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秦漢以來,在中國古代官僚制度中就出現了職掌糾彈非法違制行為的監察官,中央御史臺是為最高監察機構。御史的監察權限上至三公九卿,下至州府郡縣,內外百官均在其彈劾範圍之內,對整個官僚群體的言行具有極大的約束力與震懾力。唐朝的彈劾制度,在支持行政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特別是在「淨化」官僚社會方面發揮了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
隋唐時期是中國封建制度發展最為鼎盛的時期,與此相對應,隋唐時期建立的一系列相對完備、合理的文物典章以及政治制度,對後世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單從制度層面來說,唐代的御史臺制度完備且合理,並在唐代特別是初期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
「整肅綱紀、察舉百官」唐朝御史臺制度發展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源遠流長,主要有御史制度和諫官制度構成,其中御史臺制度是其主幹內容。御史制度發源於秦漢,定型於隋唐,完善於明清,影響至現代。
形成階段:御史、謁者、司隸三臺合一
唐王朝建立伊始,其開國者唐高祖李淵鑑於隋朝滅亡的教訓,比較謹慎從政,因而唐朝初期的中央官制及其他重要制度都依照隋朝舊制施行。御史臺制度也不例外,正如《唐會要》所著:「因隋舊制為御史臺。」唐太宗李世民主政後,十分重視吏治,特別注意以御史吏治。在集成隋制御史臺的基礎上,增設殿中侍御史和監察御史各兩人,並將隋朝時期的司隸臺統一到御史臺中來,形成了御史、謁者、司隸三臺合一的局面,進一步集中了監察權力。
變革階段:左、右御史臺明爭暗鬥,變故不斷
唐高宗至唐睿宗時期,政治形勢錯綜複雜,王室內部權力鬥爭十分激烈,致使御史臺制度變故不斷,廢置無常。高宗龍朔二年,改御史臺為憲臺,御史中承改為司憲大夫。鹹享元年又把憲臺改為御史臺,改司憲大夫為御史中壓,到了武則天統治時期,御史臺被更改名稱,而且作用也發生了變化,改「御史臺為左肅政臺,增置右肅政臺」。當時左右肅政臺的分工是:左肅政臺專察京師百官及軍旅,右肅政臺專察京師以外的文武百官。到中宗神龍元年,改左、右肅政臺為左、右御史臺。由於左右御史臺當時職責不清,彼此爭權,唐睿宗李旦即位後隨即召二臺並察京師,但是依舊爭鬥權力。於是在太極元年以「二臺並察京師,資位既等,競為彈糾,百僚被察殆不堪命」為由,「依貞觀故事,遂廢右臺。」
廢除右臺後,其官吏皆遷隸左御史臺,並將左御史臺更名為御史臺。
穩定階段:制度趨於完善,變化不大
唐玄宗即位以後,政局較為穩定,經濟繁榮,進入了唐王朝的全盛時期。雖然在唐玄宗先天二年九月又復置右御史臺掌管地方監察,但經歷了短暫的一月左右時間就被再次廢除了。從唐玄宗統治時期至唐朝末年,御史臺制度更趨完善,御史臺機構逐步穩定下來,再沒有大的變化。
唐朝御史臺地位演變
眾所周知,任何一項制度的演變都是隨著中心集權的興衰與否同步展開的。唐代御史地位的演變過程也具有相似的發展特徵。但是,當我們仔細考察唐代御史的發展變化時,卻會發現歷史文獻所揭示出的並非僅僅是一條由盛而衰的簡單曲線。
官僚制中的御史臺長官地位顯赫,多升遷宰相
唐人李華天寶十四年撰寫的《御史大夫廳壁記》中,記載了從隋末義寧以來至天寶末年,御史大夫出任宰相以及相關的情況。這一記載表明,隋末唐初以來御史臺長官地位顯赫,是升遷宰相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中心高官之間遷轉改任的一個主要職位。
唐後期御史臺地位風光不再,地位下滑
檢索唐後期的歷史文獻,首先應該關注的一個問題是,後期郎官兼任御史的現象極為普遍。
據史料記載,唐後期無論是御史還是其長官都要藉助郎官、丞郎來提高其社會威望。其實,郎官兼任御史並非後期才有,玄宗開元時期就有宇文融以兵部員外郎兼侍御史的記載。但當時還沒有以員外郎來「重風憲」的必要,反之,是以「風憲」的職務來抬高括戶使宇文融的聲望。
在穆宗時期的臣僚中,傳統的仁義禮讓、勤勉奉公的觀念已變得極為淡薄,取而代之充斥官場的是爾虞我詐,搬弄是非,相互排斥,爭權奪利。這種腐敗的政治環境必然給士人傳統的道德理念帶來重大的消極影響,後期官僚的價值觀、執行公務的態度轉變都應該與這種政治大氣候有關。
此外,從唐人對就任御史職務採取如此消極的態度,我們不難推知後期上任御史職務,未必是一件風光十足的事情。
