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本地寶小編提醒:從2016年1月1日起,廣州醫保指定門診慢性病將增加到20種,並提高其報銷標準,並出臺了新版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門診指定慢性病準入標準》
廣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指定慢性病準入標準
一、高血壓病
本市二級或以上級別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以下標準:
(一)符合2005年《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的高血壓診斷標準:非同日三次測量血壓高於140/90mmHg;
(二)除外症狀性高血壓;
(三)有腦、心、腎、大血管和眼底改變的客觀指標。
二、冠心病
本市三級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以下標準:
(一)標準心電圖ST段動態改變,或心電圖有明確的心肌梗塞表現,或心電圖運動試驗陽性;
(二)超聲心動圖有典型節段性室壁運動異常,或室壁瘤改變;
(三)冠狀動脈造影發現至少一支冠狀動脈狹窄≥50%;
(四)既往有明確的急性心肌梗塞病史,或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或搭橋術病史。
三、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級以上)
本市二級或以上級別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以下標準:
(一)有明確的器質性心臟病病史;
(二)症狀:夜間陣發性呼吸困難、端坐呼吸、勞力性呼吸困難、乏力、食欲不振及腹脹等;
(三)體徵:頸靜脈怒張或肝頸靜脈回流徵陽性、肺部羅音、胸腔積液、心臟擴大、舒張期奔馬律、肝脾腫大、外周水腫、腹水等;
(四)心臟彩超提示心臟增大,伴或不伴EF值下降;胸片提示心影增大、肺淤血等。
四、心臟瓣膜替換手術後抗凝治療
本市三級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以下標準:
(一)心臟瓣膜疾病病史及瓣膜替換手術史;
(二)查體見胸部手術傷口疤痕,心臟機械瓣替換術後可在心臟瓣膜聽診區聞及金屬瓣開閉音;
(三)X線心臟照片可見金屬瓣架,心臟彩超可探及人工瓣;
(四)需抗凝治療。
五、帕金森病
本市三級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以下標準:
(一)具有以下典型症狀的兩項以上(含兩項),並必須具備第1、2項中的至少一項:1.震顛;2.運動遲緩;3.肌強直;4.姿勢反射障礙。
(二)雙側肢體症狀具有非同時起病或症狀程度不一致的特點;
(三)多巴製劑治療有效;
(四)排除帕金森症候群及帕金森疊加綜合症。
六、癲癇
本市二級或以上級別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以下標準:
(一)主要依靠癲癇患者發作病史及目擊者所提供的發作時的表現。典型的症狀為癇性發作,包括強直-陣攣發作、意識障礙、肌陣攣等;
(二)發作時腦電圖有癇性放電。
七、糖尿病
本市二級或以上級別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以下標準:
非同一天檢測2次血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
(一)隨機血糖≥11.1mmol/L ;
(二)空腹血糖≥7.0 mmol/L ;
(三)OGTT 2小時血糖≥11.1mmol/L。
八、類風溼性關節炎
本市三級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以下標準:
根據中華醫學會風溼病學分會2003年制定的《類風溼性關節炎診治指南》中的診斷標準,具有下列四項或四項以上指徵、病程兩個月以上:
(一)晨僵持續至少1小時,病程至少6周;
(二)有3個或3個以上關節腫,病程至少6周;
(三)腕、掌指、近指關節腫,病程至少6周;
(四)對稱性關節腫,病程至少6周;
(五)皮下結節;
(六)手X光改變或經MR、關節鏡等檢查有活動性滑膜炎;
(七)類風溼因子陽性或血清高滴度抗角質蛋白抗體(AKA)或抗環瓜氨酸多肽抗體(CCP抗體)陽性。
符合上述診斷標準兩項以上指徵、病程在兩個月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血清高滴度抗角質蛋白抗體(AKA)或抗環瓜氨酸多肽抗體(抗CCP抗體)陽性;
(二)經MR或關節鏡等檢查手段確認有活動性滑膜炎。
九、系統性紅斑狼瘡
本市三級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以下標準:
根據中華醫學會風溼病學分會2003年制定的《系統性紅斑狼瘡診治指南》中的診斷標準,具有下列四項或四項以上指徵:
(一)顴頰部紅斑;
(二)盤狀狼瘡;
(三)光敏感;
(四)口腔潰瘍;
(五)非侵蝕性關節炎;
(六)尿蛋白(>0.5g/24小時)或尿細胞管型;
(七)癲癇發作或精神病;
(八)漿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九)溶血性貧血或白細胞減少(<4000/mm3)或淋巴細胞減少(<1500/mm3)或血小板減少(<10萬/mm3);
(十)抗ds-DNA抗體或抗Sm抗體或抗磷脂抗體陽性(包括抗心磷脂抗體或狼瘡抗凝物或梅毒血清反應假陽性);
(十一)抗核抗體陽性;
(十二)補體下降;
(十三)皮膚狼瘡帶試驗(+)。
十、慢性活動性肝炎(乙型)
本市二級或以上級別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以下標準:
至少符合以下第(三)項和第(四)項,或者第(四)項和第(五)項。
(一)有B型肝炎的病因基礎;
(二)有B型肝炎的相關臨床表現,如:乏力、納差、噁心、腹脹、尿黃,伴有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排除其他原因的脾大,無門脈高壓;
