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4件「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導性案例

2020-12-2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檢發布4件「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導性案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該寬則寬、當嚴則嚴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以「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主題發布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這4件指導性案例分別為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錢某故意傷害案,琚某忠盜竊案,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兩年多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量刑建議採納率不斷提升,並保持在較高水平。今年1月至10月,全國檢察機關在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結人數佔同期刑事案件辦結人數的83.27%。2019年1月至今年10月,法院審結的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案件中,量刑建議採納率達到89.52%。其中,今年以來量刑建議採納率達到93.47%。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介紹,這批指導性案例以問題為導向,重在彰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某一或某幾方面的制度價值,體現對不同類型認罪認罰案件的指導,側重闡述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履職情況,對普遍性、爭議性問題進行適當延伸,增強了指導性和普適性。

苗生明指出,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重大案件,要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實、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贓挽損等方面的作用。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徹底清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盡力挽回被害人損失。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涉罪民營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同時要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有效銜接。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具體情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區分情況、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化解社會矛盾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一項重要價值功能,要堅持被害方利益應當依法得到彌補原則,充分保障被害方的訴訟參與權,有效發揮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此次發布的錢某故意傷害案就是運用司法救助促進矛盾化解的典型案例。2019年1月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對33040名因犯罪侵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開展司法救助,發放救助金4.89億元。同時,苗生明也指出,針對被告人無故反悔上訴的情形,檢察機關通過提出抗訴可以促使被告人遵守協商承諾,並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和制度嚴肅性,琚某忠盜竊案為共同維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良性運行提供了範本。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8日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各級人民檢察院:

經202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決定,現將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等四件指導性案例(檢例第81-84號)作為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題)發布,供參照適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檢例第81號)

【關鍵詞】

單位認罪認罰  不起訴  移送行政處罰  合規經營

【要旨】

民營企業違規經營觸犯刑法情節較輕,認罪認罰的,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檢察機關應當督促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合法規範經營。擬對企業作出不起訴處理的,可以通過公開聽證聽取意見。對被不起訴人(單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依法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單位,無錫F警用器材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警用器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被不起訴人烏某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董事長。

被不起訴人陳某某,女,F警用器材公司總監。

被不起訴人倪某,男,F警用器材公司採購員。

被不起訴人杜某某,女,無錫B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12月間,烏某某、陳某某為了F警用器材公司少繳稅款,商議在沒有貨物實際交易的情況下,從其他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並指使倪某通過公司供應商杜某某等人介紹,採用偽造合同、虛構交易、支付開票費等手段,從王某某(另案處理)實際控制的商貿公司、電子科技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4份,稅額計人民幣377344.79元,後F警用器材公司從稅務機關抵扣了稅款。

烏某某、陳某某、倪某、杜某某分別於2018年11月22日、23日至公安機關投案,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11月23日,公安機關對烏某某等四人依法取保候審。案發後,F警用器材公司補繳全部稅款並繳納滯納金。2019年11月8日,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以F警用器材公司及烏某某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綜合案件情況擬作出不起訴處理,舉行了公開聽證。該公司及烏某某等人均自願認罪認罰,在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20年3月6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該公司及烏某某等四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就沒收被不起訴人違法所得及對被不起訴單位予以行政處罰向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分別提出檢察意見。後公安機關對倪某、杜某某沒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5503元,稅務機關對該公司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466131.8元。

【檢察履職情況】

1.開展釋法說理,促使被不起訴單位和被不起訴人認罪認罰。新吳區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向F警用器材公司及烏某某等四人送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結合案情進行釋法說理,並依法聽取意見。烏某某等四人均表示認罪認罰,該公司提交了書面意見,表示對本案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願意認罪認罰,請求檢察機關從寬處理。

2. 了解企業狀況,評估案件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檢察機關為全面評估案件的處理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通過實地走訪、調查,查明該公司成立於1997年,系科技創新型民營企業,無違法經營處罰記錄,近三年銷售額人民幣7000餘萬元,納稅額人民幣692萬餘元。該公司擁有數十項專利技術、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省級以上科學技術成果,曾參與制定10項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在業內有較好的技術創新影響力。審查起訴期間,公司參與研發的項目獲某創新大賽金獎。

