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商財經網 蘇佳/文
大自然家居(中國)有限公司(簡稱「大自然家居」)因貨款問題被訴至法院,結果敗訴賠償。
朱某某代惠州雷士公司執行合同
裁判文書顯示,原告朱某某曾是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惠州雷士」)的員工,雙方籤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三年,自2009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8日止。
2011年5月20日,惠州雷士(甲方)和大自然家居[乙方,原為大自然地板(中國)有限公司]籤訂了一份《雷士照明戰略合作協議》,約定:乙方指定甲方作為NVC雷士品牌照明、電工等相關產品的供應商,統一結算,乙方採用甲方提供的雷士產品;甲方包含甲方及甲方指定的雷士經銷商,具體以甲方出具的授權書為準;甲方按雙方協定的價格供貨給乙方;乙方指定楊一萍為訂單人員,由其所籤字訂單為可執行訂單;甲方雙方每月5日核對上月帳務,10日前完成對帳,15日前乙方將貨款匯入甲方指定帳戶;甲方送貨或發貨到乙方佛山總部,運費由甲方承擔,或在雙方協商下由甲方代為配送,運費由乙方承擔;本協議有效期限為2011年5月20日至2012年5月19日。
上述合作協議籤訂後,惠州雷士指定朱某某專門負責協商該協議的有關事宜。在實際履行合作協議時,惠州雷士沒有參與具體的交易,均是由朱某某按照大自然家居所下訂單,墊款向惠州雷士的各地經銷商或其他供貨商採購,然後出售給大自然家居。
其中,在合肥雷士照明有限公司(簡稱「合肥雷士」)參與的交易中,朱某某一般會通知大自然家居將貨款支付給合肥雷士,合肥雷士核實後再將收到的貨款返還給朱某某。合作期間,因大自然家居多次採購LED產品,而惠州雷士沒有生產相關產品,朱某某則墊付款項私自向第三方採購大自然家居所訂購的LED產品,然後供應給大自然家居,貨款則一般由大自然家居代收後再返還給朱某某。
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結果繼續上訴
2012年初惠州雷士舉報稱朱某某從合肥雷士提款涉嫌挪用資金,惠州市惠城區法院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二初字第57號判決,判決朱某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到2013年3月19日。收到判決距離釋放日期很近,朱某某沒有上訴。刑滿釋放後朱某某申訴,經過申訴、重審等程序,最後惠州市惠城區法院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粵1302刑初426號判決,判處朱某某無罪,該判決於2016年10月21日生效。
朱某某在被羈押時大自然家居尚有貨款未支付完,其刑滿釋放後催討無果,於2013年上訴要求賠償,一審判決後,朱某某及大自然家居繼續提起上訴。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確認原審查明的事實,並認為:合同籤訂後,在實際履行中,惠州雷士一方系由其職員朱某某具體與大自然家居交易,朱某某指定合肥雷士,合肥雷士收取大自然家居貨款後再轉交給朱某某。從上述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看,合同主體賣方是惠州雷士屬實,但是,鑑於朱某某私下代大自然家居先行墊付貨款給供應商合肥雷士,惠州雷士在一審庭審和二審答辯中均稱其未參與大自然家居的交易,認可大自然家居貨款由朱某某收取,據此可認定朱某某是大自然家居未付貨款的權利人,有權向大自然家居主張貨款。發貨單顯示發貨單位為廣州全局照明電器有限公司的三筆貨款,金額分別為瀋陽紅星店貨款28206.83元、瀋陽家具城點貨款15135.08元、瀋陽渾南居然店貨款16115.16元,與廣州全局照明電器有限公司存在利害關係,朱某某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朱某某於是就上述3筆貨款向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大自然家居支付貨款。
大自然家居應支付上述3筆貨款
法院認為,瀋陽紅星店28206.83元的訂單及瀋陽家具城店15135.08元的訂單,供貨單位均為合肥雷士,而合肥雷士在惠州案件中自稱與朱某某沒有買賣合同關係,且法院生效判決查明在惠州雷士、合肥雷士和大自然家居履行買賣合同過程中,朱某某是大自然家居未付貨款的權利人,因此朱某某有權向大自然家居主張上述兩筆貨款。
瀋陽渾南居然店16115.16元的訂單,供貨單位經修改寫成「廣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大自然家居確認未與廣州雷士照明有限公司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往來,該訂單上的主體應是第三人,而第三人聲明該筆貨款與其無關,結合朱某某陳述的交易習慣,法院認定瀋陽渾南居然店訂單的操作流程與另外兩份訂單相似,交易實際發生在朱某某與大自然家居之間,朱某某有權主張該筆貨款。
上述三筆貨款所涉的三家店均已順利開業,大自然家居一直以來沒有向任何人主張權利,說明其確實已收到貨,法院認定朱某某已按訂單要求發貨,大自然家居應向朱某某支付貨款59457.07元。
《戰略合作協議》約定大自然家居應在交貨期提前七個工作日下單,雙方每月5日核對上月帳務,15日前付款。案涉三張訂單最遲的日期在2011年11月15日,照常理推斷,朱某某應在下訂單短期內即發貨,因此其主張從2011年12月15日起計付利息有理,法院予以支持,暫計至2018年4月14日,利息共19177.43元。
法院判決大自然家居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朱某某貨款59457.07元及利息(暫計至2018年4月14日為19177.43元,之後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
大自然家居董事長佘學彬了解此起案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