綜上所述,唐後期御史形象具有明顯的二重性。從官僚制度的硬性規定看,御史地位呈現出上升的趨勢,御史在仕途遷轉中始終佔據重要的位置。但是從社會的實際情況來看,御史在士人眼中的地位以及後期所處的境遇並不樂觀。我們認為史書中出現這兩個方面的記載並不牴牾,它客觀的記述了後期執法部門的真實處境。在禮崩樂壞、士風日下的歷史大趨勢下,御史的素質形象以及社會地位發生下滑也是在所難免的。
唐代御史彈劾制度的「有為」與「難為」
唐代監察制度非常完善,為每一個御史行使彈劾職能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保證。上至中央宰相,下至地方州縣長官,監察御史彈劾所及,幾無死角。但是,進入中晚唐時期,國勢已經不能與前期相比,彈劾事件的統計資料也顯示出唐後期官僚社會的衰敗特徵。
唐代監察制度的完善程度前所未有
唐代的彈劾機構是御史臺,共有23名官員。長官是御史大夫一人(從三品)、御史中丞二人(正五品)。他們既是御史臺的行政長官,也是糾察百官的具體執行者。其下屬有三院:一,臺院侍御史四人(從六品下),負責與上訴、彈奏、審理案件相關的各類事項。二,殿院殿中侍御史六人(從七品上),負責監察朝廷禮儀制度方面的違規行為。三,察院監察御史十人(正八品上)。比較臺院和殿院,察院的職權範圍最為廣泛,上至中央宰相,下至地方州縣長官,均在其監察範圍內。
宰相、御史臺長官都可能被彈劾
在《唐代監察制度研究》一書中,曾經統計了唐代文獻中的153起彈劾事件。在這153起彈劾事件中,被彈劾的有中央官僚133人(包括15名宰相),地方官僚50人。在這些彈劾中,除去極少數具有黨爭性質之外,絕大多數屬於嚴肅的執法行為。
在彈劾宰相15例中,有近一半來自八品監察御史。除了宰相,御史臺的長官也可能彈劾。這些歷史事實反映出,唐代彈劾制度的結構設計在實際運作中都有具體的體現,制度與運作是一致的。特別是監察御史彈劾所及,幾無死角。
君主、宰相和御史的博弈
彈劾是一個關乎百官仕途發展的嚴肅行為,對那些掌握權勢的高官更是如此。因此,唐代彈劾制度的發展過程,始終與宰相的幹涉糾結在一起。彈劾程序發生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因此發生的。
唐肅宗即位前御史彈劾前要先將彈劾狀呈送中書門下、即宰相機構審批,彈劾權限因此受到了很大限制。然而,宰相希望御史彈劾權限受節制,君主未必如是。在古代社會的權力分配中,君主最不願意看到的就是宰相專權。但是,進入中晚唐時期,國勢已經不能與前期相比,御史職能的正常發揮,經常受到來自宦官、藩鎮等勢力的幹擾。不過,整體上看,彈劾制度一直到唐末都在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唐後期在京官員長期缺席朝會,皇帝也無能為力
唐代規定,在京的五品以上文武高官和中書門下兩省的供奉官、監察御史、員外郎、太常博士等官員,都要參加每日例行的朝會,覲見君主,商討國事,這些人稱為常參官。同時,首都長安的全體官員,每月初一和十五出席在大明宮紫宸殿舉行的百官朝會。然而總是有很多官員以各種理由長期缺席朝會,甚至有在外面宴請遊玩者。
本來,唐朝關於缺席朝會的處罰有明文規定,唐後期中央又幾次重申:「文武常參官如有遲到,或缺席者,御史臺記錄姓名,罰一月俸祿。有三次缺席者,執行彈劾。」然而,正如我們看到的那樣,某些中央官僚對於國家的朝會制度熟視無睹,毫不在意。這些事例生動地揭示出,原本象徵君主至高無上的朝會制度,此時,已在官僚士大夫心目中發生了動搖,官場已有人心渙散之勢。
地方官員貪汙橫行,卻難以嚴懲
唐後期地方吏治中最大的一個問題是貪汙腐敗事件頻發。據統計,唐後期地方官坐贓瀆職的事件是唐前期的2.5倍,而且貪腐的規模為唐代歷史之最。
唐憲宗元和四年(809),監察御史元稹在奉命前往劍南東川核實瀘川監官任敬仲坐贓一案過程中,又發現了已故東川節度使嚴礪在任期間與管內多名刺史的嚴重貪汙瀆職行為。地方官肆意侵佔他人財產的程度與規模都令人震驚,然而,這次彈劾事件的處理結果是,憲宗責成地方觀察使將上述私吞的他人財產如數退還本主。對涉案刺史各罰兩月俸料,政績考課全部定為下等。除去追還贓物、罰款若干以外,在量刑上竟然不了了之。
一方面是嚴重的犯罪事實,一方面是憲宗制裁表現出的軟弱。如果我們聯繫前面幾代君主不能解決中央官員長期缺席朝會的事件一起考慮的話,應該會馬上感受到,唐後期以來,從上到下的社會氛圍中,負能量的增長日益凸顯。中央與地方官員表現出的素質與敬業精神,都今非昔比,大打折扣。歷史無情地告訴我們,當社會的負能量積蓄到一定程度,當大唐帝國一旦發生傾斜,由此而產生的巨大慣性,將是不可逆轉的。
來源:人民論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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