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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離崗離職保密管理主要措施包括清退載體文件、籤訂保密承諾書、開展保密提醒談話和離崗離職脫密期管理等。「離崗」,指離開涉密工作崗位,仍在本機關本單位工作的情形;「離職」,指辭職、辭退、解聘、調離、退休等離開本機關本單位的情形。
離崗離職的前置條件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前,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要會同保密工作機構,嚴格核查、督促涉密人員清退所有涉密載體,清理有關權限,這是辦理離崗離職手續的前置條件。清退涉密文件。涉密人員應對本人暫存或持有的涉密文件(含電子文件)進行清點並登記造冊,報本部門負責同志覆核並籤字。移交檔案管理部門的,應按有關檔案管理規定辦理移交手續;不再使用的,請示部門負責同志同意後,按照涉密載體管理有關規定進行銷毀。清退涉密設備。涉密人員應對本人使用的各類信息設備進行清點登記,隨載體清退記錄一併報本部門負責同志覆核確認。涉密信息設備在本部門繼續使用的,部門負責同志需重新指定設備責任人,並及時通知單位信息化管理部門變更設備責任人。取消信息系統訪問權限。機關單位應根據涉密設備移交情況,收回原涉密人員的系統訪問權限,封存或禁用其系統帳號、關閉原設備接入埠,必要時可進行技術審計。收回場所出入權限。機關單位應及時收回離崗離職的涉密人員出入涉密場所或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出入權限。如註銷門禁帳號口令、變更門禁卡權限等。
保密承諾和提醒談話
保密承諾。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前,機關單位應組織其籤訂離崗離職保密承諾書,明確其離崗離職後應履行的保密義務以及違反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認真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以任何方式洩露所接觸和知悉的國家秘密;不私自持有涉密載體;遵守脫密期管理的各項要求。保密義務不因涉密人員的離崗離職而終止,只要涉密人員知悉的國家秘密沒有被解密,涉密人員就負有保守這些國家秘密的義務。機關單位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在承諾書中對涉密人員應承擔的保密義務作出明確的要求或約定。保密提醒談話。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前,所在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要會同保密工作機構對其進行保密提醒談話,告知其應承擔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義務。提醒談話應在涉密人員辦理離崗離職手續前進行,談話方一般不少於2人,必要時,可以形成書面記錄。 提醒談話主要有兩方面內容:一是告知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的有關管理措施,如明確涉密人員脫密期起止時間、脫密期管理單位、脫密期管理的具體要求等;二是了解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的具體情況,如離崗或離職後的去向、從業情況等。
脫密期管理
保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實行脫密期管理。脫密期管理是涉密人員離崗離職管理的重要內容,指在一定期限內,對離崗離職涉密人員的就業、出國(境)等方面採取限制措施。機關單位應制定具體的脫密期管理制度。確定脫密期期限。一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脫密期為2—3年,重要涉密人員脫密期為1—2年,一般涉密人員脫密期為6個月—1年。當然,機關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和涉密人員所涉及的國家秘密密級、知悉範圍、保密期限等具體情況,適當延長脫密期期限。脫密期結束,離崗離職涉密人員在就業、出國(境)等方面不再受有關限制,但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仍應承擔保密義務。不同類型人員的管理。輪崗人員和退休人員,即涉密人員調整到本機關本單位非涉密崗位工作的,或在本機關本單位退休的,脫密期管理由本機關本單位負責。交流調動人員,如涉密人員調入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的,調出機關單位應在辦理交流或調動手續的同時,出具委託管理書,委託調入機關單位進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的交流調動,不受脫密期的影響。 借調、掛職人員,即涉密人員借調、掛職到其他單位的,涉密人員組織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應向用人單位出具《脫密期委託管理書》,委託用人單位負責脫密期管理。其他性質的離職人員,應當主動向機關單位報告去向,機關單位辦理其離職手續的同時,委託社保關系所在地市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社保關係未轉出或社保關係不明確的,委託涉密人員常住地市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協調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戶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公安機關共同負責脫密期管理。 脫密期保密管理要求。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其就業、出國(境)等權益受到一定限制,還要承擔重大事項報告、接受回訪等義務。一是擇業限制。脫密期內的涉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就業。機關單位發現涉密人員有違反規定從業情形的,應及時報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公安機關。 二是出國(境)限制。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未經批准不得因公、因私出國(境)。現單位進行出國(境)審批時,應徵求原機關單位意見;委託屬地管理的,由原單位審批。 三是重大事項報告。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應當按照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要求,向負責脫密期管理的機關單位進行重大事項報告。四是脫密期回訪。對脫密期內的核心涉密人員,原單位應進行必要的回訪;委託屬地管理的,原單位可以直接回訪,也可以委託屬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回訪。回訪可採取實地談話、電話回訪、函訪等形式。
來源 | 中國保密在線
【來源:天津市西青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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