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蕪湖一大三學生轉診時死亡,涉事醫生涉嫌違法的消息,引起社會廣泛熱議。
@胖乎律師整理了該事情經過——
12月6日晚,學生杜某某因咽喉不適,由其同學陪伴到蕪湖市中醫醫院掛號急診。12月6日22點48分,兩人進入急診室,吳姓醫生正在給另一個人看病,並在處理搶救室的一名危重病人的醫療文書。醫生並未進行任何問診、查體、書寫病例等,以「醫院夜間無耳鼻喉科」為由,建議轉診。12月6日23點12分,患者到轉診醫院,已喪失意識,無生命特徵。轉診醫院搶救50分鐘後無效,宣布臨床死亡,臨床顯示:杜某某喉頭水腫、呼吸心跳驟停。12月11日,蕪湖衛健委出具《調查情況及處理意見》,認為吳醫生未落實首診負責制度,對患者的病情和潛在風險預判不夠,涉嫌違法。在本案中,大家最關心的問題莫過於:醫生拒診並建議轉診,是否構成違法?
蕪湖市衛健委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並不能認定醫生構成違法:
1、首先,這份調查意見,明確了涉事醫生在此事件的處理上確有違規行為。
根據此《意見》顯示,蕪湖市衛健委認定吳姓醫生涉嫌違法,在於他作為首診醫生,沒有對杜某某進行合理的病情判斷和風險預判,直接建議其轉院,沒有落實「首診負責制度」。
首診負責制度是醫療核心制度之一,其主要任務是對病人詢問病史,進行體格檢查等。
第一次接診的醫師或科室為首診醫師和首診科室。首診醫師必須詳細詢問病史,進行體格檢查、必要的輔助檢查和處理,並認真記錄病歷。對診斷明確的患者應積極治療或提出處理意見;對診斷尚未明確的患者應在對症治療的同時,應及時請上級醫師或有關科室醫師會診。
(要注意的是,首診治療制度,是目前醫務從業者約定俗成的一種診療制度,在我國目前並沒有相關法律部對其進行明確規定。)
因此,涉事醫生沒有履行自己作為首診醫生應盡的診療手段,未及時對急診患者進行準確判斷,履行救治義務——這是他在操作過程中違規的地方。
這裡衛健委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生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第二十四條規定 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2、其次,涉事醫生存在違規行為(涉嫌違法)但是是否構成違法,以及如何定責,暫時還無法定論。
需要注意,作為涉事醫院和醫生的上級部門,蕪湖衛健委是沒有權力劃分事件責任的。能夠明確劃分醫療糾紛責任的部門,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所以,接下來事件中的患者家屬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追責維權。
結語:
「醫患糾紛」是近年來的敏感話題,每一起類似事件都會引發巨大的社會爭議。
在此事件中,很多醫生同行也站出來發聲:認為醫生違規系確有「難處」,尤其是當下急診醫生的艱難處境——
患者杜某某到醫院時間為22時,此時涉事醫生正在給另外一名患者實施救助。患者杜某某主訴「咽部不適」,並沒有明確告知相關具體症狀,讓一個主訴僅僅是「咽部不適」的非本專科的患者這樣大動幹戈地走完「問診、查體、寫病歷、轉診」的流程,我國有沒有這樣的醫療資源水平、夜間急診科醫生有沒有這樣的精力。
從主觀來看,相信醫生是出於好意,為不耽誤病情,在沒有醫療條件的情況下,作出了立即轉院的處理,但是從客觀行為上,醫生此舉又確實存在違規和過失。
即便如此,筆者認為比起人為事故來說,這其實是一起誰也不想發生的「意外」,希望患病小夥一路走好,也希望家屬節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