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問民法典,離婚自由有多遠?

2021-01-07 隴南成縣拋沙司法所

在民法典刷屏朋友圈的同時,「離婚自由」這個詞也成功地出了圈,成為繼「財務自由」、「情緒自由」後,讓成年人覺得「太難了」的一件事。

婚姻是什麼?

自由是什麼?

離婚自由,離我們到底有多遠?

三十日內可撤銷離婚申請

離婚冷靜 or 結婚冷靜?

吃了秤砣要離婚的網友對三十天的「不定時炸彈」感到無比憋屈:

「離婚冷靜期就像你媽媽讓你穿的秋褲」

「有一種不冷靜叫做法律覺得你不冷靜」

我給你講一個更「憋屈」的故事。

在愛爾蘭,男女結婚時會在教堂發誓:只有死亡讓我們分開。因此無論何種原因的離婚都被視作違背誓言,把人逼瘋的四年分居,裹腳布般的離婚手續,令人咋舌的巨額費用讓離婚比登天還難。

但是,雙方在結婚時可以協商婚姻的期限:從1年到100年不等,結婚登記的費用因此不同:1年需要2000英鎊,100年只需要0.5英鎊;結婚證書的內容也不同:1年是一本「百科全書」,逐條列舉了雙方的權利義務,100年只有一張紙條,上面寫著首席法官的祝福——

尊敬的先生、太太,我不知道我的左手對右手,右腿對左腿,左眼對右眼,右腦對左腦究竟應該承擔起怎樣的責任和義務?其實他們本就是一個整體,只因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只因彼此的快樂而快樂。

看到這些,你會覺得憋屈還是有一絲感動?

我們不禁問自己:婚姻是什麼?

恩格斯說:婚姻是一紙「私有化」的契約。但在歷史的前半場,它不是男女之間的愛情契約,而是男男之間對女人「先佔權」的契約。工業革命讓女性擁有了經濟和話語權,從「我養你」到「我要你養?」,婚姻結構從「圈養」走向「合夥」,但與此同時,婚姻的不穩定因子呼之欲出,一言不合就離婚成為一種時代標籤。

男女平等的覺醒,讓每個人都擁有了離婚自由。

但是,自由是否等同於隨心所欲?

去過民政局你會知道,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是在同一個大廳,登記大廳的牆上印著一排粉紅色的標語:我們約好了攜手走完一輩子,親愛的你忘了嗎?別小看這行標語,它在結婚禮堂裡有多感人肺腑,在離婚大廳裡就有多殺人誅心。

如果來法院你會看到,離婚的理由五花八門:性格不合、生活瑣事、經濟問題、婆媳矛盾…法官在大開眼界的同時,也不免向當事人發出靈魂拷問:為何結婚之前沒考慮過這些問題?而聽到的答案如出一轍:熱戀期間被衝昏了頭腦。

為什麼離婚的成本越來越大?

因為結婚的成本小得可憐

許多悔不當初的離婚背後

都是不夠慎重地草率結婚

再看看愛爾蘭的「百年約定」,說的高雅一點,它響在結婚教堂的回音壁,寫在結婚證書的誓言裡;說的庸俗一點,它嵌在四位數的英鎊裡,印在四年期的分居中。這或許是「談錢傷感情」最栩栩如生的現實白描:金錢成本讓想結婚的人不敢頭腦發熱,時間成本讓想離婚人們不敢意氣用事。

在這兩項成本面前,如果你義無反顧,那麼恭喜你:你大可自由選擇承擔責任;而如果你舉棋不定,那麼對不起:你的感情既然都經不起金錢和時間的考驗,又如何負擔得婚姻登記大廳牆上的那句「攜手走完一輩子」?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效應是讓那些意氣用事的離婚且行且珍惜,社會餘音卻是讓那些頭腦發熱的結婚三思而後行。

法律並非將人民設想成「你媽覺得你需要一條秋褲」的巨嬰,只是希望人們對婚姻的態度自始至終都能踐行薩特的那句「自由即責任」。

撤銷申請後的家暴變本加厲

救人水火 or 助紂為虐?

眾多口誅筆伐中,最響亮的質疑聲莫過於認為離婚冷靜期助攻了家庭暴力:

「離婚冷靜期讓施暴者逍遙法外」

「離婚冷靜期讓受害者雪上加霜」

其實,這番質疑聲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

因為冷靜期是為民政局離婚設置的一劑「後悔藥」

但沒有任何家暴案例的受害者會選擇去民政局離婚

何種情況上民政局離婚——

雙方都同意離婚,且財產和撫養問題達成一致。

何種情況上法院離婚——

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財產和撫養問題未達成一致。

家暴訴訟中有一條「潛規則」:同意離婚的施暴者不是「專業」的施暴者,所有施暴者都有一個共性,在施暴時對對方有多喪心病狂,在法庭上對婚姻就有多矢志不移,因為一旦被認定家暴,他將面臨少分財產甚至離婚損害賠償的後果。所以,施暴者往往是不會同意離婚的。

