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後又反悔?加刑期|最高檢發布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2020-12-24 青海普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以「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主題發布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分別為: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錢某故意傷害案,琚某忠盜竊案,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指出,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重大案件,要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實、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贓挽損等方面的作用。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徹底清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盡力挽回被害人損失。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涉罪民營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同時要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有效銜接。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具體情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區分情況、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據介紹,兩年多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量刑建議採納率不斷提升,並保持在較高水平。今年1月至10月,全國檢察機關在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結人數佔同期刑事案件辦結人數的83.27%。2019年1月至今年10月,法院審結的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案件中,量刑建議採納率達到89.52%。其中,今年以來量刑建議採納率達到93.47%。

案例

免於起訴

【辦案經過】

F警用器材公司董事長烏某某、總監陳某某指使公司採購員倪某,通過供應商杜某某等人介紹,採用偽造合同、虛構交易、支付開票費等手段,從王某某(另案處理)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份,稅額37.7萬餘元,用於抵扣稅款。

烏某某等四人於2018年11月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F警用器材公司補繳全部稅款並繳納滯納金。

此案移送審查起訴後,F警用器材公司及烏某某等四人均表示認罪認罰。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通過實地走訪、調查,查明該公司系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無違法經營處罰記錄,評估了案件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考慮到本案犯罪情節較輕且涉罪企業和直接責任人員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擬對涉罪企業及有關人員作出不起訴處理。為提升不起訴決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檢察院舉行公開聽證會,聽取各方意見,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向公安、稅務機關提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公安、稅務機關對該公司作出相應行政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

【指導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涉罪民營企業刑事案件,應當充分考慮促進經濟發展,促進職工就業,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積極做好涉罪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認罪認罰工作,促使涉罪企業退繳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修復損害、挽回影響,從而將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積極整改的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符合不捕、不訴條件的,堅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要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

充分協商

【辦案經過】

錢某與馬某某因敬酒發生爭吵,馬某某持玻璃酒杯用力砸向錢某頭部,致其額頭受傷流血。錢某隨後從其電瓶車內取出一把摺疊刀,在廝打過程中刺中馬某某胸部、腹部,馬某某經醫治無效死亡。

案發後,錢某即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根據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檢察機關初步擬定有期徒刑15年的量刑建議。針對辯護人提出錢某屬防衛過當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結合證據闡明被告人激憤之下報復傷害的犯罪故意明顯,不屬於針對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行為,辯護人表示認同,同時提交了錢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的調解協議及被害人親屬出具的諒解書。檢察機關審查並聽取被害方意見後予以採納,經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溝通協商,將量刑建議調整為有期徒刑12年。錢某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以錢某犯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5月提起公訴,提出有期徒刑12年的量刑建議。法院當庭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被告人未上訴。

【指導意義】

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應當與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進行充分有效的量刑協商。檢察機關組織開展量刑協商時,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向被告人出示證據、釋法說理等形式,說明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保障協商的充分性。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提出新的證據材料或者不同意見的,應當重視並認真審查,及時反饋是否採納並說明理由,需要核實或一時難以達成一致的,可以在充分準備後再開展協商。檢察機關應當聽取被害方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促進和解諒解,並作為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重要因素。

認罪反悔

【辦案經過】

琚某忠爬窗入室,潛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某小區502室,盜取貴金屬製品9件(共計價值2.8萬餘元)及少量現金。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上述9件貴金屬製品,並發還被害人。

審查起訴期間,經與值班律師溝通、聽取意見,並在值班律師見證下,檢察官向琚某忠詳細說明本案量刑情節和量刑依據,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的量刑建議,琚某忠表示認可和接受,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2018年3月,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琚某忠犯盜竊罪提起公訴。法院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之後,琚某忠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下城區檢察院以「被告人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導致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不再具備,並致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上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經重新審理,法院維持原判認定的琚某忠犯盜竊罪的事實和定性,改判琚某忠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判決後,琚某忠未上訴。

【指導意義】

被告人通過認罪認罰獲得量刑從寬後,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違背具結承諾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無正當理由引起二審程序,消耗國家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抗訴。一審判決量刑適當、自願性保障充分,因為認罪認罰後反悔上訴導致量刑不當的案件,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有利於促使被告人遵守協商承諾,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健康穩定運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時,應當建議法院取消基於認罪認罰給予被告人的從寬量刑,但不能因被告人反悔行為對其加重處罰。

全程適用

【辦案經過】

以林某彬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老年人群體為主要目標,專門針對房產實施系列「套路貸」犯罪活動,勾結個別公安民警、公證員、律師以及暴力清房團夥,先後實施了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北京72名被害人、74套房產,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1.8億餘元。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引導偵查機關根據先認罪的胡某凱負責公司財務、熟悉公司全部運作的情況,向其講明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促使其全面供述,查清了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詐騙被害人房產所實施的多個步驟,推動全案取證工作。在審查起訴階段、庭前會議階段、開庭前通過教育轉化工作,分別促成12名、14名、10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出庭公訴人通過訊問和舉證質證,繼續開展認罪認罰教育,首要分子林某彬當庭表示願意認罪認罰。

最終,全案52名被告人中先後有36名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19年12月,法院依法判決,全部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林某彬等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指導意義】

檢察機關應當注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流程適用,通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有針對性地收集、完善和固定證據,同時以點帶面促使其他被告人認罪認罰,完善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涉案人數眾多的共同犯罪案件,通過對被告人開展認罪認罰教育轉化工作,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組織,提升指控犯罪的效果。同時,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徹底清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盡力挽回被害人損失。

涉黑涉惡案件也適用認罪認罰,黑惡分子也可以從寬?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如何保障被害人權益?怎樣防止虛假認罪、替人頂罪的情況出現……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主題發布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不受罪名或法定刑限制

記者:本批指導性案例中有涉及民營企業的單位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是如何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相結合的?

