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案】訴訟解約、分居後再訴判離、欠物業費違約

2021-01-18 澎湃新聞

1

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正式施行!

近日,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下稱思明法院)依據民法典

關於訴訟解約中合同解除時間的規定

作出了首個相關判決

訴訟解約,是指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

針對「訴訟解約」的情形,之前法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對此解讀也不完全一致。民法典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近日,思明法院據此對一起旅遊合同糾紛作出判決。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某旅行社與旅遊產品銷售平臺(下稱銷售平臺)籤訂《旅遊專線(專營)合同》,並依約支付平臺管理費。2020年1月,銷售平臺根據報團遊客的數量,向旅行社下了18個訂單,旅行社為此先行支付各項費用近16萬元。因疫情影響,其中17個訂單取消。銷售平臺未按照雙方約定結清費用。2020年12月,旅行社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旅遊專線(專營)合同》,並要求銷售平臺退賠各項費用。

法院判決

自起訴狀副本送達之日,雙方合同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

旅行社與銷售平臺籤訂《旅遊專線(專營)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銷售平臺至今未與旅行社結算團款以及旅行社先行墊付的費用,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銷售平臺支付尚欠費用及逾期利息等,有相應依據,應予支持。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最終,法院判決合同解除,銷售平臺退賠旅行社相關費用,並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說法

我國法律對合同解除時間的確認採取通知到達主義的立法模式,具體體現為原《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即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但是,在當事人未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通知,而是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時間的認定,法律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易產生爭議,也給司法統一裁判造成障礙,亟需規範。

鑑於此,民法典在充分考量各方觀點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法原理通說,在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中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該規定切實有效地解決了「同案不同判」的問題,為統一法律適用提供了明確的依據,也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強大的實踐性特徵。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

案例君有話說

解除權訴訟是形成之訴,當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直接判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權為形成權,當事人關於形成權的糾紛即為形成之訴。形成權的行使必須基於權利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在訴訟中若想達成解除合同的目的,必須提出相應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也須基於該請求作出相應裁判。當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裁判解除合同。

摘:《民法典理解與適用》

2

劉某與祝某系再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劉某於2019年4月起訴請求解除婚姻關係被法院判決駁回。2020年10月劉某再次起訴離婚,一審法院以雙方關係尚有改善可能再次駁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月13日對該案當庭宣判,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的新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改判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準予離婚。

案情簡介

劉某與祝某2005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後因拆遷利益分配產生矛盾並分居,2019年4月,劉某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被判駁回,2020年10月劉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主張雙方2015年6月起分居,祝某對其缺少關心和照顧,不履行夫妻義務,第一次起訴離婚判駁後,雙方仍處於分居狀態,關係並未改善。祝某不同意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各執己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劉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後,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2019年5月審理法院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至今,已滿一年,現劉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應當準予,故改判支持劉某關於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其中,第五款系《民法典》在2001年《婚姻法》基礎之上新增規定。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沒有上述規定中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離婚事由,亦無明確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初次起訴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本著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原則,一般判決不準離婚。司法實踐中,初次起訴離婚判決駁回的夫妻確有部分未再訴訟離婚,但仍有部分夫妻之後再行起訴,且解除婚姻關係的態度堅決。本著尊重婚姻自由,維護家庭和社會正常秩序的出發點,《民法典》增加「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一新規定。

本案中,訴訟雙方均系再婚,自2010年起因拆遷利益處置產生矛盾,致使感情出現裂痕;後分居,彼此未充分盡到夫妻義務,夫妻感情已瀕臨破裂;2019年訴訟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後,仍處於持續分居狀態,雙方關係未有明顯緩和或改善,且一方持續提起訴訟,解除婚姻關係意志堅決,應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二審之時《民法典》已正式施行,故適用《民法典》關於解除婚姻關係的新規定判決準予離婚。

案例君有話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系新增規定,是對以往司法實踐的總結。該規定顯示,當事人在初次離婚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後,夫妻雙方又持續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長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無挽回的機會,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訴訟之後並無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持續提起訴訟表明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意志堅決,應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另外,兩次提起離婚訴訟,即近兩三年內當事人致力於解除婚姻關係,從尊重婚姻自由,維護家庭及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等角度考慮,也應當準予離婚。

