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26日攜程公開聲明表示「攜程禮品卡屬於單用途卡,在商務部備案」之後,攜程涉嫌支付違規遭律師實名舉報的事件仍在持續發酵中。
5月31日,北京逢時律師事務所張發海律師再次實名發布微博表示,攜程預付卡表面上並不符合《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之規定,涉嫌以單用途預付卡之名,行多用途預付卡之實。
同時張發海律師認為,根據商務部規定,單用途預付卡有企業(品牌)限制、行業限制,多用途預付卡可以跨企業(品牌)使用、跨行業使用。
對照之下,攜程發售預付卡符合多用途預付卡的特徵:一是,可以跨企業使用——用於購買不同法人不同品牌的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務;二是,無行業限制——可以用於購買機票等單用途預付卡不允許使用的服務。
梳理雙方一來一回的焦點,一是在於攜程的禮品卡究竟屬於監管規定的多用途卡,還是攜程聲明中的多用途卡?二是,攜程在沒有取得央行頒布的第三方支付牌照情況下,從事在用戶、商戶之間資金轉移,涉及資金池。
從這兩點上看,攜程並沒有在聲明中給出明確答案。
律師質疑:
預付卡多用途之實
在5月26日攜程發布聲明稱其禮品卡屬於單用途卡,並按照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已經在商務部進行備案。看起來攜程的聲明,為禮品卡的合規性正了身。
但在5月30日,陳發海律師再次在微博實名發文,質疑攜程聲明中關於預付卡的合規性。
陳發海律師表示,根據商務部《辦法》對單用途預付卡的定義和使用範圍有明確規定,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具體行業分類表見附件1)的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適用本辦法。
根據商務部規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是指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晶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徵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又根據《辦法》第三條,集團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本集團內使用的單用途卡的集團母公司。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同時規定,品牌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單用途卡,且擁有該品牌的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或者經授權擁有該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排他使用權的法人企業。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一企業標誌或註冊商標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這就說明,按照商務部的規定,我們日常見到的單用途預付卡企業,包括了大型的零售業如沃爾瑪、中等的住宿餐飲業如唐宮、小型的居民服務業如理髮店。因為沃爾瑪、唐宮這些,都屬於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
不同企業法人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也可以使用預付卡,例如很多洗衣店、茶樓都在此列,但前提是,這些洗衣店、茶樓必須屬於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之下。
此時,比照攜程禮品卡究竟是否屬於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仍存在疑點。
簡單來說,按照商務部的規定,能發行單用途預付卡,需要符合三個條件中之一就可: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
換句話說,就是同一法人、同一法人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都可以發行。
但是,如果按照攜程在聲明中的說法,攜程禮品卡屬於單用途卡。那麼,攜程方面以「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為備案主體,禮品卡能在「上海攜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集團內使用;同時可以使用攜程禮品卡的企業,都必須與攜程為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
可現實卻似乎並非如此。
例如,攜程官網稱,目前的兩款攜程禮品卡均可用於支付預付酒店。在攜程可以訂到多少家酒店?其官網稱「與國內超過20萬家酒店建立長期合作」,海外業務則包括希臘的18639家、泰國的17946家、日本的16843家……
這些酒店是否均為攜程旗下統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酒店?換句話說,這些酒店是否均為攜程企業的酒店?結論是什麼,只有攜程能給出正確答案。
