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權且從記憶深處,打撈起形形色色的跨省追捕的「錯誤案例」,以下這些,都還是僥倖見到天光的「喜劇」案例:
2008年1月1日,《法人》雜誌刊發了記者朱文娜採寫的《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報導了西豐縣商人趙俊萍遭遇的官司,內容涉及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縣委書記張志國。1月4日,西豐警方以「涉嫌誹謗罪」對朱文娜立案調查,並進京拘傳,此事引起社會強烈反響。1月7日新京報等多家媒體報導《記者報導遼寧西豐官員負面新聞遭警方拘傳》。1月8日,西豐警方對朱文娜正式撤銷立案、撤銷拘傳。1月9日,西豐縣委縣政府指派相關負責人赴北京,向法制日報社表示道歉。
2008年,河南靈寶市政府違法「租」用農地28平方公裡,約3萬餘農民失去土地。身在上海的青年王帥多次舉報無果後於2009年2月12日網上發帖,因言獲罪,3月6日靈寶市網警跨省來到上海將其抓捕。此事曝光後,在輿論壓力下,4月16日下午,河南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秦玉海做客人民網時承認,公安機關在此事中執法是有過錯的。之後,三門峽公安局對這起案件作出了撤案處理,對王帥給予了國家賠償。
2010年8月19日,報告文學作家謝朝平寫作的以三門峽水庫移民為主角的《大遷徙》公開出版後,被陝西省新聞出版局定性為非法出版物,繼而渭南警方以「非法經營罪」對他予以刑拘。案發後,北京青年報的社論稱這是「一個權力打擊言論自由的惡劣標本」,上百名作家和學者聯名呼籲各界關注「渭南書案」,中國作協創聯部對此事也有表態,稱「這是對作家創作權的侵犯,中國作協將嚴密關注事態發展」,「切實維護作家合法權益」。30天後,渭南市檢察院終因「證據不足」,未批准警方的逮捕申請。
2010年11月23日,在甘肅省圖書館工作的圖書館助理館員王鵬,因在網上發帖舉報其大學同學馬晶晶在公務員招考中作弊,被寧夏吳忠市利通區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刑事拘留。此案引發群情激憤後,12月2日,寧夏吳忠市市委、市政府通報,決定糾正利通區公安分局跨省刑事拘留王鵬錯案,對處理本案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長、政法委書記等一批幹部予以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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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我花了不少時間仔細梳理這類案例的始末。我們看得出,十年來,執法者知法犯法,「錯誤地」跨省追捕守法公民,已絕非偶然事例。如果耐心整理,這份案例名單也許會很長。
傍晚,我在朋友圈寫道:「在一個法治國家,首先是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什麼是免於恐懼的自由?根據樸素的理解,那就是:在憲法的保護下,一個守法公民絕不擔心自己的生命和安全受到傷害。什麼是無法免於恐懼?根據既往的案例體驗,那就是:即使在憲法的保護下,一個守法公民,依然會被強力部門(哪怕是最基層的部門)隨時拘禁。
「免於恐懼的自由」這個概念,出自二戰期間美國總統羅斯福的演講。羅斯福提出的四大自由是:「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
這裡,「免於恐懼」,是一種確定自身安全的心理感受。以賽亞•伯林在《兩種自由概念》 中寫道:
「無論這個不準幹涉的範圍,是根據什麼原則來劃定的,無論它是根據自然法、或自然權利、或功利原則、或某種康德所謂的無上命令 (categorieal imprative)、或社會契約的神聖不可侵犯性、或是人類用來釐清並支持他們的信念的其他任何概念,來訂定的,在這種意義之下,自由都是「免於……的自由」(liberty from…);也就是:在變動不居的、但永遠可以辨認出來的界限以內,不受任何幹擾。」
我們可以簡明闡釋如下:自由固然是有邊界的,是相對的;但是在那邊界以內,自由是應絕對受保護的;這種自由的本質,是人在法律的庇護下,永遠免於受到邊界之外的傷害。
而在我們所看到的形形色色的抓捕案例中,風聞言事,擅自扣押,因言獲罪,秘密抓捕,篡改法律程序,令當事人失去信息接觸權、辯護權、知曉權,令案件缺少獨立、合理的法律判決,諸如此類的行徑,都剝奪了現代國家裡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也剝奪了所有旁觀者內心的坦然和安寧,侵害了人們免於恐懼的自由。
最重要的是,這些風傳全國的案例,損害了公眾對於國家和法律的信仰。要知道,免於受到強力部門的傷害,其意義遠大於免於受到流寇的傷害;因為,流寇的天性是違法,而國家的強力部門,則被天然定義為法律的執行者及公民的保護人。
人,生而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是一個法治國家的治理基礎;法律捍衛這種自由,並能確保侵害這一自由的勢力不復存在,這是現代政治文明的起點。
以上,是今天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