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市場,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張一平自上世紀90年代末開始,因打架兇狠不計後果在浙江省仙居縣奠定惡名,隨後二十多年間,他集結同鄉、閒散人員,發展組織成員,依仗自身的黑惡影響力,通過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張一平甚至通過拉攏、賄選等手段成功當選仙居縣人大代表。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張一平涉黑組織一名成員的一審判決書,其中披露了該組織諸多惡行稱,張一平等人通過開設賭場、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手段,實現資本的原始積累,鞏固地盤,樹立威望;組織形成後,他們又通過強迫交易、非法採礦、敲詐勒索以及壟斷工程、尋求國家工作人員非法保護等手段,攫取巨額財產。
上述涉黑組織成員在路橋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中,被法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半。
而在今年6月17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另一份來自台州中院的終審裁定書中,法院認定張一平自2005年9月以來,通過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與他人共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採礦、尋釁滋事、破壞選舉、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等犯罪活動28起,違法活動8起,涉罪12宗,張一平與其他22名組織成員分別法院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到一年九個月不等的刑罰。
壟斷賭場起家,曾有富商幕後支持
據判決書,上世紀90年代後期,打架兇狠不計後果,又講「江湖義氣」的張一平迅速在仙居縣奠定了惡名。此後,他糾集同鄉、社會閒散人員,發展組織成員。2002年至2005年,張一平夥同趙小土、泮森林、應林光、徐小峰等人在仙居縣大路村及周邊開設賭場,後與當時的仙居縣「月塘幫」頭目王某聯手,壟斷了仙居縣城關東門外一帶賭場。
在此期間,張一平結識當時仙居縣一名富商,受富商指使,通過故意傷害張某,得到了富商的資金支持,並依此快速實現了資本的原始積累。
2005年5月30日,張一平憑藉自身的惡名,以拉攏、賄選等手段,成功競選大路村村民委員會主任,後當選仙居縣人大代表。同年9月,為替富商討債,張一平帶領應林光及泮森林、等人將李某從北京拘禁回仙居,並採取戴手銬、罰下跪、關墳墓、毆打等方式逼其還債,時間長達10天。
這起案件當時在仙居縣影響惡劣,但以張一平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卻藉此形成。2009年1月,張一平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賭博罪被判處緩刑。此後,其涉黑組織的影響力因此進一步擴大。
此後,為壯大組織勢力,獲取更強經濟實力,張一平繼續拉攏吸收了郭大勇、王愛芬、王傑、林美龍、徐俊英、徐德利、林介興、徐承平、徐梅豔、俞智、徐林敏、徐承偉、徐承鋒、徐建輝、徐會見、趙俊強、陳明富等人為該組織成員。
判決書顯示,上述成員被吸納後,張一平涉黑組織結構逐漸穩定且層級分明,分工明確。張一平系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趙小土、郭大勇系組織的積極參加者、骨幹成員;泮森林、應林光、王傑、王愛芬、林美龍、徐俊英、徐德利、林介興、徐承平等人為該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徐梅豔、俞智、徐林敏、徐承偉、徐小峰、徐承鋒、徐建輝、徐會見、趙俊強、陳明富等人是一般參加者,成員人數達二三十人。
張一平為維護自己在組織中的權威,維護組織的壯大運行,明確組織成員不得私吞錢財,做事隨叫隨到,行動聽從指揮,接聽電話要及時,匯報事情不得越級;為籠絡人心,方便管理,他甚至對表現積極的成員給予股份、支付轎車首付等經濟獎勵,並經常組織會餐、唱歌等。而另一方面,對違反組織規約的成員,則會疏遠,或驅離組織。
從2005年9月開始,張一平涉黑組織依仗自身的黑惡影響力,有組織的通過實施大量違法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共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採礦、尋釁滋事、破壞選舉、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等犯罪活動28起,違法活動8起,甚至把持大路村基層政權、壟斷採砂、園區建設等行業或區域。
通過賄選控制村兩委,把控基層政權
儘管張一平通過罰下跪、關墳墓及毆打等暴力手段非法拘禁李某,使其涉黑組織的影響進一步擴大,進而吸納了更多成員,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組織的規模化,但這起案件還是對他產生了不利影響。
因非法拘禁李某,張一平無法連任村民委員會主任,遂安排組織成員憑藉該組織在大路村的勢力和影響力,通過賄選等方式拉攏村民,幫助其妻王愛芬先後擔任大路村村民委員會主任、黨支部書記。
張一平被判緩刑後,在緩刑考驗期內,於2011年在寧波機場故意毆打王某,後憑藉國家工作人員的庇護,該案被化解撤案,並繼續擔任該縣人大代表。為增強該組織在村基層組織中的實力,控制村兩委幹部,張一平又安排組織成員趙小土、徐俊英、林介興分別擔任村主任助理、黨支部副書記、黨支部委員,採用暴力、恐嚇等手段使組織成員徐小鋒的妻子當選大路村村民委員會主任。