3. 提出檢察建議,考察涉罪企業改進合規經營情況。該企業發案前有基本的經營管理制度,但公司治理制度尚不健全。在評估案件情況後,檢察機關圍繞如何推動企業合法規範經營提出具體的檢察建議,督促涉罪企業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該公司根據檢察機關建議,制定合規經營方案,修訂公司規章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對員工開展合法合規管理培訓,並努力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結合該企業上述改進情況,根據單位犯罪特點,在檢察機關主持下,由單位訴訟代表人籤字、企業蓋章,在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4. 舉行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後作出不起訴決定,並提出檢察意見。考慮到本案犯罪情節較輕且涉罪企業和直接責任人員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擬對涉罪企業及有關人員作出不起訴處理。為提升不起訴決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新吳區人民檢察院舉行公開聽證會,邀請偵查機關代表、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參加聽證,通知涉罪企業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到場聽證。經聽取各方意見,新吳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同時依法向公安機關、稅務機關提出行政處罰的檢察意見。公安機關、稅務機關對該公司作出相應行政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

【指導意義】

1. 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涉罪民營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從寬處理。檢察機關辦理涉罪民營企業刑事案件,應當充分考慮促進經濟發展,促進職工就業,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積極做好涉罪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認罪認罰工作,促使涉罪企業退繳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修復損害、挽回影響,從而將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積極整改的企業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符合不捕、不訴條件的,堅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要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

2. 把建章立制落實合法規範經營要求,作為悔罪表現和從寬處罰的考量因素。檢察機關在辦理企業涉罪案件過程中,通過對自願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進行走訪、調查,查明企業犯罪的誘發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風險等,提出檢察建議。企業通過主動整改、建章立制落實合法規範經營要求體現悔罪表現。檢察機關可以協助和督促企業執行,幫助企業增強風險意識,規範經營行為,有效預防犯罪並據此作為從寬處罰的考量因素。

3. 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有效銜接。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要執行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有關主管機關未及時通知處理結果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予以督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百零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錢某故意傷害案

(檢例第82號)

【關鍵詞】

認罪認罰  律師參與協商  量刑建議說理  司法救助

【要旨】

檢察機關應當健全量刑協商機制,規範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形成過程。依法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通過出示有關證據、釋法說理等方式,結合案件事實和情節開展量刑協商,促進協商一致。注重運用司法救助等制度措施化解矛盾,提升辦案質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錢某,1982年5月生,浙江嵊州人,嵊州市某工廠工人。

2019年9月28日晚,錢某應朋友邀請在嵊州市長樂鎮某餐館與被害人馬某某等人一起吃飯。其間,錢某與馬某某因敬酒發生爭吵,馬某某不滿錢某喝酒態度持玻璃酒杯用力砸向錢某頭部,致其額頭受傷流血。錢某隨後從餐館門口其電瓶車內取出一把摺疊刀,在廝打過程中刺中馬某某胸部、腹部。馬某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醫治無效於同年11月27日死亡。案發後,錢某即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錢某表示願意認罪認罰,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案發後,被告人錢某向被害人親屬進行了民事賠償,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

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以錢某犯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5月15日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提出有期徒刑十二年的量刑建議。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當庭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履職情況】

1. 依法聽取意見,開展量刑協商。本案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在依法審查證據、認定事實基礎上,圍繞如何確定量刑建議開展了聽取意見、量刑協商等工作。根據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檢察機關初步擬定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建議。針對辯護人提出錢某有正當防衛性質,屬防衛過當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結合證據闡明被告人激憤之下報復傷害的犯罪故意明顯,不屬於針對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行為,辯護人表示認同,同時提交了錢某與被害人親屬達成的調解協議及被害人親屬出具的諒解書。檢察機關審查並聽取被害方意見後予以採納,經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溝通協商,將量刑建議調整為有期徒刑十二年,控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2. 量刑建議說理。被告人籤署具結書前,檢察機關向被告人和辯護人詳細闡釋了本案擬起訴認定的事實、罪名、情節,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自首、認罪認罰、賠償損失及取得諒解等情節的量刑從寬幅度等。被告人表示接受,並在辯護人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隨案移送《量刑建議說理書》。