摘:《民法典理解與適用》

3

2021年1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靖西市人民法院(下稱靖西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轄區內首例適用《民法典》相關條款進行判決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原告廣西永航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作為靖西雲天城物流區的前期物業公司,管理期限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並重新選聘物業服務公司接管為止。原告在管理過程中,被告黃某夢租用靖西雲天城物流區A7棟某商鋪,租期從2017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2日。被告與原告籤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協議約定:原告為被告租用的商鋪提供物業服務,被告按2.5元/㎡/月的標準,每3個月為期向原告交納物業管理費,原告同時代收公攤水電費及生活垃圾清運費;如被告未按時向原告交納物業服務費,每逾期一天按欠交金額的2%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後原告依約為被告提供了物業管理服務,被告拖欠原告物業管理服務費、生活垃圾清運費、公攤電費共計2661.2元。經催交無果,原告向靖西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付清欠款,並支付違約金。

靖西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在商鋪租用期間,與原告籤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已為被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但被告卻沒有向原告支付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的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代收生活垃圾清運費、公攤電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違約造成原告經濟損失為資金佔用的利息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違約金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判決

被告黃某夢於本案判決生效後15日內向原告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代收生活垃圾清運費、公攤電費共2661.2元及利息381.12元,2020年6月25日之後以欠款金額為基數,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直至付清欠款為止,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案件宣判後,主辦法官表示:

通過這起案件的審理,旨在向不誠實守信的行為說「不」,讓《民法典》深入人心,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君有話說

1.金錢債務的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在《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一是補充了金錢債務的種類,不僅包括合同價款、勞動報酬,還包括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和借款合同中主債務的利息等。《民法典》補充了金錢債務的種類,語言表述更加準確。二是將《合同法》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改為可以請求其支付。理由是: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根據《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違約時應承擔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包括金錢債務和非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債權系請求權的範疇,對於非違約的一方當事人當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金錢債務的履行有以下幾個特點:(1)原則上不發生履行不能的問題;(2)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一般也不應當免除債務人的金錢債務;(3)可能發生貨幣貶值的問題。

2.物業服務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員支付物業費。業主按照約定支付物業費,屬於履行合同義務。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業主的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的混合權利狀態,業主基於區分所有權支付分攤費用即物業費同樣是法定義務,只是支付物業費的方式、計算標準可以由合同約定,或者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加以確定。可以認為,業主支付物業費是法定義務基礎上的合同義務。

