中18起碎屍拋在野外。據實地調查發現,死者是年輕女性且多是從其他地方來到廣州,其中的一些是從事性工作。兇手作案手法全部一致都是被扼頸窒息死亡,然後把屍體用麻袋包裝,小四輪貨運拋屍在相對較偏的路旁或垃圾堆裡面。
  • 中國10大變態連環殺手...只殺拜金女!
    背負67條人命,楊新海被媒體稱為「連環殺手」。從2000年9月起直至2003年8月,楊新海曾橫跨皖豫魯冀4省,瘋狂作案26起,殺死67人,傷10人,強姦23人,於2004年2月14日上午被執行死刑。網上有一個「新中國悍匪排行榜」,論「悍」的程度,楊新海都只能排在第七!白寶山是一個在中國刑偵史上有坐標地位的殺人犯。
  • 世界20大變態殺人魔,他們的長相越看越讓人不寒而慄!第5個是中國第...
    1989年泰德·邦迪在電椅上被執行死刑。3、她被稱為冷笑奶奶,因為當她交待如何殺掉11個人時,滿臉冷笑,讓人不寒而慄。4、「女學生殺手」埃德蒙·肯培,埃德蒙是一名身高超2米的天才,智商高達136,15歲時,他槍殺了自己的外祖母。他曾通過背下所有精神評估測試的答案獲得假釋。每當他受到母親的羞辱後,就會外出殺害年輕女孩並分屍。而直到他殺害了自己的母親後,這一切才得以終止。
  • 被判死刑的日本殺人魔竟開起了畫展…
    2008年6月8日,當時25歲的加藤開著一輛重達2噸的貨車衝進東京秋葉原人行道,在撞倒、碾壓多名行人後,繼續用長約25釐米的匕首攻擊無辜行人,最終造成7人不治身亡、10人受傷的巨大慘案。這也是日本在此之前30年間死亡人數最多的同類事件(這個紀錄後來被2019年京阿尼縱火事件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