3. 開展司法救助。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後,檢察官多次到被害人家中慰問,了解到被害人家中僅有年邁的父親和年幼的兒子二人,無力支付被害人醫療費和喪葬費,被告人也家境困難,雖然盡力賠付但不足以彌補被害方的損失。檢察機關積極為被害人家屬申請了司法救助金,幫助其解決困難,促進雙方矛盾化解。

【指導意義】

1. 有效保障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參與量刑協商。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應當與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進行充分有效的量刑協商。檢察機關組織開展量刑協商時,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向被告人出示證據、釋法說理等形式,說明量刑建議的理由和依據,保障協商的充分性。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提出新的證據材料或者不同意見的,應當重視並認真審查,及時反饋是否採納並說明理由,需要核實或一時難以達成一致的,可以在充分準備後再開展協商。檢察機關應當聽取被害方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促進和解諒解,並作為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的重要因素。

2. 運用司法救助促進矛盾化解。對於因民間矛盾糾紛引發,致人傷亡的案件,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好,但因家庭經濟困難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賠償能力有限,而被害方又需要救助的,檢察機關應當積極促使被告人盡力賠償被害方損失,爭取被害方諒解,促進矛盾化解。同時要積極開展司法救助,落實幫扶措施,切實為被害方紓解困難提供幫助,做實做細化解矛盾等社會治理工作。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

琚某忠盜竊案

(檢例第83號)

【關鍵詞】

認罪認罰  無正當理由上訴  抗訴  取消從寬量刑

【要旨】

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一審法院採納從寬量刑建議判決的案件,因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上訴而不再具有認罪認罰從寬的條件,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抗訴,建議法院取消因認罪認罰給予被告人的從寬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琚某忠,男,1985年11月生,浙江省常山縣人,農民。

2017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琚某忠以爬窗入室的方式,潛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某小區502室,盜取被害人張某、阮某某貴金屬製品9件(共計價值人民幣28213元)、現金人民幣400餘元、港幣600餘元。案發後公安機關追回上述9件貴金屬製品,並已發還被害人。

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依法告知被告人琚某忠訴訟權利義務、認罪認罰的具體規定,向琚某忠核實案件事實和證據,並出示監控錄像等證據後,之前認罪態度反覆的被告人琚某忠表示願意認罪認罰。經與值班律師溝通、聽取意見,並在值班律師見證下,檢察官向琚某忠詳細說明本案量刑情節和量刑依據,提出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量刑建議,琚某忠表示認可和接受,自願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18年3月6日,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琚某忠犯盜竊罪提起公訴。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審理該案,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同年3月19日,琚某忠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下城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琚某忠不服原判量刑提出上訴,導致原審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已不存在,為保障案件公正審判,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下城區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維持原判認定的被告人琚某忠犯盜竊罪的事實和定性,改判琚某忠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決後,琚某忠未上訴。

【檢察履職情況】

1. 全面了解上訴原因。琚某忠上訴後,檢察機關再次閱卷審查,了解上訴原因,核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過程,確認本案不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錯誤、量刑不當等情形;確認權利告知規範、量刑建議準確適當、具結協商依法進行。被告人提出上訴並無正當理由,違背了認罪認罰的具結承諾。

2. 依法提出抗訴。琚某忠無正當理由上訴表明其認罪不認罰的主觀心態,其因認罪認罰而獲得從寬量刑的條件已不存在,由此導致一審判決罪責刑不相適應。在這種情況下,檢察機關以「被告人不服判決並提出上訴,導致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不再具備,並致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並在抗訴書中就審查起訴和一審期間依法開展認罪認罰工作情況作出詳細闡述。

