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重要考慮因素之一,萬和家事團隊在承辦婚姻類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很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認為法院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很「玄學」,沒有一個具體的判斷依據。但真的是這樣嗎?
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的「調解不成可以/應當判決離婚」的事由。
以案說法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6)魯1502民初X號判決書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他人介紹於2006年夏季相識,×年×月×日辦理了情況下草率結婚,婚後經常因家庭瑣事生氣爭吵甚至打架,脾氣性格嚴重不和,現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
法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後自願登記結婚,婚後共同生活至今已長達十年之久,客觀上能夠認定雙方婚姻基礎較好,婚後也建立了較深的夫妻感情。如今原、被告之所以產生矛盾,主要原因是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溝通,對家庭生活中一些事務的處理方式、方法不盡相同,且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認識甚至誤解所致,並為此影響了夫妻感情。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應該互相尊重、互相忠實、互相信任、互相關愛、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營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這既是夫妻之間恩愛和睦的關鍵,也是家庭生活美滿幸福的關鍵。婚姻需要經營,愛情需要保鮮。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不產生矛盾和摩擦。因此,當婚姻出現裂痕、陷入危機的時刻,需要夫妻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求大同存小異,遇事多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努力尋找彌合感情罅隙的有利因素,儘量克服影響夫妻情分的不利因素,理應努力挽救,而非輕言放棄,以便達到摒棄前嫌、重歸於好的理想效果,不宜採取分居生活、提起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茫茫人海中,夫妻生活在一個屋簷下,是修來的難得緣分,應倍加珍惜。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已符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列舉的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且被告也表示不同意離婚,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從維護家庭與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在沒有法定情形的情況下,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中判決不離婚的概率比較大。那到底什麼是「法定情形」呢?
法條連結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因與婚姻法及民法典「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規定相牴觸,應以婚姻法或民法典的規定為依據。)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也屬於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小禾提示
民法典中確立調解不成,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比之前的《婚姻法》多了一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婚姻法中規定的這幾種情形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依據;1989年的司法解釋作為輔助理解的規定,是調解不成,可依法準予離婚的事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作為離婚判決的依據的情況少一些,不過也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斷標準之一。
對於幾種調解不成應當準予離婚的事由,大家誤會最深的就是「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這一條,往往有很多人認為只要有一次出軌或是嫖娼、一夜情的行為就一定符合法律規定的這種情形。但實際上,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其表現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後者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有的法院對共同生活的持續時間會有要求,如2001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要求共同生活的時間需要達到三個月以上。除此之外,2011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第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通姦、偶發性行為及沒有性關係的婚外戀、婚外情,不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與大家的認識有一定出入,所以了解法律規定還是很有必要的,不能讓「誤會越積越深。」
俗話說「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於離婚的判決很謹慎,對於沒有法定事由的,可以判離也可以不判離的案件,多數法院會傾向於再給夫妻雙方一次機會。小禾也希望大家能夠珍惜身邊人,夫妻間多相互包容、理解,才能幸福地攜手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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