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近日,樅陽縣人民法院湯溝人民法庭審結一起贍養糾紛案件,一審作出判決:一、被告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吳某丁自2020年12月起每人每年給付原告吳某、錢某贍養費20160元的25%,即5040元,2020年12月起應付的贍養費420元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2021年起每年應付的贍養費5040元限當年的4月30日前履行完畢;二、被告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吳某丁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分別給付原告吳某、錢某支出的醫療費22406.53元(含未化療的四次費用6000元)的25%,即5601.63元。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吳某與錢某系夫妻。吳某現年80歲,錢某現年75歲,均體弱多病,其中吳某身患肺癌,錢某右膝關節有傷。吳某與錢某共育有四個子女,其中長子吳某甲,現年50歲,在外務工;次子吳某乙,現年43歲,在外務工;長女吳某丙,現年55歲;小女吳某丁,現年48歲。2020年8月吳某因患肺癌入院治療,共支出醫療費15604.41元(個人支付),其中四次化療費6140元。審理中,劉勝青陳述還需四次化療,尚需6000元。另,錢某也因膝關節受傷,個人支出醫療費用802.12元。合計22406.53元。因四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相互推諉。無奈之下,老夫婦將四個子女告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當父母年老無勞動能力時,有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兩原告均年已古稀,且吳某身患肺癌,錢某腿部膝蓋有傷,已無勞動能力,被告理應承擔贍養義務,支付兩原告相應的生活費、醫療費等。兩原告共育有四個子女,兩原告的贍養義務應由四人共同承擔。審理中,兩原告陳述每年生活費用需要29088元,鑑於農村老人在當地政府每月尚有部分補貼等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為20160元,各被告應承擔20160元的25%(每人每月給付420元)。吳某因肺癌個人支出的醫療費以及尚需化療的費用共計21604.41元,以及錢某個人支出醫療費802.12元,合計22406.53元,四被告應平均負擔。吳某甲、吳某乙、吳某丙、吳某丁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的訴求及證據進行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的審理和判決。綜上,原告合法有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銅陵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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