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辦案 | 為醉駕者提供偽造證據、串供並妨害作證,追訴!

2020-12-24 澎湃新聞

2020年12月23日,在福建南平松谿縣廣受關注的一起醉駕案在松谿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蘭某(綽號蘭吧)犯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陳甲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5個月;方某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

一、二案併案處理,追訴遺漏罪名

檢察長訊問犯罪嫌疑人

2020年7月中旬,各種小道消息在福建南平松谿縣傳開:「蘭吧喝的那麼醉開車被抓了」「蘭吧沒事了,公安撤案了」、「蘭吧又被公安立案了」,隨著案情波折,當地群眾議論紛紛,引發各種猜想。

2020年8月27日,松谿縣公安局以蘭某(蘭吧)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審查起訴。

鑑於蘭某醉駕偽造證據案在松谿縣範圍內引起了較大的社會影響,松谿縣檢察院吳才文檢察長親自辦理該案,通過仔細審查全案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蘭某,圍繞現有證據與犯罪嫌疑人供述、供述與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之間存在的矛盾等方式,對該案進行了全面深入的審查。

吳才文檢察長發現,貨車駕駛員蘭某涉嫌危險駕駛一案中,因為蘭某後續偽造證據行為的存在,蘭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已不再具備重新抽血檢測條件,同時蘭某供述其與陳甲、方某、杜某等人合謀替換備檢血液的行為,還構成妨害作證罪,蘭某該罪名沒有被偵查機關認定,屬於遺漏罪名。而縣醫院急診科醫生陳甲、餐飲業職工方某、護士杜某幫助偽造證據罪一案偵查機關也沒有一併移送審查起訴。為了有利於案件的全面審理,吳才文檢察長要求偵查機關將陳甲、方某、杜某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一案及時移送審查起訴。9月9日,縣公安局將陳甲、方某、杜某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一案移送審查起訴。吳才文檢察長決定將二案併案處理,同時追訴蘭某遺漏罪名----妨害作證罪。

二、自行補充取證,完善固定證據

為了查明現有證據與各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間、供述與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中存在的矛盾,吳才文檢察長列明補充偵查提綱,親自帶領王敏檢察員、羅世珍書記員進行補充偵查,先後到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查詢蘭某、方某等人通話記錄,詢問證人鄭某、餘某等交警,完善固定相應證據,逐一排除矛盾和疑點,深度還原案件事實真相。

三、發現「串供」行為,直接決定逮捕

通過自行補充偵查發現,蘭某在取保候審期間,仍頻繁與同案人方某進行電話聯繫,存在串供行為,嚴重違反了取保候審的有關規定。2020年9月14日,吳才文檢察長直接決定逮捕蘭某,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四、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寬嚴相濟顯司法溫情

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四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認罪認罰。經審查認為,護士杜某在急診科主任陳甲的要求下,違背崗位執業規程,對非自己抽取的血液樣品署名確認,為蘭某逃避刑事法律處罰提供了一定的幫助,屬於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行為,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鑑於其作為一名勞務派遣性質的急診科護士,客觀上難以抗拒所在部門負責人的非法操作要求,且犯罪情節輕微,歸案後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為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辦案中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鑑於本案已經在松谿縣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為了保證不起訴審查的公開性、公正性, 2020年9月24日下午,松谿縣人民檢察院對杜某擬不起訴案件進行公開審查聽證,並依據聽證結果對杜某宣布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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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松谿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蘭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妨害作證罪,陳甲、方某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向松谿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時20分許,蘭某與朋友在松谿縣水南工業路黃沙水庫生態魚莊飲酒後,駕駛閩AXL226號獵豹越野轎車,由水南工業路沿水南街水南橋往紅旗街文化廣場方向行駛,途經松谿縣紅旗街167號縣交警大隊門口路段時被執勤民警陳乙、鄭某等人查獲。經現場呼氣酒精檢驗,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9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22時許,經辦民警陳乙等依法將蘭某帶到松谿縣醫院急診科,由當班護士杜某按操作規程對其抽血,血樣交陳乙保管移送。爾後,蘭某為了逃避刑事法律處罰,當晚與陳乙合謀,並打電話給縣醫院急診科主任陳甲串通,準備次日晨非法再次抽血頂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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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早上7時30分許,蘭某打電話給朋友方某商議後,二人一起騎車到縣醫院急診科,事先已電話聯繫好的陳甲當場安排護士給方某抽血,並用乙醇檢驗紙質標準包裝袋封裝好,蘭某打電話給陳乙後,就與方某騎車至解放街郵政儲蓄銀行前的路邊交給陳乙。陳乙見到乙醇檢驗紙質標準包裝袋上是不是護士杜某的籤名,告知蘭某重新籤過。於是,陳乙又回去另外取了兩隻乙醇檢驗紙質標準包裝袋交給蘭某。7時45分許,蘭某再次打電話給陳甲,要求通知護士杜某來籤名才行,陳甲馬上打電話給已下班回家的杜某,讓其馬上趕到辦公室。杜某到辦公室後,見蘭某也在場,陳甲要求其在兩隻署名為「蘭某」的裝有血液備檢樣品的乙醇檢驗紙質標準包裝袋分別籤名。杜某(另案處理)明知這兩袋非自己抽取的血液樣品存在問題,在陳甲的要求下,仍在包裝袋上籤上自己的名字確認。蘭某與方某再次騎車至解放街郵政儲蓄銀行前的路邊,將已重新由杜某籤名的兩袋血液樣品交給陳乙。