【指導意義】

被告人通過認罪認罰獲得量刑從寬後,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違背具結承諾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無正當理由引起二審程序,消耗國家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出抗訴。一審判決量刑適當、自願性保障充分,因為認罪認罰後反悔上訴導致量刑不當的案件,檢察機關依法提出抗訴有利於促使被告人遵守協商承諾,促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健康穩定運行。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時,應當建議法院取消基於認罪認罰給予被告人的從寬量刑,但不能因被告人反悔行為對其加重處罰。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檢例第84號)

【關鍵詞】

認罪認罰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寬嚴相濟  追贓挽損

【要旨】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沒有適用罪名和可能判處刑罰的限定,涉黑涉惡犯罪案件依法可以適用該制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檢察機關辦理涉黑涉惡犯罪案件,要積極履行主導責任,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實、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贓挽損等方面的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彬,男,1983年8月生,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金融服務外包(北京)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胡某某等其他51名被告人基本情況略。

被告人林某彬自2013年9月至2018年10月,以實際控制的北京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金融服務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通過招募股東、吸收業務員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某彬為核心,被告人增某、胡某凱等9人為骨幹,被告人林某強、楊某明等9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老年人群體為主要目標,專門針對房產實施系列「套路貸」犯罪活動,勾結個別公安民警、公證員、律師以及暴力清房團夥,先後實施了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涉及北京市朝陽區、海澱區等11個區、72名被害人、74套房產,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8億餘元。

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拉攏公安民警被告人龐某天入股,利用其身份查詢被害人信息,利用其專業知識為暴力清房人員謀劃支招。拉攏律師被告人李某傑以法律顧問身份幫助林某彬犯罪組織修改「套路貸」合同模板、代為應訴,並實施虛假訴訟處置房產。公證員被告人王某等人為獲得費用提成或收受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給予的財物,出具虛假公證文書。

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主持下,全案52名被告人中先後有36名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全部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林某彬等人上訴後,2020年7月1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履職情況】

1. 通過部分被告人認罪認罰,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教育轉化同案犯。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檢察機關在梳理全案證據基礎上,引導偵查機關根據先認罪的胡某凱負責公司財務、熟悉公司全部運作的情況,向其講明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促使其全面供述,查清了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詐騙被害人房產所實施的多個步驟,證實了林某彬等人以房產抵押借款並非民間借貸,而是為騙取被害人房產所實施的「套路貸」犯罪行為,推動了全案取證工作。審查起訴階段,通過胡某凱認罪認罰以及根據其供述調取的微信股東群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對股東韓某軍、龐某天等被告人進行教育轉化。同時開展對公司業務人員的教育轉化工作,後業務人員白某金、吳某等被告人認罪認罰。審查起訴階段共有12名被告人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通過被告人的供述及據此補充完善的相關證據,林某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結構、運作模式、資金分配等事實更加清晰。庭前會議階段,圍繞定罪量刑重點,展示全案證據,釋明認定犯罪依據,促成14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在庭前會議結束後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開庭前,又有10名被告人表示願意認罪認罰,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 根據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認罪認罰的階段,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一是將被告人劃分為「三類三檔」。「三類」分別是公司股東及業務員、暴力清房人員、公證人員,「三檔」是根據每一類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確定三檔量刑範圍,為精細化提出量刑建議提供基礎。二是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堅持區別對待。一方面,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林某彬從嚴懲處,建議法庭依法不予從寬;對積極參加者,從嚴把握從寬幅度。另一方面,根據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時間先後、對查明案件事實所起的作用、認罪悔罪表現、退贓退賠等不同情況,提出更具針對性的量刑建議。

3. 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積極作用,提升出庭公訴效果。出庭公訴人通過訊問和舉證質證,繼續開展認罪認罰教育,取得良好庭審效果。首要分子林某彬當庭表示願意認罪認罰,在暴力清房首犯萬某春當庭否認知曉「套路貸」運作流程的情況下,林某彬主動向法庭指證萬某春的犯罪事實,使萬某春的辯解不攻自破。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不認罪的被告人受到觸動,也向被害人表達了歉意。

