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軍路團隊
諮詢:
你好!我兒子是2016年大專畢業去的部隊,現在是二期(中士)第一年,我想問問三期(上士)回來有安置卡嗎?政府能給安排工作嗎?(軍齡)一共是九年。謝謝!!
答覆(本期由軍路君解答):
本期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答:1)優待安置證的有關政策規定;2)哪些退役士兵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3)服役至上士,實際兵齡9年,能安排工作嗎?
1)優待安置證的有關政策規定?
安置卡,本身就是一種不準確的提法,但卻被誤提了很多年。安置卡,準確的提法應是優待安置證。
《優待安置證》自2002年冬季徵兵開始施行,到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出臺廢止。
早在2002年至2011年(不含)前,參軍入伍的青年,依據入伍時的戶籍不同,城鎮入伍士兵發放「非農或城鎮優待安置證」,農村籍入伍的青年發放「農字優待安置證」,是作為其退役安置、家庭優待的優待有效憑證。
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優待安置證也正式退出歷史舞臺。參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出臺前的規定,持非農或城鎮優待安置證的退役士兵,退役回地方後,由政府負責安排工作保障第一次就業。
當然,也可以根據其個人意願進行自謀職業安置,發放一次性自謀職業金。
2)哪些退役士兵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
根據現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對象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是服現役滿12的退役士兵;二是平時榮立二等功或戰時榮立三等功的;三是因戰致殘達到5-8級傷殘等級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3)服役至上士,實際兵齡9年,能安排工作嗎?
本文諮詢的青年為2016年入伍,其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出臺後入伍的,故參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執行,符合「2)」中的條件,才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僅從軍齡上說,其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的,也就是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時可以根據個人意願選擇按入伍時的安置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