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公懷瑾先生 著述
[內容節選]
只有五種,稱作「五服」,其等次如下:
一、斬衰(音斬摧):守喪時間為三年,所穿喪服用最粗劣的麻布製作,不縫下邊及旁邊。
二、齊衰(音資摧):守喪時間,杖期的一年或五月,不杖期的六月,喪服用稍粗麻布製作,縫邊。
三、大功:守喪時間九個月,喪服用粗的熟麻布製作(即經漂白後的粗麻布)。
四、小功:守喪時間五個月,喪服用稍粗的熟麻布製作。
五、緦麻:守喪時間三個月,喪服用細的熟麻布製作。
這裡有「杖期」與「不杖期」,就是「執喪杖」或「不執喪杖」。喪杖粗為一搤,就是大拇指與食指,繞成一圈那麼粗;長不過膝,就是和下腿一樣長;外面裹以刺狀的白紙,但所用的質料,因死者的性別而不同。男性用的名苴杖,用竹製成,以其圓形象天,性貞,四時不凋謝,表明子為父禮中痛極,自然圓足,有終身之痛。女性用的名削杖,用桐樹削成四方形的杖,以象地,表示桐隨時間的轉變到秋天即凋落。母喪外雖削殺,服也從時除,而桐心是實的,終身之孝心,和對父親相同(桐)。由此可知在禮儀上的每一細小事物,都不是隨便規定,而有其深刻的含義,一定的表徵。
另外還有一種杖,俗稱齊眉杖,是妻子死了,丈夫服亡妻之喪而用的,也是用桐製作,但杖的長度,高與眉齊。不過這是東漢時,梁鴻、孟光夫婦舉案齊眉的故事發生以後,才有的禮儀。因為齊眉杖,就是象徵夫妻相敬的意義。在訃文中,看到自稱「杖期生」的,就表示丈夫為亡妻執這種「齊眉杖」。不過,如果父母尚在,則不可以執這種杖,所以凡在訃文上看見有「不杖期生」的,就知道死者的公公婆婆或其中之一尚健在的。
另外還有兩種特殊的服喪,一種名「降服」,一種名「反服」。所謂「降服」,如兄弟二人,弟弟無子,哥哥將一個兒子過繼給弟弟繼承宗祧,成為弟弟的兒子。但當這孩子的生父死了以後,還是要服喪,只是不必服三年的斬衰之喪,可以降低服一年的齊衰之喪,在訃文上稱「降服子」。女兒出嫁也降服。至於反服,則是尊長執卑晚的喪,如父親執長子期年的喪,或執眾子五月之喪,名為反服,訃文上稱「反服父」。
關於喪服的體制,大約分為六大類:一、本宗九族五服。二、妻為夫族喪服。三、出嫁女為本宗親屬降服。四、為本生親屬降服。五、妾為家長族內服。六、外親服等。關於喪服的詳細規定,可參考《幼學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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