摘:《民法典理解與適用》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巴彥淖爾市臨河區人民法院

奉法、慎斷、貴和、務實

長按指紋 >識別圖中二維碼 >添加關注

官方微信:臨河區法院 官方微博:@臨河區法院

原標題:《【民法典首案】訴訟解約、分居後再訴判離、欠物業費違約》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民法典首案:訴訟解約、分居後再訴判離、欠物業費違約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法院(下稱思明法院)依據民法典關於訴訟解約中合同解除時間的規定作出了首個相關判決銷售平臺至今未與旅行社結算團款以及旅行社先行墊付的費用,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銷售平臺支付尚欠費用及逾期利息等,有相應依據,應予支持。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 2021新婚姻法:不準離婚後仍分居,1年後再訴會判離
    新婚姻法:不準離婚後仍分居,一年後再訴會判離 雖然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有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但這並不是「應當」判決離婚的要件。
  • 民法典首例:夫妻分居1年再起訴離婚,判離!
    民法典首例:夫妻分居1年再起訴離婚,判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民法典施行後首案:小孩高空拋物致人十級傷殘 被判賠9.2萬元
    原標題:民法典施行後首案:小孩高空拋物致人十級傷殘 被判賠9.2萬元1月4日上午8時30分,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庾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據悉,該案為民法典施行後的第一案。
  • 違約造成精神損害如何賠償?民法典有了新規定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對此是如何規定的?10月8日,安徽宇浩律師事務所李祥強律師結合現實案例為我們解析了民法典相關法條的新突破。李祥強律師講述了發生在山東省的一個案件:昃某某、孫某某與濟南某旅行社籤訂了《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在旅遊過程中,導遊做出風險提示後未陪伴登島,昃某某在登島後未聽從旅行社的風險提示,在導遊明示不能下水的地方下水導致不幸溺水身亡。
  • 遵義首個適用民法典的離婚案件,判了
    在本案當中,雙方締結婚姻關係後,從被告於2014年因夫妻感情破裂訴至本院,要求與本案的原告離婚,到雙方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的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 分居滿兩年的,調解無效,雙方之間的婚姻關係應當予以解除。
  • 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判離
    分居滿一年,再次起訴離婚的,應當判離 2020-12-22 15: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民法典合肥首案宣判
    民法典合肥首案開庭宣判妹妹生病 哥哥申請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這是一起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民法典合肥首案開庭宣判在庭審中,兩兄妹的母親作為沈麗的代理人參加訴訟,且同意由沈軍作為沈麗的監護人。周庭長稱,民法典實施前,該案案由是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而民法典後案由改為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和法人是法律對應關係,從公民到自然人,表現出法律措辭表達更精確,法律不斷在完善過程中,從邏輯上和體系上不斷精煉和科學化。」周庭長稱,《民法典》是在多個部門法和司法解釋、政策文件的基礎上,吸收、利用、深化而成,也讓大家使用起來更加便捷。
  • 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還能離婚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也就是說,雙方自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開始,又分居了滿一年,一方已經提起過離婚訴訟,現在又提起離婚訴訟,那麼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 民法典實施第一案 | 公交急剎致傷殘,乘客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民法典實施第一案 | 公交急剎致傷殘,乘客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2021-01-05 21:2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案說民法典】預約合同的認定
    【案說民法典】預約合同的認定 2020-12-16 10:2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 拖欠物業費多少錢可以起訴 拖欠物業費被起訴會有什麼後果
    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看看拖欠物業費多少錢可以起訴,順便來說說拖欠物業費被起訴會有什麼後果以及拖欠物業費有滯納金嗎。一、拖欠物業費多少錢可以起訴1、拖欠物業費多少錢可以起訴?其實,關於物業費拖欠的金額,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可以起訴,這個主要是看具體的物業公司。2、根據相關規定來看,物業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欠交物業費的兩年內,如經協商不成,均可以隨時提起訴訟。
  • 離婚和分居的關聯,你們分清了嗎
    說到離婚,很多人就會想到動不動就會有一個詞叫分居,這個分居跟離婚有什麼關係啊?首先沒有自動離婚這一說,離婚只能去協議離婚或者是訴訟離婚,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說雙方協議不成的話,才會走到法院去訴訟離婚。
  • 民法典新變化⑥|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範圍 支持「違約」之訴
    民法典實施前,通常認為違約責任中的損害賠償範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某些違約行為雖也會給受害人帶來精神痛苦,但受害人想獲精神損害賠償金,只能選擇「侵權」案由起訴。民法典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範圍,使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逐步完善,成為一大亮點,很多受害人可以「違約」起訴索賠,承擔較少舉證責任。
  • 【你問我答學民法典·一】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了嗎?
    【你問我答學民法典·一】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了嗎?這是很多群眾對相關法律規定的一個誤讀,雙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想要解除婚姻關係,有兩個途徑,第一是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解除婚姻關係;第二是雙方當事人存在分歧較大,比如是否解除婚姻,財產如何分配,孩子歸誰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係,經辦法官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及庭審陳述,判斷是否準予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 「只要提解約,就要賠700萬」???
    董磊時常將此事當成段子拿出來與同行討論,「只要提解約,就要賠700萬,最後解不了約也要賠700萬,真判解約的話,經紀公司收益損失的部分還得另算。」「藝人解約太多,天娛因此在合約中修正了這麼一條。」董磊認為,天娛經紀合約修正,跟周俊武律師有很大的關係,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周俊武一直作為天娛的對手方代理藝人官司,從陳楚生案到尚雯婕、何潔等人的解約案,其中大部分解約成功。
  • 每周速覽 | 容百科技遭外企專利訴訟;《暗箱》訴《人民的名義》抄襲案二審撤訴
    劉三田撤訴,《暗箱》訴《人民的名義》抄襲案告終01北京高院:涉嫌惡意註冊商標將撤銷 據北京晚報報導,9月25日上午召開的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情況開展專題詢問。
  • 九民會議紀要-案外人救濟案件-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1
    【九民會議紀要案外人救濟案件】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1案外人救濟包括:案外人申請再審、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三種類型1、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目的:排除對特定標的物的執行。2、程序:案外人執行異議被駁回的,即可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3、執行異議之訴審理內容:(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是否享有權利(2)享有什麼樣的權利(3)權利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4、執行異議之訴中法院是否作出具體的確權判項,視案外人的訴訟請求而定。
  • 【學習專欄·民法典】民法典與生活同行 婚姻家庭編——第11期至第...
    【學習專欄·民法典】民法典與生活同行 婚姻家庭編——第11期至第16期 2020-12-21 16:4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從金晨案談藝人解約之困
    看了金晨起訴唐人公司解除合同,二審再度敗訴的民事判決書後,作為律師,先是感嘆從王寶強到金晨,張起淮律師一人接了半個娛樂圈的案子,不得不佩服其業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