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雖然受冤,仍對香港司法制度有信心,即使上訴敗訴,亦尋求終院上訴並獲勝,贏回市民的敬愛。」——前香港政務司司長唐英年
前香港特首曾蔭權爵士,在任期間漏報利益,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而被判囚12個月,成為香港首名淪為階下囚的政府首長。他於2019年初服刑期滿,但出獄前仍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終院6月26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出錯,裁定曾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不過,終院亦表明,若案件再審一次,陪審團在正當指引下有可能作出定罪裁決,惟法官考慮到曾已服刑完畢,故不作重審命令。
「得直」是法律術語,主要為香港法律訴訟程序所使用。基本含義為「原審敗訴的訴訟當事人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認為原審有誤而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上訴方勝訴。」
「上訴得直」的含義與「駁回上訴」相對。英譯「allow an appeal」。
香港條例 >>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221章 第83條 判決根據第82條提出的上訴得直的理由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上訴法庭如認為有以下情況,須判決針對定罪的上訴得直─
(a) 在案件的所有情況下,定罪並不穩妥或並不令人滿意而應予作廢;或 (由1981年第50號第3條修訂)
(b) 因曾就任何法律問題作出錯誤決定的理由,主審法庭的判決應予作廢;或
(c) 在審訊過程中有重大的不當之處,
而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上訴法庭須駁回上訴:
但如上訴法庭認為實際上並無司法不公,則即使上訴法庭認為就上訴中所提出的論點或會作出對上訴人有利的決定,上訴法庭仍可駁回上訴。
(2) 如屬針對定罪的上訴,上訴法庭如判決上訴得直,須撤銷定罪。
(3) 上訴法庭撤銷定罪的命令,除根據第83E條上訴人被命令重審的情況外,須具有指示主審法庭登錄無罪的判決及裁決以代替定罪紀錄的作用。
現年74歲的曾蔭權偕同太太鮑笑薇、胞弟曾蔭培夫婦、胞妹曾璟璇等正在歐洲度假。對於裁決,他表示十分興奮開心及感恩
由二級政務主任一步一步攀升至香港首長、任職公僕45載的前特首曾蔭權,因一個退休安樂窩捲入漫長訴訟。經歷調查、罪成入獄、重審、上訴失敗再入獄,訴訟纏擾七年,幾近耗盡畢生積蓄,曾蔭權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搣甩瀆職汙名。五名終院法官一致裁定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出錯,撤銷曾的定罪和判刑。
74歲的曾蔭權偕同太太鮑笑薇、胞弟曾蔭培夫婦、胞妹曾璟璇等正在歐洲度假。他於上訴得直後發表聲明,指長達七年的纏訟,令他和家人受盡折磨,心力交瘁;透露訴訟幾近耗盡畢生積蓄。
曾蔭權應傳媒要求公開旅行合照,並親自錄音向支持他的市民致謝,直言:「我哋十分興奮、開心同埋感恩,特別我要多謝一直支持我嘅香港市民,佢哋嘅鼓勵同埋信任,係我多年嚟堅持抗辯嘅重要動力。」
曾蔭權稱,去年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前確曾經過一番掙扎,因為7年多的刑事調查,歷時70多天的5次法庭公開審訊,服刑8個月。但他懷抱兩個信念,要堅持到底還他應有清白,亦擔心案例會令不涉貪腐的情況下遺漏申報利益,被列作刑事罪行,令公職人員日後為避嫌而不積極參與決策,導致施政失效。
他感謝終審法院判他勝訴,亦不枉他當日堅持信念。
他表示,許多香港市民不時送上支持和鼓勵,他的法律團隊為其努力不懈的抗辯。人性中的善良、正義、崇高,助他跨越這段莫大的逆境。
曾蔭權稱,未來和太太及家人,渴望重過平凡的生活,繼續在屬靈路上追尋安寧。他又再次多謝家人、朋友、前同事、神師、教友和許多支持及關懷自己的市民,無言感激。
現年74歲的曾蔭權,被控於2010至2012年間,在行使特首職權、考慮涉及一間廣播機構的決策時,無申報與該機構股東進行物業租賃的商議。他於2017年2月在高院原訟庭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20個月。他入獄不久獲准保釋以待上訴,上訴庭2018年7月裁定控罪維持原判,但刑期則改判監禁12個月,曾隨即再入獄,並於2019年初刑期屆滿獲釋,合共服刑約8個月。曾另涉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經兩次審訊後,陪審團均未能達成裁決,控方決定將控罪存入法庭檔案,暫不要求再重審。
