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0 16:0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刑一庭 付琳賀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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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對於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自願籤署具結書,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它通過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給予程序上從簡或者實體上從寬的處理,達到有效懲治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提升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
近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審理了2起對被告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後,被告人反悔,提起上訴,檢察機關據此提出抗訴的案件。
案件一
2017年初,被告人朱某購買了偽造的機動車駕駛證一本。2019年3月初,被告人朱某通過他人偽造了三本拖拉機行駛證及相應車輛牌照並向三人出售,違法所得人民幣2060元。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朱某經電話通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在審理起訴階段,被告人朱某自願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且庭審過程中也明確表示認罪認罰。一審法院經審理後,採納了人民檢察院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朱某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以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後,被告人朱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同時,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提出上訴系對其認罪認罰的反悔,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應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故在原量刑建議基礎上作出的判決量刑畸輕,提出抗訴。
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審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朱某在犯罪事實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應視為其已撤銷了原認罪認罰具結書,一審對被告人朱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基礎已不復存在,故應支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予以改判,對被告人朱某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七千元。
案件二
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張某、陳某、郝某利用微信網際網路平臺,建立微信賭博群,接受群成員的投注後在賭博網站下注,賺取賭博網站的返利分成,僱傭被告人李某管理該賭博微信群。截止到案發,該賭博微信群累計接受投注人民幣300餘萬元。被告人張某等人非法獲利1至3萬元。
4名被告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均表示認罪悔罪,在公訴人及辯護人的見證下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確認了被告人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自願性與真實性,最終採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認定被告人構成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陳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郝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郝某、李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同時,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郝某、李某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情節已不存在,提出抗訴。
法院認為,郝某、李某在原審時認可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符合自願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原審判決根據認罪認罰等從輕處罰情節,採納量刑建議進行量刑,並無不當,但郝某、李某在宣判後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致使原審判決適用認罰的條件已不具備,故應支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予以改判,對被告人李某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對被告人郝某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立的初衷在於鼓勵犯罪嫌疑人真誠認罪悔過,從而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但若無新的事實和證據,在認罪認罰後又隨意反悔,很有可能得不償失。
原標題:《【No.496】籤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判刑後又上訴,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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