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4 17:0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來源:泉州中院
轉自: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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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
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
日前,安溪法院依法判決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此案系安溪法院首起適用民法典判決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的離婚糾紛。
基本案情
孫某甲與孫某乙經他人介紹認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孫某丙。2019年3月,孫某甲以夫妻分居兩年有餘、感情確已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準予孫某甲與孫某乙離婚。
2019年6月,法院認為,孫某甲與孫某乙已生育子女,只要雙方能互相諒解、互敬互愛,仍有和好可能,故判決不準予孫某甲與孫某乙離婚。判決後,孫某甲與孫某乙一直保持分居,夫妻感情未能和好。
2020年9月,孫某甲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甲與孫某乙在婚後產生了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孫某甲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從以有利於子女撫育和健康成長出發,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判決後,雙方未能採取任何和好措施,處於分居狀態超過一年,故應當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孫某甲與孫某乙離婚。
法官說法
近些年,因為婚姻觀念變化、生活壓力上升、法律意識提升等因素,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走法律程序來解決離婚糾紛。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要證明具備法定離婚理由,對於原告方來說並不容易。
《婚姻法》VS《民法典》
關於判決離婚法定條件的不同規定
剛剛廢止的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強化了
分居對婚姻關係的影響
新增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依據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以及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因素進行判斷。如果已經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一年再次提起離婚,可認定為已無和好的可能,不應久拖不判,應當準許離婚。
本案中,孫某甲在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被判不準離婚後,一直與孫某乙分居,其婚姻狀態再維繫下去,於雙方均無益處,故可以認定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
法
條
來
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針對婚姻家庭領域內的新情況、新問題
完善了相關立法規定
今後,安溪法院也將走好
貫徹實施民法典的「每一步」
將民法典的精神落實到司法實踐中
落實到每個案件中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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