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個新聞,把二哥也整懵了。
看來看去也不像個假新聞,因為幾十家正規媒體都報導了(如上圖)。我想應該是真實事件了。
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一對自己就靠低保生活的夫妻,高齡生完二胎幾年之後,因為兩人的身體不好,經濟狀況也不行,實在養不了二胎了。於是就想到一個辦法,讓22歲的大女兒麗麗(化名)來扶養。
可是大女兒自己也不寬裕,因為家庭拮据,大學期間所有費用都是靠她的獎學金和助學金來解決的。剛剛畢業,有了點穩定收入,對未來升起了一點美好的幻想時,父母就給她甩了這麼大一口鍋。
她當然強烈反對:「你們就是告我,我也不養」。沒想到父母真的把她告上法庭,更沒想到,最後法院判決父母勝訴。
是的,你沒聽錯,法院也沒有判錯。喜當「媽」的姐姐成最慘「扶弟魔」。
這年頭,啥都要考證,就生孩子不需要。
不配為父母的人,為什麼可以做父母?把兒子生下來繼承家裡的破鐵鍋嗎?可事實,就是這麼令人狗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在即將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直接複製了該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規定的扶養義務,有三個條件。
在此案例中,這個當姐姐的已經參加工作;父母在拿低保,沒有能力撫養;弟弟才兩歲,三個條件都具備了。
這個扶養義務一旦確立了,如果不履行,還可能觸及刑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從法律上來說,22歲姐姐在父母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是有扶養未成年弟弟妹妹的義務的。
更嚴峻的是,這個義務幾乎是沒有回報的,除非姐姐一生不嫁,老了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退休金。對於一個22歲的女孩來說,辛辛苦苦從貧困家庭奮鬥出來,正準備靠自己的努力改變命運,突然,要負擔一個2歲小孩的扶養費……
特別是自己以後還要結婚生子,她以後的先生除了養自己的孩子,還得養小舅子,想想都覺得堵心。
法律保護的「扶弟魔」,不養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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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國家法律首先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無可厚非。但是真有一天,天上突然掉下個小你20歲的弟妹,砸到自己頭上時,估計誰也笑不出來了。
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子女是最近的自然直系血親,其親屬關係是基於血緣形成的。自然血親的親屬關係因出生而產生,因死亡而消滅。
因此,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予以解除的,也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而消滅。
生而為人,必從父母。
二哥只希望這個姐姐能堅強一點。畢竟法院已經下達這個判決,也不可能改判了,為了尊重法律,也只能接受。
再說了,中國是個以血緣、姓氏、人情為基礎的宗族撫養制,畢竟有「長兄如父,長姊如母」一說,這是道德層面的。
二哥可憐這個當姐姐的,被父母用情感綁架,又被傳統道德綁架了,現在還被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確認了這樣的綁架是成立的。這就是現實。
不過,以二哥的看法,這事不是沒有迴旋的餘地。
在我國,扶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扶養是指一定範圍的親屬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它沒有身份、輩分的區別,是贍養、扶養、撫養的統稱,即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和平輩親屬間的扶養。
我國繼承法、刑法使用扶養一詞,即採用廣義的解釋。從國外立法來看,大多數國家採用廣義說。狹義的扶養,專指夫妻之間和兄弟姐妹等平輩親屬之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
請注意劃重點:
扶養與撫養,還是有一點點差別的,這兩個字在中國差得可是博大精深。你們細品。
當然,有本事生,就要規劃好孩子們的未來,不要以為自己有能力養,最後發現養不成,只能甩鍋給下一代,指責他們不懂血緣親情。
有時候,不懂事的不是孩子,而是恰恰那些不負責任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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