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後,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又上訴全盤翻供。近日,浙江省建德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的鮑某涉黑案獲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改判,對鮑某的刑罰由一審的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52萬元,改判為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57萬元。
2016年 11月,被告人鮑某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以同學、同行等為紐帶,先後糾集多名閒散人員,逐步形成了層級分明、結構穩定、分工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該犯罪組織採用暴力、威脅等手段,以「套路貸」、虛高修理費、「零首付」以租代購等方式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詐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虛假訴訟、侮辱等嚴重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案被移送建德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後,鮑某自願認罪,同意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並在他自行委託的辯護人在場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19年11月,該案開庭審理,建德市法院採納了建德市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當庭判處鮑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等7個罪名,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52萬元。
後鮑某在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重新判決。
建德市檢察院認為,鮑某在一審宣判後,對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均提出異議,推翻自願籤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對他從輕、從寬處罰已無法律依據,因鮑某主觀上已無悔罪表現,本案的量刑基礎也發生變化,原審判決書基於鮑某認罪認罰而作出的依法予以從輕、從寬處罰的基礎已喪失,已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建德市檢察院遂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杭州市檢察院支持抗訴。
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原判鑑於當時被告人認罪認罰,結合犯罪事實和坦白、累犯等情況,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鮑某從寬處罰。現被告人針對原判量刑提出上訴,原判基於認罪認罰對他從寬處罰的前提已不存在,二審法院對他量刑應予調整,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成立,遂於日前依法作出上述終審判決。(檢察日報 範躍紅 黃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