可以使用攜程禮品卡進行支付的用車服務也是如此。攜程官網的說法,其「與超過500家自駕租車公司深入合作」。而這些公司是否都與攜程達成某種股權關係,又是否是同一品牌特許經營,也只能攜程給出正確答案。
但在《攜程禮品卡章程》第四條,攜程也註明:部分機票、部分門票、部分用車等暫不支持禮品卡支付。究竟哪部分不支持,哪部分支持,也只能攜程給出正確答案。
截至目前為止,這些疑問都沒有得到攜程正面的回答。
實際上,從法律規定範圍看來,攜程發售預付卡符合多用途預付卡的特徵,一是,可以跨企業使用——用於購買不同法人不同品牌的酒店提供的住宿服務;二是,無行業限制——可以用於購買機票等單用途預付卡不允許使用的服務。
所以,攜程預付卡並不符合《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之規定,涉嫌以單用途預付卡之名,行多用途預付卡之實,
攜程尷尬:
「無支付牌照」之實
除了攜程禮品卡涉及違規之外,深究攜程整個業務模式,在未取得支付牌照的背後,攜程在用戶與商家之間的違法開展了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並涉及資金沉澱,並形成資金池。從這一點上說,截至目前,攜程並沒有在聲明中明確表示。
通常情況下,用戶通過攜程APP購買機票、酒店等,在最後支付環節,以輸入密碼,用戶支付動作完成。此時對用戶來說,就代表已向商家履行支付功能,也代表通過商家成功購買商品。
但是,上面說的用戶支付完成,只代表將資金支付給攜程網。而後攜程再與商家結帳,這中間至少存在5天帳期。
據了解,攜程(作為「乙方」)與商家(甲方)籤訂的《預付月結訂房合同書》顯示,甲乙雙方確認結算方式為月結。攜程在每月5日前向商家提供上月的攜程客人入住詳細資料,經雙方核對無誤後,攜程在收到發票後的5個工作日內,按照合同價格將房費匯入商家指定帳戶。
這就造成,帳期所帶來資金滾動效應下,資金能夠長期以一定的比例沉澱在攜程上。換句話說,作為網際網路第三方平臺的攜程,在沒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況下,涉及資金沉澱。
隨著帳期結束,攜程給商家結款完成,就形成以下資金路徑:用戶購買商品—— 用戶支付成功到攜程—— 帳期結束攜程向商家結款。這一資金流向的過程,攜程網實際上在交易雙方之間進行了資金轉移行為,資金流向是「用戶—攜程網—商家」。
此時,攜程網作為網際網路平臺,實際上在為交易雙方提供資金轉移服務。此時,攜程在沒有支付牌照的情況下,違法開展了資金支付結算,涉及資金轉移,並存在資金沉澱。
從業內看來,對第三方支付的最簡單判定是,是否在交易雙方中起到了資金轉移的作用。從這一點上來說,攜程發揮的是第三方支付的作用。
所以,攜程已經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關於監管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的相關規定。
也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第三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未依法取得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應當終止支付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禁止性規定。
從這一點看,攜程在公開聲明中,也並未回應。
行業規則:
支付牌照難求
攜程因缺少支付牌照而受到質疑並非頭一回。
2014年3月,烏雲漏洞平臺發布消息稱,攜程用於處理用戶支付的服務接口存在漏洞,可能洩露包括用戶姓名、身份證號、銀行卡類別、銀行卡卡號、銀行卡CVV碼等信息,讓客戶信用卡存在被盜刷的風險。
這一事件讓攜程遭遇了極大的信任危機。而事件的焦點還在於,攜程沒有支付業務許可,如何儲存起大量用戶的完整支付信息?
攜程方面在當時回應稱,事件是由於技術開發人員排查系統疑問時留下臨時日誌,又因為疏忽未及時刪除。消息發出後,相關信息已經在兩個小時之內被全部刪除。而後,輿論便轉向了數據是否加密、如何保存、如何調取等問題。就其中可能涉及的支付違規的行為並沒有得到合理解釋。
與之相比,此次「攜程禮品卡」遭實名舉報顯然更直擊要害。攜程在回應中避重就輕,刻意混淆概念的做法很難再次模糊輿論關注的焦點。即便不回應,也難以掩蓋其沒有支付牌照的事實。
央行也三令五申嚴禁企業、機構在無第三方牌照違規經營。今年的「兩會」期間,央行副行長範一飛就曾提到市場上大量機構無證從事支付業務的情況。範一飛稱,截止今年1月,全國清理出239家非法從事支付業務的機構,並對其進行了整頓、清理,部分已經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此時的攜程,與其在生命中玩文字遊戲,不如買個牌照一勞永逸。但攜程沒有牌照的苦衷或許是真實的。
目前為止,央行共發出270張支付牌照,其中有3張牌照被註銷,有10張牌照被合併,另有1家主動申請註銷,有1家續展未通過,市場上仍有255張牌照。而這255張牌照中,含有全國範圍內的預付卡發行的業務許可只有十餘家,更多的預付卡局限在於一個或幾個省市地區。
即便是從整體來看,去除大型支付機構,以及金融集團、電信運營商、各地通卡公司所屬牌照,可供交易的牌照數量極少。牌照稀少,自然帶來價格高漲。
目前,全國性銀行卡收單牌照的對價超過 6 億元,線上網際網路支付牌照的對價超過 3 億元。而在此前的併購案例中,價格最高的一起達30億元人民幣。
事實上,攜程此前也曾多次傳出併購支付牌照的事宜,但終究未能達成。對於網際網路企業來說,想要借勢講一個好的網際網路金融的故事並無不妥。但攜程眼下首先要做的是拿出真誠的態度和讓人信服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