然而,所有的受害者都希望用最快的速度止損,如果用經濟學來計算離婚成本,他們最高效的離婚方式應該是:

收集家暴證據

向法院起訴離婚、

爭取一次判離

而絕非:

希望對方同意離婚

向民政局遞交申請

變本加厲的家暴

你看,對於受害者而言,去民政局離婚除了曲線救國外毫無意義:既然對方明擺著不會同意離婚,哪個受害者會傻到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趨利避害的驅使下,遭遇了惡性事件的受害人會選擇破釜沉舟直接起訴。

所以,離婚冷靜期僅對協議離婚發力,而對於家暴這類惡性事件,冷靜期卻是鞭長莫及,因為受害人從來都是走訴訟離婚這條路,無論是根據現行的婚姻法(32條)、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1079條),家暴都是直接判離的法定事由。

訴訟中不存在冷靜期,只有對家暴的認定與否。雖然並非所有聲稱家暴的最後都能被認定為家暴,但冷靜期並不會使這一情況變得更好或更糟。

因為冷靜期和家庭暴力本就是兩條永不相交的平行線:一個是協議離婚的後悔藥,一個是訴訟離婚的奈何橋,明明井水不犯河水,「冷靜期助攻了家庭暴力」又從何談起?

即便沒有冷靜期,民政局也不會成為受害者的庇護所;即使有了冷靜期,三十天也不會成為家暴者的保護傘。

冷靜期只是讓那些衝動的選擇變得更理性,卻不會讓那些揮舞的拳頭變得更囂張。

第一次判不離後分居一年可判離

一拖再拖 or 及時止損?

民法典後,想離婚又多了一條新途徑:第一次起訴後分居滿一年。

本是一道福音,不想也引來了一番誤讀:

原本第一次起訴後六個月再起訴就可以判離的

現在怎麼增長到了一年?

我想負責任的告訴你:從來沒有哪一條規定過第一次起訴不判離後,六個月再起訴就一定判離。

在夫妻雙方均不願履行子女撫養義務的情況下,即便到了第三次第四次都不會判離,而另一些情況下,如法院通過事實調查,認為雙方尚未達到感情破裂的嚴重程度,也並不因是第幾次起訴而增大判離的概率。

在這個前提下,我們再來看看民法典:

第一次判不離後分居滿一年的

第二次起訴應該判離

什麼意思呢——我已經起訴過一次了,法院沒給判離,但之後我們又分居長達一年了,意味著這一年來感情並無改善,繼續拖延只會彼此消耗。這一規定,並非增大了判離的難度,而恰恰是縮短了判不離的周期。

從前的婚姻法規定分居滿兩年可以判離,也就是假如第一次起訴時剛剛開始分居,那麼下一次起訴至少要等到兩年後(不包括家暴等惡性事件)才有可能判離;而如今,不管第一次起訴時有沒有開始分居,只要嗣後分居滿一年就可以判離,實則是將「兩年期」縮短為「一年期」。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它其實是實現了從傳統婚姻「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到現代婚姻「揮別錯的才能與對的相逢」的理念進化。

在從前的離婚訴訟中,一些當事人深諳「六個月」之道,為了儘快離婚不惜起訴後馬上撤訴,以爭取儘早走完程序再次起訴,為之後的每一次起訴摁下快進鍵。

「半年半年又半年」的無休無止讓多少離婚心切的當事人嘗盡黃連苦,「分居兩年」的金規鐵律又讓多少貌合神離的夫妻望斷天涯路,而如今「分居一年」的規定則為那些心如磐石的起訴者開闢了一片後花園。

畢竟,法院作為民政局的「兜底部門」,走上法庭對簿公堂者大多義無反顧。這就是為什麼,柔性的「冷靜期」止於協議離婚,而剛性的「分居期」設置於訴訟離婚。

對於家暴受害者而言,他們不需要冷靜;對於分居一年者而言,他們已經足夠冷靜了;對於吸毒復吸者而言,他們冷靜的令人害怕,「離婚冷靜期」和「分居一年期」是民法典中小荷才露尖尖角的一對雙生花——

如果說前者是讓感情尚未破裂的重歸於好,那麼後者則是讓感情確已破裂的及時止損。

結語

在「離婚自由」這個詞發酵網絡的同時,與其跟風討伐,不如靜心思考。

自由這個詞,從來不是詩人筆下的脫韁野馬,它寫在辭典中有多飄逸,放在現實裡就有多厚重。

薩特說,自由即選擇,選擇即責任。

盧梭說,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中。

康德說,自由意味著責任,這就是為何人們都畏懼它的緣故。

婚姻自由,不是「想結就結想離就離」,而是誰選擇誰負責,誰行為誰買單, 誰種下因誰收穫果,誰享受權利誰承擔義務。

讓衝動的離婚冷靜,讓冷靜的離婚止損,讓感情尚未破裂的重歸於好,讓感情確已破裂的好合好散,這或許是民法典在「婚姻自由」這片土壤上開出的花朵。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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