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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言:美劇Billions在金融圈大熱,情節和演技值得稱道,更令人點讚的是穿插其中的美國金融和法治知識。要想在追劇中寓教於樂,應該了解下這些知識的背景。
財新特約作者 官巨/文
地區檢察官(District Attorney,DA)
Billions的一個男主角是紐約南區的聯邦檢察官。不了解美國的聯邦檢察官制度,就不可能看懂Billions。
聯邦檢察官制度自美國立國時就開始運轉。美國將全國的司法區域劃分為94個聯邦司法區,其中有兩個小區共用一個檢察官,因此全美共有93個聯邦檢察官。檢察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確認,每屆任期4年,負責對轄區內歸屬聯邦管轄的犯罪行為提起訴訟。聯邦檢察官是這個區域內聯邦的最高執法官,獨立依法履職。美國的司法部長 (attorney general,也可以說是總檢察官)與這些地區聯邦檢察官只有指導協調的關係,並非中國的上下級關係。紐約南區覆蓋曼哈頓,在美國司法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聯邦檢察官最大的權利並非調查案件,而是「有權決定對哪些案件進行調查」。大家一定都看過蝙蝠俠、蜘蛛俠、美國隊長等諸多大片,知道美國犯罪行為猖獗。但是,最大的地區檢察官辦公室也只有350名助理聯邦檢察官(Assistant DA,可以出庭),辦案資源有限,聯邦檢察官需要根據自己的信條和風格,選擇重點打擊的犯罪類型。信條和風格也是美國總統提名地區聯邦檢察官的考量因素。
檢察官的老婆因為在對衝基金工作,因此勸檢察官將案件交給紐約東區或紐約州的司法部長處理(state AG)。紐約東區歷史上是從紐約南區分出來的一個聯邦司法區,與南區在執法地域有重合,因此有些案件兩邊的檢察官都可以決定是否查辦。美國是個聯邦制國家,聯邦檢察官負責聯邦範圍的執法工作(違反聯邦法律),一般認為大多數金融犯罪屬於這個範疇。斯皮策(Splitzer)當選紐約州的司法部長(State AG,紐約州司法部長由選舉產生)後,卻一改慣例,將華爾街的金融犯罪作為調查重點,甚至將當時紐交所的CEO格拉索送上法庭。斯皮策因此聲名鵲起,隨後又在選舉中更進一步,當選紐約州州長。前途一片看好之時,卻因招妓醜聞下臺。但是斯皮策的努力使得紐約州檢察官加入了打擊華爾街金融犯罪的隊伍。
紐約南區檢察官出了不少名人。現任美國證監會主席瑪麗懷特曾於1993年至2002年執掌這個職位,是200多年來出任該職位的首位女性。期間瑪麗懷特主辦了世貿中心爆炸案,將有關恐怖分子繩之於法,在司法界留下了誰說女子不如男的美名。離任後,瑪麗懷特出任了一家華爾街頂級律師事務所的訴訟部主任。原因在美劇中也有反映,地區檢察官的年薪為18萬美元,而華爾街律師的起薪為140萬美金。
現任紐約南區檢察官Preet Bharara,生在印度,長在美國,在中國的概念裡就是個「香蕉人」,而且從膚色看是個熟透的香蕉。此人非常厲害,經辦了一系列大案,特別是在打擊華爾街犯罪方面卓有成效。美國司法界認為,無論誰當選總統,都有可能提名Bharara出任司法部長。
美國證監會(SEC)
經常給檢察官提供各種違法違規線索的就是美國證監會在紐約的稽查人員。千萬不要用對中國證監會的偏見去認知美國證監會。這兩個機構在執法體制上有很大差異。
美國證監會的網站上強調,自己首先是個執法機構(First and foremost, the SEC is a law enforcement agency)。美國法治環境完善,華爾街刁民多,美國證監會在調查時經常遇到不予配合的情形。美國證監會為此可以向美國法院申請傳票(subpoena),傳喚證人,調取證據。如果當事人在不予以配合,就將面臨妨害司法調查的犯罪指控。不要小看這個罪名,安然事件中,會計師事務所安達信就是因為銷毀底稿,被控妨害司法調查從而導致百年老店毀於一旦。
查明違法事實後,美國證監會如果要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有兩種方式。一是到聯邦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法院的判決,對當事人進行民事處罰(罰款,禁止從業等),當然美國證監會也會面臨敗訴風險。二是通過按照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的要求交由行政法官審理。
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委是內設機構,行政處罰委委員是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美國證監會的行政法官則獨立於美國證監會,與美國證監會沒有任何隸屬關係。