4. 運用認罪認罰做好追贓挽損,最大限度為被害人挽回經濟損失。審查起訴階段,通過強化對認罪認罰被告人的訊問,及時發現涉案房產因多次過戶、抵押而涉及多起民事訴訟,已被法院查封或執行的關鍵線索,查清涉案財產走向。審判階段,通過繼續推動認罪認罰,不斷擴大追贓挽損的效果。在庭前會議階段,林某彬等多名被告人表示願意退贓退賠;在庭審階段,針對當庭認罪態度較好,部分退賠已落實到位或者明確表示退賠的被告人,公訴人向法庭建議在退賠到位時可以在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幅度以下判處適當的刑罰,促使被告人退贓退賠。全案在起訴時已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產的基礎上,一審宣判前,被告人又主動退贓退賠人民幣400餘萬元。

【指導意義】

1. 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助於提升指控犯罪質效。檢察機關應當注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流程適用,通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有針對性地收集、完善和固定證據,同時以點帶面促使其他被告人認罪認罰,完善指控犯罪的證據體系。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涉案人數眾多的共同犯罪案件,通過對被告人開展認罪認罰教育轉化工作,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組織,提升指控犯罪的效果。

2. 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徹底清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盡力挽回被害人損失。檢察機關應當運用認罪認罰深挖涉案財產線索,將退贓退賠情況作為是否認罰的考察重點,靈活運用量刑建議從寬幅度激勵被告人退贓退賠,通過認罪認罰成果鞏固和擴大追贓挽損的效果。

3. 區別對待,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以適用於所有案件,但「可以」適用不是一律適用,被告人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具體情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區分情況、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危害後果嚴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認罪認罰也不足以從寬處罰的,依法可不予以從寬處罰。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提升辦案質效 彰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價值——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就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發布時間:2020年12月8日

精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確保嚴格公正司法、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舉措。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主題發布第二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就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發布一批指導性案例,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2018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兩年多來,在中央和各級黨委的堅強領導下,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力監督下,各級檢察機關深入領會立法精神,認真貫徹執行法律規定,努力提升自身素質能力,密切與政法各機關協作配合,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地落實。兩年多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量刑建議採納率不斷提升並保持在較高水平。2020年1月至10月,全國檢察機關在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結人數佔同期刑事案件辦結人數的83.27%,量刑建議採納率達到93.47%。在效果方面,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被告人認罪服法成為常態,懲治犯罪更加及時有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更加有力,當事人權益保護更加全面。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情況,今年10月專門聽取了張軍檢察長關於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的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檢察機關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給予了充分肯定。

在新的制度運行磨合過程中,總體順暢平穩、效果良好,但部分檢察人員仍有理念更新不到位,對制度適用規定和內涵把握不盡準確,具體操作和程序不夠規範,能力素質不適應等問題和困難,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發布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主題的指導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落實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審議意見,破解制度實施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更加成熟穩定運行的重要舉措。我們從各地徵集的一百多件認罪認罰案例中,選取準確理解適用法律、展現制度優勢、創新開展工作、具有較強指導意義的案例四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52次會議決定審議通過,印發供各地檢察機關參照執行。希望通過下發這批指導性案例,進一步提升檢察官適用制度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提升認罪認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果,進一步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功能,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貢獻更大力量。

2.這批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為主題的指導性案例,具有哪些方面的特點和指導性意義?

答:這批指導性案例有以下三個方面特點:一是在案例選取上,體現對不同類型認罪認罰案件的指導。選取的案例充分考慮了對不同類型案件的覆蓋面,從犯罪主體看,有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從訴訟程序看,有速裁程序與普通程序;從案件事實看,有疑難複雜的重罪案件與事實清楚簡單的輕罪案件。二是在編寫體例上,側重闡述檢察機關認罪認罰案件辦理的履職情況。這批案例重點突出了「檢察履職情況」,展示檢察機關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如何履行主導責任,如何有效開展工作等,在程序上具有示範作用。三是在指導意義上,對普遍性、爭議性問題作了適當延伸和明晰,增強指導性、普適性。這批指導性案例在「指導意義」部分,進行適當延展,對實踐存在模糊認識的問題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傾向性意見,將具體個案的做法上升為具有普適性的規範,以期能為類似案件的辦理提供更具價值、更豐富的思路。