2020年7月12日9時許,陳乙到縣交警大隊將蘭某交給其的兩袋血液樣品移交送檢。7月14日,經福建武夷司法鑑定所鑑定,所送檢的籤名為「蘭某」的血液樣品中未檢出乙醇。7月18日後案發,松谿縣公安局根據鑑定意見對蘭某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

五、發出檢察建議,深化綜合治理

案件提起公訴後,為了深化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吳才文檢察長針對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相關職能部門存在的抗凝血管(空管)的管理主體不明確、酒駕當事人送檢血樣管理不完善、內部管理不嚴格等管理漏洞。先後向縣交警大隊、縣衛生健康局、縣醫院等三家單位發出檢察建議,三單位收到檢察建議後,認真針對檢察建議提出的問題開展整改落實,並於2020年11月先後進行書面回復。縣醫院明確了其為抗凝血管(空管)的管理主體,縣交警大隊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強調規範辦理酒後駕駛機動車案件的通知》,三單位都強化了人員內部管理,有力的推動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六、庭審中有力訊問、加強警示教育

2020年11月17日,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吳才文檢察長針對案件事實及爭議的焦點環環相扣地訊問了三名被告人。出示了蘭某呼氣酒精測試單、DNA檢測鑑定意見、執法記錄儀、急診科等視頻截圖、電話通信詳單等案件證據,讓旁聽的群眾全面、直觀的了解案件事實。

在庭審辯論環節,公訴人吳才文檢察長發表公訴意見,結合在案證據,詳細的論證了本院起訴書指控的3名被告人的犯罪構成要件及量刑情節。並詳細闡述了蘭某危險駕駛和妨害作證行為以及陳甲、方某幫助偽造證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旁聽人員進行了警示教育。三個單位組織有關人員旁聽了庭審過程,最終3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現場

七、審判審委會

2020年12月11日,吳才文檢察長應邀列席松谿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就該案發表檢察意見。會上,在聽取案件承辦法官對案件審理情況的匯報後,吳才文檢察長緊扣案件焦點性問題,簡明闡釋了對案件定性、證據分析及量刑建議等方面的意見,為案件正確定性和公正處理提供了保障。

八、檢察官說法

本案中的被告人蘭某系貨車司機,本因更加遵守交通規則,杜絕酒駕,卻在與朋友聚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送朋友回家。在其酒駕被查獲後,本因接受法律的處罰,引以為戒,卻心懷僥倖心理,妄想依靠關係,用抽取的方某血樣頂替自己的血樣去送檢,妄圖逃離法律的懲處。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事情終將敗露。其後續行為又再次觸犯了國家刑事法律,要接受數罪併罰的法律制裁。被告人蘭某不僅害了自己,也害了他的朋友們,教訓是極其深刻的!

本案中被告人陳甲系急診科主任(主治醫師),本應該堅持醫務人員的職業操守和法律底線,明確拒絕蘭某找人頂替其重新抽血和非法在乙醇檢驗紙質標準包裝袋署名的要求,但其出於種種理由,違背了職業操守,為蘭某提供非法幫助,從而觸犯了國家刑事法律,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再加上黨政紀處罰,教訓是極其深刻的!

本案中的被告人方某,其作為朋友,本應該在蘭某提出不法要求時,明確拒絕其要求,並進行規勸。但基於朋友義氣,同意抽取自身血液頂替蘭某的血樣。其行為不僅沒有幫助到蘭某,反而致使自己也觸犯了國家刑事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教訓是極其深刻的!

《刑法》相關條文: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第三百零七條【妨害作證罪】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轉自:松溪檢察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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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檢察長辦案 | 為醉駕者提供偽造證據、串供並妨害作證,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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