行政法官對案件的審理不僅在形式上,在實質上也是司法審判。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決(Initial Decision)後,美國證監會的調查部門或當事人均可向美國證監會的委員會提起覆核要求。
美國證監會的委員會由5名委員構成,委員由總統提名,參議院確認,任期5年,依次到期,循環往復,任一黨派的委員不得超過3名。委員雖由總統提名,但是與內閣組成部門不同,總統無權對其免職,因此委員會相對獨立於政府運作。
類似美國證監會這類的機構,在美國統稱為法定單設機構(Independent Agency),一般均採用委員會(Commission或 Board)制,承擔特定的功能,依法獨立履行職責。美國的法定單設機構有約50個,包括美聯儲(Fed),聯邦通訊委員會(FCC)等,APA就是專門為規範此類法定單設機構的立法。
官司打到美國證監會的委員會後,委員會採取多數決的投票制度。瑪麗懷特主席因為曾在律師事務所任職,因此不得不經常申請迴避(recuse),任期內已經申請迴避50多次,並因此受到攻擊。迴避制度是美國執法人員面臨潛在利益衝突(瓜田李下)的一個權利,而非義務。美劇中的地區檢察官在多方勸告下,也自行選擇了行使迴避權。
無論採取哪種方式,從調查到最終的處罰往往曠日持久。委員會裁決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程序與效率之間,美國更加傾向前者。對於證據充分的案件,美國證監會多採用和解(settlement)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處理,當事人同意繳納罰款,甚至禁止從業,這與官司打到底的懲罰效果是一樣的,但是當事人在和解中可以不用認錯。
由於美國證監會只有民事訴訟權,而且調查權限於傳喚,打擊金融犯罪的效果確實受到影響。2012年,歐巴馬籤署總統令,將布希總統打擊公司欺詐的工作機制升級為打擊金融欺詐(stopfraud.gov)的工作機制。這個工作機制由司法部牽頭, 20多個聯邦機構共同參加。美國證監會是打擊證券欺詐工作組的主要成員。美國證監會通過司法部加強了與地區檢察官和聯邦調查局(有權拘押、監聽、監視)的合作,共同調查,分別起訴(民事、刑事),有效打擊了一批金融領域的犯罪案件。
對衝基金(Hedge Fund)
美劇中的另一個男主角是對衝基金的一哥。對衝基金是私募基金的一種。美國證監會對私募基金的分類是按照投資策略(investment strategy)分類的。美國證監會定義,對衝基金投資策略的兩個要件是做空(short)和加槓桿(leverage)。嚴格按照這個定義,中國目前幾乎沒有對衝基金。
對衝基金是私募基金,管理對衝基金是投資顧問(Investment Adviser)。美國1940年就制訂了《投資顧問法》,要求公募基金的投資顧問必須到美國證監會登記,並豁免了私募基金投資顧問的登記。2010年的多特弗蘭克法案修改了1940年的《投資顧問法》,要求私募基金的投資顧問也必須到美國證監會登記。
對私募基金投資顧問來說,登記時並沒有門檻要求,但是登記以後必須遵守美國證監會的監管規則,保留投資記錄,隨時接受美國證監會的檢查。很多私募基金的投資顧問都自由慣了,覺得接受監管很麻煩。多特弗蘭克法案考慮到這一點,給私募基金投資顧問留了一條出路。如果私募基金投資顧問募集的資金都來自親朋好友,則可以豁免登記。
美國證監會對親朋好友的範圍有非常細緻的定義,符合定義的私募基金投資顧問被稱為家族投顧(family office)。家族投顧不納入監管,豁免登記,但也不能管理外部資金。大佬索羅斯顯然更喜歡自由,宣布清退外部資金,將基金轉為family office。
美國證監會也願意用這招來與私募基金達成和解。對衝基金老大SAC就與美國證監會達成協議,同意清退外部資金,轉為family office。在清退外部資金的時候,SAC未能按期清退完成,不得不申請延期一年。
之所以外部資金清退遇到困難,是因為對衝基金投資的資產有些流動性過低而無法估值,因此將其放入側袋(side pockets),鎖定給當時的基金持有人,此後的基金申購人與側袋資產無關。顯然以SAC幾百億美元的規模,將所有側袋資產變現並不容易。
美劇中私募一哥手下有很多PM( Portfolio Manager),中文可以翻譯為組合經理或者基金經理。但是從美劇可以看出, PM與基金經理完全不是一個概念。
對衝基金一般會將基金大盤子分為若干組合,每個組合由一個團隊管理。這個團隊會配備分析師(analyst),交易員(trader),團隊的頭就是PM。可以說,一個PM管的portfolio就是一個子對衝基金。如果組合的業績(P/L=profit/Loss)好,扣除中後臺成本(合規、風控、人力、行政)和公司的分成後,PM的團隊能獲得巨額獎金,PM本人無疑會拿大頭。可以看到美劇裡面私募一哥手下的PM個個都是住別墅,開豪車。
