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相關網絡及媒體報導,雲聯惠涉及傳銷資金近300億,涉及人數眾多,具體人員數量,筆者未見到官方報導。許多購買了雲聯惠相關產品的讀者在看到上述通告後,不知道是應當去投案還是去反映情況?說白了,到底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屬於「參與雲聯惠犯罪活動的人員」還是屬於「雲聯惠的會員(即受害者)」呢?
普通人都知道傳銷犯罪是典型的「人頭拉人頭」的一種犯罪形式。大部分的傳銷參與者都投入相應資金,大多血本無歸,但是同時又拉了一些親戚朋友進入這個組織。換句話說,很多人既是參與者又是受害者。參與者和受害者之間很難有一條明顯的界限。
但是,究竟應當如何認定自己是否涉嫌組織、傳銷領導犯罪呢?是不是只要參與了雲聯惠的集資活動或購買了雲聯惠的相關產品就一定涉及傳銷犯罪?
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我們來看下何謂「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該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修訂的罪名,刑法第224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刑法修正案(七)設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後,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了《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二)》),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法律適用問題做了專門規定:「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但並非只要實施了這種傳銷詐騙行為,就一概構成犯罪。
為什麼這麼說?
從立法變遷來看,刑法修正案(七)頒布之前的司法解釋,將傳銷犯罪的行為表述為從事傳銷活動。即只要實施了傳銷活動就是傳銷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七)頒布後,規定從事傳銷活動是指組織、領導。也就是說,刑法明確規定只有組織者和領導者的行為才構成犯罪,而一般傳銷活動的參與者則不構成犯罪。
其次,來看下本罪的追訴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可見,追訴傳銷活動人員必須要求行為人組織領導了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再次,何謂組織、領導者?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正常而言,只要參與詐騙活動的,無論是主犯還是從犯,都構成犯罪。但傳銷與普通詐騙不同,詐騙行為的實施者是傳銷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一般的參與者往往具有被引誘或者被脅迫的性質。雲聯惠嚴格來說屬於變相傳銷的一種方式,一般參與者往往是被巨額利益所引誘的。雖然有些人也從雲聯惠中非法獲利,但從整體上說,這些參與者還是屬於被害人。
最後,到底如何組織者、領導者?有無具體法定依據?
根據前引《意見(二)》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1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15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上述規定,雖然是以對組織者、領導者的列舉式規定的形式出現的,但其中包含了對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行為的描述。根據上述《意見(二)》的規定,傳銷活動中的組織行為是指傳銷活動中的發起、策劃、操縱行為;而領導行為是指傳銷活動中的管理、協調行為;以及傳銷活動中的宣傳、培訓行為等。
綜上,筆者認為,依據現行刑法規定,在非法傳銷活動中,只有組織、領導者才構成犯罪。對一般參與傳銷的人員而言,其往往也是受害者,對之予以打擊,可能不會有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廣州市公安局利劍出鞘,堅決打掉雲聯惠這一披著合法外衣的傳銷組織,大快人心,對於維護我國的正常社會經濟秩序有積極作用。但是,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應嚴格依據「罪刑法定」原則,對有罪者依法處理,對於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人員應果斷維護其合法權益,避免錯案發生。
防騙指南
騙子實在太多了,不可不防啊。
小錢這裡給大家總結一下,有下面幾個特徵的很可能就是騙局:
1、超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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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些人開始不相信,但是後來看到錢不斷地流進自己的腰包,便開始相信了,從此一發不可收拾。
甚至,還有許多投資者明知這是拆東牆補西牆,依然堅信後面會有更多比自己傻的人入場,覺得自己能在崩盤前全身而退,賺取大把利潤,但是最後卻沒能及時逃掉,總想著把最後一筆錢賺到手。
2、承諾一定賺錢
騙子仿佛都有一種特殊能力,好像自己有某種魔力一樣,可以預知未來,甚至左右未來,他們的項目不管遇到什麼狀況,都能夠盈利,你唯一需要做的就是買入。
要知道巴菲特每年在致股東的信裡面都會說自己不能保證每年都賺錢,肯定也會有遇到虧損的時候,如果某年收益比較高,他就會補充說是因為最近市場比較好,不可能每年都這樣,讓大家不要抱有太高的預期。
3、盈利模式不清
這些公司大部分還有另一個特點,就是讓你看不清公司是幹嘛的,他們的業務和產品都是高大上的,以至於讓你摸不著頭腦。
他們會說,反正我就是能賺錢,保證會給你兌現,至於怎麼盈利的,卻很少有人能夠看得清,道得明。
這些騙局其實並沒有多麼高明,只是利用了人們貪圖高收益的心理,太多的人都是利令智昏,被欲望蒙住了雙眼,或者是即使對這件事將信將疑,但是還是禁不住誘惑,做了撲火的飛蛾。
小錢想說的是,好的投資機會確實有,但是不會太多,更不會主動找上你。
發現好的投資機會,需要敏銳的眼光和判斷力,還要有超常的耐性,很多時候還要靠運氣。
比如現在A股打新確實能賺錢,但是會有人給你兜售嗎?不會,人家都是先內部消化,剩下的你得自己去申請,而且中籤概率很低,萬分之幾就是高的了。
還有些機會收益率高,但是風險也很大。那種收益高到天上去,風險又沒有的項目,小錢還沒見過,可能以後也不會見到。
現在國家已經出臺了政策,對投資者因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不再「兜底」。
作為投資者,一定要擦亮雙眼,在投資之前,問自己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這真的是一個好機會嗎?」
第二個問題是「這麼好的機會,為什麼會輪到我?」
如果這兩個問題你都能給出合理的答案,那麼你就可以投資了。
金融不是誰都可以褻玩的遊戲,必須對它保持一個敬畏心理。
在投資之路上必須時刻銘記的是克制貪婪,勿忘風險。
投資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