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雙十一」預售期間,消費者高女士看到一款自己平時用的歐萊雅化妝品參與預售,商家通過微博稱「以為雙11當天下單最划算?小編偷偷告訴你,預售才是下手的好時機。」高女士以為參加預售能以最低折扣、最低價格購買到套裝,便參與了預售,並支付了尾款。但雙十一當天,她發現直播間的秒殺套裝更優惠。因為認為歐萊雅公司存在虛假宣傳、欺詐,她便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歐萊雅公司違反了對高女士「最划算」的承諾,構成違約,判決賠償高女士200元。歐萊雅公司不服上訴。12月11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廣州中院日前對該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直播間化妝品秒殺套裝比預售套裝更優惠消費者起訴索賠
高女士稱, 2019年10月11日,歐萊雅公司官方微博宣稱紫米精華將於10月21日零點開始「雙十一」預售,參加預售活動是購買紫米精華的最好時機,比雙十一當天購買更划算。後歐萊雅公司通過旗艦店首頁介紹、客服宣傳、品牌直播間推廣等方式,宣稱紫米精華預售活動優惠力度最大、最划算,屬限量發售、需要搶購。
看到上述宣傳及「雙十一」預售規則的價格保證,高女士誤以為參加預售能以最低折扣、最低價格購買含紫米精華的套裝,於是定購了2套售價為980元的預售套裝,每套含紫米精華正裝(30ml)1瓶,中樣裝(15ml)2瓶,實際支付1910元(含定金)。紫米精華正裝(30ml)日常售價為980元,即980元預售套裝可購買價值1960元的商品。但2019年11月11日晚,該旗艦店通過某主播直播間秒殺活動,加推紫米精華捆綁搭售色修精華套裝,每套售價850元,含色修精華正裝(30ml)2瓶、紫米精華中樣裝(15ml)3瓶,即850元可購買價值2660元的商品。
高女士認為兩套裝均含紫米精華,且紫米精華重疊率高達75%,根據歐萊雅公司的宣傳承諾以及「天貓雙十一」活動的價格承諾,直播間秒殺套裝與預售套裝應維持一致的折扣率,但明顯直播間秒殺套裝更優惠。她平時對紫米精華和色修精華兩款商品均有使用,卻因歐萊雅公司的虛假宣傳、欺詐,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預售套裝,從而錯過了關注和搶購含有紫米精華的直播間秒殺套裝的機會,高女士因此要求歐萊雅公司按預售套裝的三倍價款向她賠償損失5730元。
此外,高女士向法院提供證據顯示,有消費者發起的集體投訴,投訴主要內容均為該品牌雙十一活動預售商品不遵守最低價格承諾,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
被告:預售的與直播間賣的是不同商品沒可比性
對於高女士的訴求,歐萊雅公司辯稱,公司已全部兌現就紫米精華預售活動所作承諾,不存在虛假宣傳。預售的紫米精華與「天貓雙十一」當晚通過直播間銷售的色修精華是不同的商品,不具可比性。此前也有其他消費者購買了與案涉預售紫米精華同款的商品後,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但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過調查,最終作出結論:歐萊雅公司預售的紫米精華與直播間銷售的色修精華,屬完全獨立的不同商品,不具可比性,歐萊雅公司已履行了紫米精華預售活動的承諾約定。根據行政監管部門的上述結論,歐萊雅公司不存在虛假宣傳及欺詐行為。
歐萊雅公司還認為,即便高女士認為購買案涉紫米精華預售商品時未經比較、欠缺考慮、無法選擇,其在收貨後7日內沒有主張退貨,自動放棄了對「衝動購物」給予的冷靜期權利。因此,公司不同意高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違反了消費者「最划算」承諾構成違約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認為,直播電商行業普遍存在「低價帶貨」慣例,大部分直播間主播銷售的商品往往單價低,獨家折扣大。本案中出現相似活動商品在直播間售價更低的現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歐萊雅公司並無欺詐故意,不存在高女士所主張的欺詐行為,不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但是歐萊雅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對划算與否的認識應當從一般消費者的角度進行理解。案涉預售商品與直播商品均屬附贈式有獎銷售,並在網絡促銷中被廣泛採用。附贈式有獎銷售中的贈品是向消費者公開的,消費者在購買主商品的同時便得知自己將獲得什麼樣的贈品。購買主商品與獲得贈品是「捆綁式」的一個行為,而不是可以割裂、分離的兩個行為。歐萊雅公司通過微博等渠道發布真實有效的價格保護承諾,其本意即為參加預售活動能以最低折扣、最低價格購買含紫米精華的商品,從而讓消費者產生明確消費預期,消除其對商品價格波動疑慮,縮短達成消費意願的時間,促進購買行為的實際發生。
對於歐萊雅公司提交的案涉兩種商品屬於完全獨立的商品主體,不具有可比性的問題。法院認為,比對案涉兩類商品,可以發現,兩者均含紫米精華,且紫米精華重疊率高達75%。從商品銷售價格之和看,兩者相差700元(2660元-1960元)。雖然不同的主商品指向不同的消費群體,但不排除歐萊雅公司的此種營銷方案,實際上使以高女士為代表的部分消費群體,出於對歐萊雅公司官方微博「最划算」承諾的信賴而放棄對類似商品或高度重合商品售價的期待和觀望,進而在直播間秒殺活動推出後產生對預售商品並非「最划算」的主觀認知。雖然案涉兩種商品屬於完全獨立的商品主體,但不應以此否定消費者在締結合同時得到「最划算」商品組合的合同目的。歐萊雅公司違反了對高女士的「最划算」承諾,構成違約。
消費者獲賠200元法院:電商經營者應遵循先前價格保護承諾
就歐萊雅公司辯稱高女士未及時行使冷靜期權利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冷靜期權利屬於消費者的權利,而非義務。就一般生活經驗而言,消費者在收到商品之後,在尚不知有更加優惠的銷售活動前,無法期許他們為等待更適宜的價格而時刻警醒,以便及時有效行使冷靜期權利。否則將會實際上加劇消費者對商家承諾的不信任,減緩網購商品流通效率,徒增社會交易的時間成本與守約成本。
法院同時指出,就行業慣例而言,案涉直播商品通過直播電商渠道銷售,其價格可能會低於正常促銷價格,但電子商務經營者仍應重視消費者信賴利益保護,遵循先前的價格保護承諾。
法院一審判決歐萊雅公司賠償高女士200元。歐萊雅公司不服上訴到廣州中院。
廣州中院認為,歐萊雅公司在微博文章中宣稱「最划算」,但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高女士購買的涉案商品雖然與直播商品的組合不完成一致,但均含有「紫米精華」,紫米精華重疊率高達75%,兩組商品銷售價格相差700元,歐萊雅公司違反了對高雅婷的「最划算」承諾,構成違約。 「紫米精華」和「色修精華」從進口產品備案文號和外觀均可明確是不同產品,且預售商品與直播商品屬於不同的商品組合。因此,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兩款商品的種類、數量、售價以及直播商品限量銷售等因素,酌情判定歐萊雅公司賠付200元並無不當。
廣州中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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