PM管理的組合可以按照適當維度劃分,比如不同行業,不同市場,不同規模等等。深根於某一領域的PM,會鍛鍊出專業本領,同時也不會與其他PM的領域出現交叉。投資收益獲益於專業化分工,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本組合或各個組合之間的同反向交易也消弭於無形。就連美劇中的私募一哥也知道,買某一隻股票的消息只能告訴一個PM,否則在一隻基金內部會出現難以解釋的同反向交易。
中國的基金經理制度很可能源自PM。但現行制度把管理組合的PM變為了管理單只基金的經理。對基金經理而言,完全沒有專業劃分,也很難說有一技之長。最近中國證監會還在抱怨,同一基金公司不同基金共同買入同一股票。這事本質上與美劇中的私募一哥異曲同工。
內幕交易
美劇中,聯邦檢察官和SEC費勁心機想獲取私募一哥從事內幕交易的證據。線人、竊聽、監視、辯訴交易等各種手段都用上了。從中國最大的內幕交易案(8.16事件)的迅速查辦看,似乎美國調查內幕交易的難度遠遠高於中國。這裡面確實有不同的法治背景。
搞明白要從70年代說起,當時美國有家公司叫Equity Funding。這公司既是共同基金,又有保險牌照,還在紐交所上市,通過售賣6萬份假保單迅速起家。公司裡的一個知情的員工被開了,於是把秘密告訴給了一個名叫Ray Dirks的券商研究員。這個研究員深入調查後,果然發現Equity Funding有假。他首先投稿華爾街日報進行報導,可惜華爾街日報沒敢報導。無奈又去美國證監會。美國證監會拖拉了一陣時間,才算正式接受舉報。最後果然證明,這家公司造假,於是被交易所摘牌,很多投資者損失慘重。
按說Dirks應該成為舉報造假的英雄,可是美國證監會居然控告Dirks內幕交易。美國證監會的邏輯是這樣的:Dirks知道了Equity Funding造假的內幕後,本應守口如瓶,信息公開前(或者華爾街日報報導前,或者美國證監會公布前),不得與外人道。可是Dirks是個大嘴巴,在現實的朋友圈中到處說,結果不少知道此事的基金經理提前賣出了股票。這就是內幕交易!
這官司一路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放對內幕交易給出了適用至今的定義:內幕交易的本質是欺詐。構成內幕交易的要件是違反信託責任(fiduciary)。從事內幕交易的人主觀上有依靠內幕交易獲利的意圖。為僱主非法行為保密不是信託責任。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否定了SEC的控告,同時也給內幕交易明確了法律要件,其法理基礎是內幕交易是欺詐,不構成欺詐就不是內幕交易,定罪內幕交易就必須證明存在欺詐意圖。
美國最高法院的邏輯在一些國家並不認同。有些國家對於內幕交易的法律定義基於「公平理論」,即不區分交易意圖,凡是利用市場所不知道的信息進行交易就是內幕交易,因為這有違公平。這個理論在認定內幕交易時門檻更低,但是也容易擴大化。例如,證金公司肯定掌握市場其他交易方所不具備的信息,按公平理論,即使其交易目的是救市,也將被認定為內幕交易。
證明交易意圖顯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美劇中的執法者大費周章。現實版的故事就是對衝基金一哥SAC的老闆Cohen。SAC長期佔據美國對衝基金排排網第一名的位置。一般排在他後面的第二是索羅斯,第三是橋水,第四是司度。
美國證監會一直認為SAC的業績神的不正常,肯定有貓膩。於是和FBI,以及紐約南區檢察官一起對SAC進行了長達10年的調查。2012年的時候,Cohen身邊的幾個小弟終於被抓到了把柄,進去了。但是Cohen實在太狡猾,始終沒有證據直接指向他本人。直到2016年1月份才有個初步結果,SEC與Cohen達成和解,Cohen因為對下屬從事內幕交易管教不力同意禁止從業兩年。
2012年將Cohen身邊小弟送進監獄就是紐約南區檢察官Preet Bharara。Bharara萬萬沒想到的是其中一個案子,在後來的上訴中被翻了過來。2012年,對衝基金經理Anthony Chiasson被紐約南區法院判內幕交易罪成立。但是2014年聯邦上訴法院卻宣告其無罪。上訴法院的法官依然引用了欺詐的法理邏輯。法官認為,1.檢方沒有提供證據證明Anthony知道對方提供給他的信息違背了對方的信託責任;2.檢方沒有證據證明給提供消息的人因此獲利或有獲利意圖。
這個案子翻過來是小,關鍵是今後檢方再次提控內幕交易的舉證難度將大大增加。美國司法部不幹了,上訴到最高法院。可惜美國最高法院並不是有案必審。最高法院每年只會從上萬件案件中選擇150件左右有代表性的進行審理。對於美國司法部的上訴,最高法院決定不受理。從此案開始,檢查的舉證責任大幅提高。
以上的背景知識說明美劇Billions的編劇水平相當高,似乎高於國內一些自稱的美國金融專家,建議專家和大家一起追美劇,好好學習,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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