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改制被迫買斷下崗失業,國家固定工和合同制員工有什麼區別?現在已經沒有國家固定的概念,即使是比較資深央企,也取消了國家固定工這個稱呼,說穿了其實都是勞動合同制工人。
我國勞動合同制起源於1986年,從1986年開始參加工作,並以勞動合同制工人身份進入企業工作的人員,到現在為止已經超過34年,大都步入即將退休的行列。而與勞動合同制相比,同期進入企業工作的還有畢業分配的大學生或是中專生,但是當時的大學生、中專生被分配到企業以後,是屬於幹部身份,而不是屬於工人身份,以工人身份進入企業的還有技校畢業生。
企業改制以後,一般重組方對於原企業的職工,都是按照全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來處理,不會再有買斷工齡的說法。由於是屬於全員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這部分職工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一般都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七的規定來辦理,即在企業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仍然是按照離職前12個月本人工資的平均工資來作為標準。雖然沒有國家固定工,但是除了勞動合同制工人以外,有的企業還有部分臨時合同制工人,只要屬於這次解除勞動合同的對象,其享受的經濟補償待遇都是一樣的,執行的政策也是一樣的,不會再分為國家固定工還是勞動合同制工。
如果要說差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於工齡和在崗時的工資不一樣的,所以在具體補償標準的計算方面差別還是比較大的。比如補償標準是按照離職前12個月的本人平均工資來作為依據,在崗時工作高的人,補償的標準就會高,在崗時工資低的補償標準就會低。假如老職工由於在企業工作的時間比較長,月工資達到了1萬元,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也有可能超過1萬元,那麼他每月的補償標準就會超過1萬元;相反如果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只有5000元的人員,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也不會超過5000元,所以補償標準也可能會在5000元以內。
除了補償標準以外,還有就是工齡的因素。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在單位工作一年,按照一個月的標準來進行補償,工齡長的人比工齡短的人,這個差距也是比較大的。過去的正式工,從參加工作以來就一直在企業工作,工齡是比較長的,但部分合同制工人,有的是最近幾年才到企業工作的,所以得到補償的月份就可以能比較少。只要本人離職前12個月的標準工資沒有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就沒有最高補償12年的規定,而是有多少年就算多少個月。但由於勞動合同法是從2018年開始才開始生效執行的,對於2008年1月之前參加工的職工,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需要按照2008年之前的規定來辦理。
對於2008年之前的經濟補償規定,原國家勞動部以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即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精神,其規定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差不多的,也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像你們單位這種改制重組的,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方式來處理,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這也是沒有最高12個的規定。按照這個規定,最高12個月的規定只適用兩種情形。一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二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培訓後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後,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
綜上所述,單位改制下崗的職工,不再有國家正式工和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區別,都是按照在單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在單位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規定進行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離職前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補償的人員,最高補償年限不能超過12個月以外,其他情況下沒有超過12個月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的經濟補償辦法,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