通過長期把持大路村基層政權,張一平涉黑組織掌控了大路村基層組織政權為該組織服務,以支付低價金額長期使用信用社舊址,低價租賃、拍得豪城實業有限公司場地,多方攫取村集體利益。
2009年至2018年間,張一平涉黑組織通過利益輸送,勾結仙居縣水利局相關領導幹部,依仗自身黑惡影響力,非法壟斷永安溪砂石開採長達十餘年,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造成國家礦產資源損失嚴重,永安溪流域生態環境也因此遭受嚴重破壞。
2014年,張一平又憑藉組織影響力,從其他企業手中承攬永安溪綜合治理與生態修復工程,以該工程建設為掩護,長期非法採砂,使得原本工期為十個月的工程至案發尚未建好,嚴重增加了永安工業園區周邊的防洪風險,危及到周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台州中院在終審裁定中同時查明,2008年開始,仙居縣人民政府開始籌建永安工業園區,大路村範圍內被徵地一千多畝,2009年開始園區管委會委託大路村負責大面積填方工程,但這一填方工程被張一平涉黑組織壟斷承包,並陸續壟斷圍牆施工及企業二次填方等工程。2010年前後,永安工業園區的企業陸續進駐,張一平涉黑組織又以堵門堵路、斷電、威脅等方式壟斷企業回填、企業基建的砂石供應、填方機械等,不允許企業外購砂石,不允許外村機械進入大路村內作業。
此外,張一平涉黑組織還憑藉自身影響力,通過堵路、威脅等方式強攬他人中標的道路填方工程,致使企業廠房建設、道路工程建設效率低下,成本增加,嚴重破壞生產秩序,影響當地經濟健康發展。
台州中院查明的犯罪事實中,張一平涉黑組織從2009年開始,僅通過非法採砂,強迫交易、壟斷工程等方式,累計非法獲益2000萬餘元。
罪涉十餘宗,涉黑組織24人獲刑
2019年1月18日,張一平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敲詐勒索罪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經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台州市路橋區檢察院在此後對張一平提起公訴時,將指控的罪名增加到12項,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破壞選舉罪、賭博罪、行賄罪和重婚罪。
值得注意的是,張一平被抓後,其涉黑組織中又有22人陸續被抓。
2019年12月31日,台州市路橋區法院對該案最初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張一平涉黑組織自2005年9月起,共實施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採礦、尋釁滋事、破壞選舉、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等犯罪活動28起,違法活動8起,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和經濟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分別判處張一平等23人一年九個月到2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張一平等7人不服判決,以遭到刑訊逼供、原審認定犯罪事實沒有法律依據、超出追訴時效、量刑過重等為由提出上訴,台州中院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台州中院認為,上訴人張一平組織、領導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稱霸一方,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索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多次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退出經營,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礦罪;為組織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台州中院同時對一審判決中認定的張一平其他罪名,及其餘幾名上訴人的相關罪名逐一進行了確認,並於2020年5月26日作出終審裁定,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張一平等23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後,2019年1月23日,其涉黑組織中另一名成員徐西琪也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其電話勸說後,2019年12月17日,曾參與該團夥非法採礦的徐某也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2020年7月27日,路橋區法院一審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判處徐西琪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以非法採礦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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