裁決理據圍繞「明知故犯」及「嚴重性」。
終院於5月14日審理曾蔭權的終極上訴,延至6月26日裁決。終院的裁決理據,主要圍繞原審法官在「明知故犯」及「嚴重性」的兩個控罪元素上對陪審團的指引不足。終院在判詞中指,控方對曾提出的主要指控是曾接受賄賂,即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所指的行為。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方的指控也主要建基於曾隱瞞自己受賄。
終院指出,如果陪審團裁定曾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成,差不多可肯定他們會同時裁定曾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不過,當陪審團未能就曾的行政長官收益罪達成裁決,陪審團仍要考慮是否判曾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法庭就需要在何謂「明知故犯」或行為「嚴重性」等犯罪元素給予陪審團更清楚的指引。
在「明知故犯」方面,終院認為有意作出的不申報決定,本身雖屬是錯誤的,但不等於隱瞞,因為隱瞞涉及不誠實,但有意不申報可能只是判斷錯誤,原審法官未有在這方面給予陪審團足夠的指引,指出有意不披露和隱瞞的分別。
就「嚴重性」方面,終院指出,由於在本案中未能確立貪汙一事,因此在評估曾蔭權偏離其職責的性質、程度和可能導致的後果嚴重性時,就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那是否必須要披露事情,以及他不披露的後果,終院認為原審法官在這些方面對陪審團指引並不足夠。基於上述原因,終院裁定曾上訴得直。
曾蔭權當年臨危受命,接替董成為香港第二位特首。2012年2月,距離曾將卸任不足五個月,傳媒接連報導他涉接受富豪饋贈,先後乘坐私人飛機和遊艇外遊;又被踢爆沒向行會申報打算退休後租住商人黃楚標名下一個三層豪宅,並遭審計署批評他外訪時大花筒,醜聞不斷。曾蔭權最終因「退休安樂窩」惹上官非。
涉案單位位於深圳東海花園,樓高三層,面積達6,700平方呎。控方多番強調單位地理位置優越、裝修奢華,設有溫室、圖書館、影音房、茶房、休息室和空中花園等,頂層更可居高臨下全方位俯瞰深圳巿景致,而整個單位設計和用料全為曾氏夫婦度身訂做,裝修設計費高達350萬元。
負責單位設計的何周禮於聆訊中透露,單位原為屋苑會所,屬商業式用途,「是娛樂式,有飯局,有卡拉OK,還有用會所的人可以過夜」,直言令他覺得「好不衛生」。他憶述首次視察單位時,單位正進行拆卸工程,內櫳「甩皮甩骨」。
何透露完成裝修圖則後,便交予黃楚標名下的深圳東海集團確認,對方沒有大改動,但要求改用較便宜的建材用料,包括門鎖、電插座、燈、廚房用具、浴室用品、地板等,何直言:「我的建議一些好點的建材,國內通常用一些土炮貨代替。」曾蔭權在事件曝光後宣布不會入住該單位,單位最終於2017年由神秘人以高價人民幣6,500萬元購入。
政府事後成立獨立委員會,委員會聯同審計署於2012年5月31日發表報告。審計署指曾蔭權在2007至2012年間共外訪55次,花費共1,200萬元,曾經入住總統套房,房租超出標準上限22倍。委員會報告指特首可自行決定收受利益,「無監察、無制衡」,雖然曾蔭權聲稱在休假期間接受朋友以私人飛機和遊艇款待,有參考自訂的內部規則,但所謂規則根本沒有紀錄。曾蔭權翌日向公眾道歉,表示:「因為我個人處事的不當,令市民對香港保持廉潔奉公的信心有所動搖,亦都令公務員感到失望,我再次衷心向大家致歉。」
聆訊由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曾蔭權起初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前年首次審訊時只有一項瀆職罪成,判囚20個月,後來獲減刑至一年;而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則兩度受審,陪審團皆未能達有效裁決。
涉案控罪圍繞曾2010年處理廣播牌照申請時,未有向行政會議申報租住其中一名申請人、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股東黃楚標公司旗下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判詞指出,陪審團必須證明曾是「明知故犯」(Wilfully misconduct)及行為「嚴重」至構成定罪;但終院直言原審法官陳慶偉就兩者指引陪審團不足。
判詞指由於貪汙指控不成立,陪審團需在「非賄賂」的可能性下考慮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罪,惟陳官對於「非賄賂」的不當行為沒有加以著墨,只吩咐陪審團考慮「明知故犯」可理解為「有意」(deliberate),並非意外、無意或疏忽。
