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蕪湖一大學生突發疾病醫生未問診建議轉院,轉診途中死亡

2020-12-20 新京報官微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文1630字,閱讀約需3分鐘

新京報記者 汪暢 編輯 左燕燕 校對 劉越

安徽蕪湖大三學生杜某某突發疾病,前往蕪湖市中醫醫院掛號急診,當班醫生沒有問診建議其轉院治療,後杜某在轉診途中病情加重,搶救無效死亡。

其家屬認為,是因蕪湖市中醫醫院急診科醫生拒診,延誤救治導致杜某某死亡。

蕪湖市衛健委向家屬出具的初步調查意見顯示,涉事醫生未落實會診制度,對患者的病情和潛在風險預判不夠,已涉嫌違法。

12月12日,新京報從蕪湖市衛健委處了解到,待收集到完整的證據鏈後,衛健委會出示最終調查結果。

▲杜某某生前照片。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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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學生突發疾病,轉院途中病情加重死亡

杜某某今年20歲,是安徽師範大學大三學生。12月6日晚,杜女士接到蕪湖市第二人民醫院的電話,得知兒子杜某某在醫院內死亡。

杜女士向新京報記者出示了一份的來自蕪湖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落款時間為12月11日,其中寫明了當晚的事發經過。

調查情況顯示,12月6日晚,杜某某因咽喉不適,在同學朱某某的陪同下,到蕪湖市中醫醫院掛號急診。22時48分,兩人進入急診內科時,一名吳姓醫生正在給另一人看病,並在處理搶救室的一名危重病人的醫療文書。

患者杜某某和朱某某向該名吳姓醫生反映稱,杜某某咽喉不適,並有異物感。但是吳姓醫師沒有為患者問診、查體、書寫病歷,稱醫院夜間無耳鼻喉科急診,建議他們到市二院或弋磯山醫院就診。

當晚22時51分,兩人退號後,從中醫院打計程車到市二院急診科。23時12分,患者到市二院時,已意識喪失,口唇面色青紫,心跳呼吸均未聞及,大動脈搏動消失,瞳孔散大到邊,已無生命體徵。

市二院的醫護人員立即給杜某某氣管插管、心臟胸外按壓、藥物復甦,插管過程中發現有重度喉頭水腫,並吸出大量血性痰液,搶救過程中一直無生命體徵,搶救約50分鐘後,心電圖呈一條直線,宣布臨床死亡。

市二院臨床診斷顯示:杜某某喉頭水腫、呼吸心跳驟停。

▲蕪湖市衛健委出具的《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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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健委:涉事醫生未落實會診制度,涉嫌違法

杜女士認為,是因蕪湖市中醫醫院急診科醫生拒診,延誤救治導致杜某某死亡。12月7日,她前往當地公安機關報警,要求查明兒子的死因。

「喉頭水腫不是不治之症,但不及時治療就會致命。」杜女士說。

12月12日,新京報從蕪湖市衛健委處了解到,蕪湖市衛健委已於11日給家屬出具初步調查意見,待收集到完整的證據鏈後,會向家屬出示最終調查結果。

上述《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顯示,蕪湖市衛健委認為,市中醫醫院急診內科首診吳姓醫生未落實首診負責制度,對於掛號就診的急診患者,沒有按照要求進行病史採集、體格檢查、做好必要病歷記錄等。

此外,吳姓醫生未落實會診制度,對已接診的非本科疾病患者,沒有聯繫相關科室會診;對患者的病情和潛在風險預判不夠,對有呼吸道症狀的病人,僅根據患者簡單敘述,就引導其自行到其他醫院就診。最終,患者在轉診途中病情迅速加重,搶救無效死亡。

蕪湖市衛健委認為,蕪湖市中醫醫院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四十三條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吳姓醫生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對醫療衛生服務質量負責;《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診療相關規範、常規,恪守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蕪湖市衛健委在處理意見中寫道,責令市中醫醫院全面加強醫療核心制度落實,立即對急診急救工作進行全面整改,加強全院急診急救培訓,優化急診急救流程,加強急診科及耳鼻喉科等相關科室專業人員配備和規範管理,杜絕類似情況發生。

此外,蕪湖市衛健委還責成蕪湖市衛生監督所進一步深入調查,依法依規對醫院和相關責任人員立案查處,並將相關調查結果及時抄送公安機關。

12日晚間,杜女士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們已經委託第三方機構做醫學鑑定,之後將根據結果追究醫生的責任。

值班編輯 吾彥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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