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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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網際網路和各類手機APP時
你是否對這一行字感到十分熟悉?
消費者直接勾選確認該條款以進行下一步操作,但這一行為是否表明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已經盡到了自己的提示義務,從而在發生爭議時得以適用免責條款?本次金融法律小課堂將以一個保險合同案例進行說明。
案
件
詳
情
王老太在手機上向A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保險並按約繳納了保險費,A保險公司向王老太發送了電子保單。保險期間,王老太駕駛摩託車與一輛貨車發生碰撞,造成了交通事故,王老太本人受傷住院,花費醫療費共計9萬多元,並經司法鑑定構成九級傷殘1處和十級傷殘2處。隨後,王老太向A保險公司提出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及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請求,但A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王老太隨即向臺江區人民法院起訴。
A保險公司認為,王老太在購買該種保險時已經勾選「確認閱讀並理解合同條款」,同意接受投保規則全部內容,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判決:
A保險公司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向王老太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意外醫療保險金。
法官說法
主審法官認為,本案中A保險公司未能證明其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
本案中,王老太在線上購買保險產品,A保險公司在其官網的投保界面上「保險條款」一欄要求用戶點擊下載卡冊和條款,下載完畢後須勾選「本人已經閱讀並理解本卡卡冊內容和條款內容」才能點擊「我同意」,之後進入填寫個人信息界面,最後才能激活保單。
首先,提示義務是保險人應當主動履行的法定義務,保險人對於免責條款應當主動地、完整地向投保人展示,而A保險公司提供卡冊、條款的連結由投保人自行下載閱讀,再以機械化的勾選確認項視為履行提示義務的做法,事實上將應當主動履行的法定義務簡便化,並將相應責任轉嫁到操作人身上,與保險法設定免責條款提示義務的立法本意相悖。
其次,網絡具有匿名性、自助性特徵,激活自助卡的操作人是否是投保人未知,造成所提示的對象不明確,本案亦無法排除由他人代為激活的可能性。因此,A保險公司將「無證駕駛」等法律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事由未作提示,該條款不產生免除其保險責任的效力。
法
條
鏈
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司法小建議
保險公司採用線上方式與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主動、完整向消費者展示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並對相關免責條款作出各種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比如在網絡顯示頁面上採取突出顯示的各類設計,以盡到自己的法定提示義務;同時,亦可採用人臉識別、指紋識別、電子籤名等新技術手段,進一步驗證消費者的身份,明確受提示的對象,從而補強證據、提高證明力。
編輯 |《法制頭條》福建新媒體中心 高淑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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