同時,這批指導性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指導意義:一是突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重大制度價值。這批指導性案例重在彰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某一方面或某幾方面的制度價值,體現制度效果。例如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體現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促進民營企業合規經營,推動社會經濟治理,服務「六穩」「六保」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體現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突破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及時有力懲治犯罪,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重大意義。二是推廣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益經驗和做法,積極推進實踐完善。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出現較為集中、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選取相關案例,以點帶面,對反映的問題給予回應和解決。例如浙江錢某故意傷害案,就是對構建量刑協商機制、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作出的有益探索。三是促進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解決。指導性案例以問題為導向,力爭解決司法實踐中最迫切、最困惑的問題。例如浙江琚某忠盜竊案,針對的是被告人無故反悔上訴情形的處理,檢察機關通過提出抗訴有利於促使被告人遵守協商承諾,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和制度嚴肅性,增進司法誠信,為共同維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良性運行提供範本。

3.本批指導性案例中有涉及民營企業的單位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是如何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保障民營經濟發展相結合的?

答:這批指導性案例中的「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系對民營企業犯罪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犯罪單位作為獨立的刑事訴訟主體,依法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對犯罪單位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在辦理民營企業犯罪案件時,要準確認定犯罪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通過對企業進行實地走訪和深入調查了解,綜合考慮企業經營情況,對促進經濟發展、職工就業等方面的作用,積極做好涉罪企業和有關責任人的認罪認罰工作,促使涉罪企業退繳違法所得、賠償損失、修復損害、挽回影響,將犯罪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積極整改的企業,符合不捕不訴條件的,堅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提出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同時對自願認罪認罰的民營企業進行走訪、調查,查明企業犯罪的誘發因素、制度漏洞、刑事風險等,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督促企業整改等形式,促進企業建立健全合法規範經營的制度機制。通過協助和監督企業執行,幫助企業增強風險意識,規範經營行為,有效預防犯罪。同時,也注重做好對涉案企業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的有效銜接,督促企業引以為戒,規範經營。

4.刑事訴訟中往往談的比較多的是被告人權利保障,我們注意到認罪認罰案件中,檢察機關十分注重被害人權益保障,具體有哪些做法?

答:最大限度維護被害人及其親屬合法權益,並促進化解社會矛盾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一項重要價值功能,檢察機關充分發揮這項制度在保障被害方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一是堅持被害方利益應當依法得到彌補。認罪認罰從寬指導意見規定「認罪認罰」的考察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檢察機關堅持主觀悔罪要有客觀的行為表現,要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評估認罪悔罪情節,將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諒解作為從寬的重要考慮因素,最大程度彌補被害方身心及財產受到的侵害,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係,化解社會矛盾。二是充分保障被害方的訴訟參與權。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向被害方依法進行權利告知,仔細釋明相關法律規定,保障被害方法定的訴訟參與權,充分聽取被害方及其訴訟代理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並作為對被告人從寬的重要參考。三是有效發揮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檢察機關在促使被告人盡力賠償的同時,積極開展司法救助,落實幫扶措施,切實為被害方紓解困難提供幫助。2019年1月以來,檢察機關共對33040名因犯罪侵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開展司法救助,發放救助金4.89億元。本批指導性案例中的錢某故意傷害案就是這方面的典型案例。

5.我們注意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僅適用於輕微刑事案件,也適用涉黑涉惡等一些重大複雜案件,對這些被告人也可以從寬嗎?

答: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不受罪名或法定刑的限制,但並非只要認罪認罰就一律從寬,還要區分具體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權衡從嚴、從寬因素,做到區別對待、罰當其罪。對輕罪案件特別是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儘量依法從簡從寬處理。對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一般應當體現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依法從嚴追訴、不予從寬。

同時,我們也注意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辦理一些重大疑難複雜、社會影響惡劣的共同犯罪、有組織犯罪案件,能夠體現很好的積極效果。尤其是通過鼓勵犯罪嫌疑人主動坦白、如實供述,配合司法機關查明犯罪事實、獲取證據,有利於取證固證,及時、有效懲治犯罪。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可以有效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實現對案件的深挖、徹查,這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推進過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

6.在認罪認罰案件辦理過程中,對檢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檢察機關是如何履行主導責任的?