答:犯罪單位作為獨立的刑事訴訟主體,依法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對犯罪單位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在辦理民營企業犯罪案件時,要準確認定犯罪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通過對企業進行實地走訪和深入調查了解,綜合考慮企業經營情況,對促進經濟發展、職工就業等方面的作用,積極做好涉罪企業和有關責任人的認罪認罰工作,促使涉罪企業退繳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修復損害、挽回影響,將犯罪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積極整改的企業,符合不捕不訴條件的,堅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

同時對自願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進行走訪、調查,查明企業犯罪的誘發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風險等,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督促企業整改等形式,促進企業建立健全合法規範經營的制度機制。注重做好對涉案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的有效銜接,督促企業引以為戒,規範經營。

記者:實踐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適用於輕微刑事案件,也適用涉黑涉惡等一些重大複雜案件,對這些被告人也可以從寬嗎?

答: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並非只要認罪認罰就一律從寬,還要區分具體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權衡從嚴、從寬因素,做到區別對待、罰當其罪。對輕罪案件特別是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儘量依法從簡從寬處理。對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一般應當體現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依法從嚴追訴、不予從寬。

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辦理一些重大疑難複雜、社會影響惡劣的共同犯罪、有組織犯罪案件,能夠體現很好的積極效果。尤其是通過鼓勵犯罪嫌疑人主動坦白、如實供述,配合司法機關查明犯罪事實、獲取證據,有利於取證固證,及時、有效懲治犯罪。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可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實現對案件的深挖、徹查,這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推進過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注重被害人權益保障

記者:我們注意到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十分注重被害人權益保障,具體有哪些做法?

答:最大限度維護被害人及其親屬合法權益,並促進化解社會矛盾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一項重要價值功能,檢察機關充分發揮這項制度在保障被害方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

堅持被害方利益應當依法得到彌補。檢察機關堅持主觀悔罪要有客觀的行為表現,要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評估認罪悔罪情節,將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諒解作為從寬的重要考慮因素,最大程度彌補被害方身心及財產受到的侵害,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係,化解社會矛盾。

充分保障被害方的訴訟參與權。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向被害方依法進行權利告知,仔細釋明相關法律規定,保障被害方法定的訴訟參與權,充分聽取被害方及其訴訟代理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並作為對被告人從寬的重要參考。

有效發揮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檢察機關在促使被告人盡力賠償的同時,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切實為被害方紓解困難提供幫助。2019年1月以來,檢察機關共對33040名因犯罪侵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開展司法救助,發放救助金4.89億元。

從5方面履行主導責任

記者:在認罪認罰案件辦理過程中,對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察機關是如何履行主導責任的?

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動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模式發生重大變化,也賦予檢察機關貫徹落實的更重責任。檢察機關主要在以下5個方面履行主導責任:

查明事實、夯實證據體系的責任。檢察機關密切訴偵協作,在提前介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環節,引導偵查機關或者自行收集完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夯實證據體系,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奠定堅實的事實和證據基礎。

主動開展教育轉化工作的責任。在審查逮捕,尤其是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關需要耐心細緻地做好權利告知、釋法說理、教育轉化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確鑿的事實和證據面前,減少對抗情緒,自願認罪認罰。

積極做好被害方工作的責任。檢察機關負有聽取被害方意見的義務,應當積極推動雙方達成和解諒解,並將刑事和解、賠償情況作為被告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積極協調申請司法救助。

積極開展案件溝通和量刑協商,提出量刑建議的責任。控辯協商越充分,量刑建議越明確、具體,越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認罪認罰,減少不必要的反悔和上訴。

視情形對案件進行程序分流的責任。檢察機關通過依法行使起訴裁量權,對符合條件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處理;對符合速裁、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程序選擇的基礎上,可以向法庭提出適用建議,從而推動實現繁簡分流。

防止虛假認罪替人頂罪

記者:最高檢在深化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方面,有哪些具體的安排和打算?

答:最高檢將按照「堅持依法應用盡用,在穩定保持較高適用率基礎上,著力提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質量和效果」的總體要求,重點從以下方面推進位度更好適用:

狠抓準確規範適用。全面落實配套規範文件,從嚴規範檢察環節適用程序。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和法定證明標準,完善認罪認罰自願性、真實性保障機制,防止虛假認罪、替人頂罪。完善量刑建議程序,健全量刑協商機制,推進量刑智能化建設,加強量刑建議說理,推進量刑精準化、科學化。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從寬標準,落實少捕慎訴,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依法能不逮捕的不捕、能不起訴的不訴,能從寬的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依法從嚴追訴、不予從寬。探索對認罪認罰重要環節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確保程序公正、透明。

強化與其他機關的協作配合。強化與監察、審判、公安及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統一認識、形成合力。提升速裁程序適用率,推動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的銜接,避免「不訴了之」。完善認罪認罰案件抗訴標準,符合抗訴條件的,依法審慎提出抗訴,維護制度嚴肅性和司法公信力。推動出臺退休法官、檢察官以志願者身份參與法律援助工作,解決值班律師資源短缺問題。

強化自身建設,提升能力素質,防範廉政風險。深化落實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嚴格執行過問或幹預、插手司法辦案記錄報告的「三個規定」,堅決防範枉法和腐敗行為,確保制度「乾淨」適用。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青海普法融媒體中心

投稿郵箱:qinghai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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