罪名獲推翻,曾退休後每月所得的八萬元長俸、前特首禮遇包括政府車輛接載、俗稱G4的警方要員保護組人員貼身保護、終身醫療及牙科福利等,以及英女皇頒授的官佐勳章(OBE)和爵級司令勳章(KBE),全部得以保留。至於所花費的3,500萬元訟費,有大狀表明,若法庭認為曾的行為自招嫌疑、或認為他明顯地幹犯某些錯誤行為,則難以取回訟費。
一、林鄭:祝福曾生曾太
曾蔭權上訴得直,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透過特首辦回覆查詢,指作為曾蔭權多年的下屬和朋友,對案件上訴得直感到高興,並祝福他和曾太在主的恩典中,生活愉快。
曾蔭權任內的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在Facebook直播時表示,對裁決感到開心,指曾蔭權現在外遊,因案件纏繞他多年,已痛苦一段時間,希望他日後生活愉快,拍多些靚相。
二、廉署:秉持不偏不倚
不過,終院亦表明,如果陪審團得到適當指引,是可判曾蔭權行為失當罪成的,而曾在涉事時身居高位,透過重審對其指控作出一個了斷亦符合公眾利益,但考慮到曾在終院審訊前已服刑完畢,決定不頒令重審。
廉署回覆媒體查詢時表示。尊重終院裁決,署方會繼續秉持不偏不倚,無畏無懼的精神履行反貪職責,依法及按既定程序調查每宗貪汙案件。
三、唐英年:曾明顯坐冤獄
曾蔭權就其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今判曾蔭權勝訴。曾在曾蔭權掌權時,擔任政務司司長的唐英年指為此感到高興,又稱曾蔭權所受的明顯是冤獄,形容「冤獄兩隻字雞乸咁大隻」。
唐英年認為過去7年曾蔭權及其家人受盡煎熬,如今終於沉冤得雪、還他清白。他相信案件為曾蔭權作為公僕服務社會的40年間,所受最大的打擊。
唐英年稱,相信不少人覺得曾蔭權7年來被人冤枉,但他慶幸曾蔭權仍對香港司法制度有信心,即使上訴敗訴,亦尋求終院上訴並獲勝,認為曾蔭權雖然受冤,但終究贏回市民的敬愛。
唐英年又認為,公務員行為失當罪定義過濫、闊,憂慮公務員工作上受制肘、變成「不作為、不敢作為、無作為」。他相信,社會希望看亂公務員「敢作為、有作為、好作為」,認為是次曾蔭權上訴得直多少令公務員的壓力得以紓緩。
唐英年認為檢控、審訊香港最高官員時,應該要以最嚴謹標準處理,認為原審法庭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有欠專業,乃不可接受。他解釋,尊重法庭裁決,惟終院判處曾蔭權上訴得直,證明法官引導陪審團有欠嚴謹。惟他未直接回應原審法庭是否不公。
四、陳方安生:約一起慶祝
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表示,對於終審法院一致裁定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上訴得直,定罪和刑期一併撤銷,還他一個清白,為他和他的家人感到非常高興。
陳方安生稱,他們在過去一段時間身心受到很大的折磨,祝願他們可以展開新的生活,安享晚年。待他回港,會為他慶祝。
五、資深大律師:不代表告錯
雖然曾蔭權向終審法院上訴得直撤銷定罪,但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家傑接受電視訪問時稱,今次終院裁決主要針對原審法官引導出錯,不代表告錯曾蔭權,「曾蔭權一方冇話關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完全告錯,佢完全冇可能被入罪」,梁認為若當日法官有給予陪審團適當指引,「關於明知故犯點構成、關於不披露嚴重性應點考量,陪審團可能判曾蔭權有罪」。不過梁認為有了今次案例後,日後有公職人員無申報利益,但又不涉貪汙行為,律政司要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檢控,難度會更大。
民主黨林卓廷也希望公眾不要錯誤解讀曾蔭權上訴得直,強調曾之所以上訴得直,只因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時提供指引不足,不代表公職人員有利益衝突就不用申報,反而確定了公職人員有嚴重利益衝突而明知故犯不申報,公職人員仍可被控行為失當罪。
我感覺曾蔭權是個最具香港味的香港特首。他是個虔誠的天主教徒,但是跟你我這樣的庶民一樣,都有幫人介紹一堆高麗菜的買賣、要人一根蔥的貪性。畢竟他也是人!
他被揭發行為不當後,誠心向大眾道歉。在被判有罪後,心甘情願走進牢房,不像臺灣那些官員躲著、逃著、鬧著,聲稱受到政治迫害。他平靜地接受入監,平靜地上訴,平靜地接受減刑,平靜地出獄,平靜地接受上訴得直。因為有信仰有素養,而平靜。
人生難避彎路,難逃挫折,怎樣淡定解決一切,曾氏的所作所為,是一個榜樣。
也祝賀曾生曾太,相依百歲,福如東海。但不是東海花園的那個「東海」哦……
那個叫「煲呔」的,又回來了。咱們恭喜他!(「煲呔」是蝶形領結(英文為Bow-tie的廣東話音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