答: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動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模式發生重大變化,也賦予檢察機關貫徹落實的更重責任。檢察機關主要在以下五個方面履行主導責任:一是查明事實、夯實證據體系的責任。檢察機關密切訴偵協作,在提前介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環節,引導偵查機關或者自行收集完善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夯實證據體系,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奠定堅實的事實和證據基礎。二是主動開展教育轉化工作的責任。隱瞞事實、逃避處罰、避重就輕是很多犯罪嫌疑人的本能選擇。在審查逮捕,尤其是審查起訴環節,檢察機關需要耐心細緻地做好權利告知、釋法說理、教育轉化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確鑿的事實和證據面前,減少對抗情緒,自願認罪認罰。三是積極做好被害方工作的責任。檢察機關負有聽取被害方意見的義務,應當積極推動雙方達成和解諒解,並將刑事和解、賠償情況作為被告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積極協調申請司法救助。四是積極開展案件溝通和量刑協商,提出量刑建議的責任。提出量刑建議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環節。控辯協商越充分,量刑建議越明確、具體,越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認罪認罰,減少不必要的反悔和上訴。為實現這一目標,檢察機關需要熟知法律、深諳實踐,廣泛聽取意見,充分有效溝通協商,形成一致的、控辯審可接受的量刑建議。五是視情形對案件進行程序分流的責任。檢察機關通過依法行使起訴裁量權,對符合條件的認罪認罰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處理;對符合速裁、簡易程序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程序選擇的基礎上,可以向法庭提出適用建議,從而推動實現繁簡分流。

7.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項報告審議意見和深化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方面,有哪些具體的安排和打算?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聽取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情況的報告,充分體現了對檢察工作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高度重視,要求檢察機關「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準確把握新時代人民群眾需求、刑事犯罪發展態勢,更好履行在指控證明犯罪中的主導責任,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努力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有機統一,實現司法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既充分肯定了檢察機關落實制度取得的明顯成效,又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還提出了非常有針對性、指導性的改進意見和建議,為全國檢察機關深入推進實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供了重要遵循。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研究形成了專門的落實方案,下一步圍繞審議意見落實,按照「堅持依法應用盡用,在穩定保持較高適用率基礎上,著力提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質量和效果」的總體要求,重點從以下方面推進位度更好適用:一是進一步更新理念,統一認識,深刻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意義,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加強法治宣傳和輿論引導,提升群眾對制度的認知度、認同感。二是狠抓準確規範適用。全面落實配套規範文件,從嚴規範檢察環節適用程序。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和法定證明標準,完善認罪認罰自願性、真實性保障機制,防止虛假認罪、替人頂罪。完善量刑建議程序,健全量刑協商機制,推進量刑智能化建設,加強量刑建議說理,推進量刑精準化、科學化。全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把握從寬標準,落實少捕慎訴,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依法能不逮捕的不捕、能不起訴的不訴,能從寬的從寬。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依法從嚴追訴、不予從寬。探索對認罪認罰重要環節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確保程序公正、透明。三是強化與其他機關的協作配合。強化與監察、審判、公安及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統一認識、形成合力。提升速裁程序適用率,推動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的銜接,避免「不訴了之」。完善認罪認罰案件抗訴標準,符合抗訴條件的,依法審慎提出抗訴,維護制度嚴肅性和司法公信力。推動出臺退休法官、檢察官以志願者身份參與法律援助工作,解決值班律師資源短缺問題。四是強化自身建設,提升能力素質,防範廉政風險。狠抓業務培訓和崗位練兵,重點開展量刑指導意見和指導性案例的學習。深化落實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嚴格執行過問或幹預、插手司法辦案記錄報告的「三個規定」,堅決防範枉法和腐敗行為,確保制度「乾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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