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60多歲的老奶奶起訴離婚,在法庭上哭的死去活來,「我跟他非離不可,他都把我折磨成什麼樣子了」,老爺爺淡定自若的對法官講,「我們感情好著呢,堅決不離婚」,老奶奶說都已經起訴兩次了為什麼判不離?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離不離,也不是張嘴就來的事兒,來看看那麼法律上怎麼說?
二次起訴是否必然判定離婚?
答案是否;二次起訴就判定離婚是否有法律依據?答案也是否。
二次起訴一般可以判決離婚在我國並沒有具體的明文規定,二次起訴判決離婚的說法是習慣,因為有一個萬能情況「一般情況下」,一般情況又是個什麼情況呢?那不就是習慣性情況嗎?所以大家都會覺得這個習慣已經被普遍認可了。如果二次起訴沒有判決離婚,一個人通過司法行為在短時間內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克制了當事人離婚的衝動,沒有結不成的緣,沒有離不成的婚,離婚的機會和方式很多,而司法不應成為離婚的助力器。二次離婚才判決離婚,僅僅是給當事人一定的時間來克制雙方離婚的衝動而已,給雙方一點時間來反思、考慮離婚這件事,希望在反思的這段時間裡迫使雙方進一步的磨合,增加和好的可能,畢竟一段好的婚姻是多麼來之不易。
那麼,民法典修改以後,真正判決準予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根據該條,「感情確已破裂」成為訴訟離婚的基本條件和司法尺度,是準予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主要情形具體是: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其表現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也稱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過著隱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義,也無永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行為。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身體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肉體上、精神上進行傷害折磨的行為。遺棄是指對於需要扶養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表現為經濟上不供養,生活上不照顧,使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維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不在少數。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2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係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複雜多樣,比如,一方犯有強姦罪、姦淫幼女罪、侮辱婦女罪等罪行,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在此需要重申的是,除了上述所列舉的準予離婚的幾種主要情形,婚姻當事人若有有其他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亦應判決準予離婚。另外,在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情形下,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當事人已經不能達到婚姻的目的,對此如果另一方提出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即應判決準予離婚。
本文劃重點!!!
《民法典》第1079條第5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1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可操作性比較強,有利於審判實踐工作的展開,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久拖不決的離婚案件。
小編解析:二次判離的條件: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後 分居一年 再次起訴。這裡需要特別提示,如果第一次起訴時,法院還沒有判決,勸說你撤訴。這時你就要留意了,因為撤訴相當於沒有判決,那麼你就不符合二次判離的條件。
此外,《民法典》第1081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軍婚作為婚姻中的一種特殊形式,離婚也是按照特殊的情形對待,民法典第1079條第5款並不適用於軍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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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篇文章的朋友或許會感嘆,第二次起訴離婚竟然還有判決不離婚的可能?特別是《民法典》出臺後,協議離婚都需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當今社會想要離婚或已成為一大難題?其實換位思考,法制體系的進步永遠是在為人類的最大利益考慮,婚姻家庭更是這個體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每一位已經進入婚姻或者打算踏入婚姻的人,都應該去考慮怎樣維持幸福和圓滿,分離和破散並不是最初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