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重慶法院網消息,近日,渝北法院受理並審結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隱私權糾紛案。
「判決被告重慶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在其註冊管理的公眾號及權威報紙刊登書面道歉信向原告趙某道歉,並賠償原告趙某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
案件回顧:
萬名購買進口白蝦的人員信息被洩露
7月14日,重慶沙坪垻區西部物流園一冷凍倉庫部分厄瓜多進口凍南美白蝦外包裝新冠病毒核酸呈陽性,相關部門迅速組織涉事產品及購買人員進行核酸檢測。
但在這個時候,被告重慶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卻將一份名為《重慶已購進口白蝦顧客名單》的文章發布在其管理的公眾號供下載,該名單包括原告趙某在內的重慶各區縣一萬多名購買進口白蝦的人員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詳細個人信息。
原告趙某將被告重慶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案涉公眾號及權威報紙刊登書面道歉信,並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
渝北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未經相關權威機構授權及原告等名單當事人的同意,且明知侵犯相關當事人隱私的情況下,以「目前是非常時期,沒有什麼東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在於希望涉及到的群眾主動配合官方」為藉口擅自將涉及原告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的案涉文章發布在公眾平臺。
該名單不但被大量瀏覽轉載,還提供下載,造成了廣泛的二次傳播,致原告隱私嚴重洩露,情節惡劣,且其行為不但會導致原告個人信息被洩露並被廣泛傳播,為其人身、財產安全帶來巨大安全隱患,還會造成社會公眾恐慌,給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負面影響,嚴重影響原告的日常人際交往和正常生活。
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在報紙和案涉微信公眾號刊登發布書面道歉文章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中央網信辦要求經脫敏處理的信息才可公開
借疫情洩露他人隱私的案件,並非個例。此前,四川成都男子王某將一張內容涉及「成都疫情及趙某某身份信息、活動軌跡」的圖片在自己的微博轉發,嚴重侵犯他人隱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王某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已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早在今年2月,中央網信辦就發通知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等個人信息,個人隱私權不可侵犯,在疫情防控面前也不例外。今年10月徵求完意見的《網絡數據處理安全規範》要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後,指定機構應在60天內或者國務院相關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刪除事件應對中已收集、調用的個人信息。
法官提醒:
除擅自將未經相關權威機構授權及名單當事人同意的個人信息進行公布涉嫌違法外,普通公民下載後在微信群等社交媒體上進行轉載、傳播的行為亦會侵犯公民隱私權甚至涉嫌違法犯罪,所以廣大市民在看到相關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名單時,不能進行轉載、傳播,亦應及時提醒親戚朋友刪除,避免二次傳播給涉事公民造成更嚴重侵害。
(來源:中國青年報、重慶法院網、央視網等)
原標題:因購買進口白蝦,1萬多名顧客信息被洩露!法院判賠1元
編輯 施尚景 劉夢鴿 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