(三)肝功能ALT反覆升高在正常上限2倍以上,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異常,丙種球蛋白持續升高,膽紅素異常,凝血酶原活動度降低,膽鹼酯酶降低;
(四)HBsAg陽性超過6個月;
(五)肝組織病理炎症和(或)纖維化分級中度(G2S2)及以上。
十一、肝硬化(失代償期)
本市二級或以上級別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以下兩項標準:
(一)有肝硬化的表現:
1、有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或代謝性肝病和長期飲酒等有關病史;
2、有肝功能減退(納差、乏力、腹脹、出血傾向、皮膚色素沉著、肝掌、蜘蛛痣和面部毛細血管擴張)和門靜脈高壓症(脾腫大、脾功能亢進、食道及胃底靜脈曲張)的臨床表現;
3、查體見肝臟質地堅硬有結節感;
4、肝功能明顯異常:血清總膽紅素和結合膽紅素升高,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異常,凝血功能異常;
5、影像學檢查有肝硬化表現,如:脾靜脈和門靜脈直徑增寬,左右肝葉比例失調,肝外形不規則,脾大等;
6、肝臟活組織檢查見假小葉形成。
(二)有肝硬化併發症:消化道出血、肝性腦病、肝性腹水、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肝腎症候群等。
十二、慢性腎小球腎炎
本市二級或以上級別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以下標準第(一)項及第(二)至(五)項之一:
(一)有持續>1 年的蛋白尿、血尿、水腫,伴不同程度的腎功能不全和/或持續性高血壓,或腎活檢證實為慢性腎炎;
(二)可有面色蒼白,食欲不振,乏力倦怠,發育遲緩,營養不良等;
(三)尿蛋白陽性,紅細胞常>3~5 個/HP或尿中畸形紅細胞>8000個/ml;貧血,血沉增快,血漿總蛋白降低;
(四)雙腎B 超可見雙腎縮小,同位素腎圖呈功能受損型;
(五)排除繼發性腎小球疾病及遺傳性腎小球疾病。
十三、慢性腎功能不全(非透析)
本市二級或以上級別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以下標準:
(一)慢性腎炎、糖尿病、高血壓及其它可引起慢性腎臟疾病的病因;
(二)尿毒症面容、乏力、失眠、食欲不振、皮膚瘙癢、尿素霜、水電解質及酸鹼代謝紊亂、貧血、出血傾向、腎性骨營養不良、易發感染等;
(三)代償期實驗室檢查正常,失代償期時血肌酐>133μmol,Ccr(GFR)<29ml/min或腎小球濾過率<60ml/min持續3個月以上。
十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本市二級或以上級別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以下標準:
(一)有慢性咳嗽、咳痰和(或)呼吸困難及危險因素接觸史超過兩年,每年持續超過三個月;
(二)用支氣管舒張劑後肺通氣功能測定FEV1/FVC<70%,FEV1佔預計百分比<80%,並排除支氣管哮喘。
十五、精神分裂症
本市具備開展精神病專科診療資格的三級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CCMD-3診斷標準:
(一)症狀符合下列兩項(含兩項)以上標準:
1、反覆出現的言語性幻聽;
2、明顯的思維鬆弛、思維破裂、言語不連貫,或思維貧乏或思維內容貧乏;
3、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維中斷,或強制性思維;
4、被動、被控制,或被洞悉體驗;
5、原發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覺,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謬的妄想;
6、思維邏輯倒錯、病理性現象徵性思維,或語詞新作;
7、情感倒錯,或明顯的情感淡漠;
8、緊張綜合性、怪異行為,或愚蠢行為;
9、明顯的意志減退或缺乏。
(二)自知力障礙,並有社會功能嚴重受損或無法進行有效交談。
(三)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及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四)病程3個月以上。
單純型分裂症的準入標準為:
(一)以思維貧乏、情感淡漠,或意志減退等陰性症狀為主,無明顯的陽性症狀;
(二)社會功能嚴重受損,趨向精神衰退;
(三)病程2年以上。
十六、阿爾茨海默病
本市具備開展精神病專科診療資格的三級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CCMD-3診斷標準:
(一)符合器質性精神障礙的診斷標準;
(二)全面性智能性損害;
(三)無突然的卒中樣發作,疾病早期無局灶性神經系統損害的體徵;
(四)無臨床或特殊檢查提示智能損害是由其他軀體或腦的疾病所致;
(五)下列特徵可支持診斷但不是必備條件:(1)高級皮層功能受損,可有失語、失認可失用;(2)淡漠、缺乏主動性活動,或易激惹和社交行為失控;(3)晚期重症病例可能出現巴金森症狀和癲癇發作;(4)軀體、神經系統,可實驗室檢查證明有腦萎縮。
十七、情感性精神病 (躁狂發作、抑鬱發作及雙相障礙)
本市具備開展精神病專科診療資格的三級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確診符合CCMD-3診斷標準:
(一)躁狂發作
1、以情緒高漲或易激惹為主,並至少有下列3項(若僅為易激惹,至少需4項 ):
(1)注意力不集中或隨境轉移;
(2)語量增多;
(3)思維奔逸(語速增快、言語迫促等)、聯想加快或意念飄忽的體驗;
(4)自我評價過高或誇大;
(5)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動增多、難以安靜,或不斷改變計劃和活動;
(6)魯莽行為(如揮霍、不負責任,或不計後果的行為等)
(7)睡眠需要減少;
(8)性慾亢進。
2、病程:符合症狀標準至少已持續1周;若同時符合分裂症的症狀標準,在分裂症狀緩解後,滿足躁狂發作標準至少1周。
(二)抑鬱發作
1、以心境低落為主,並至少有下列4項:
(1)興趣喪失、無愉快感;
(2)精力減退或疲乏感;
(3)精神運動性遲滯或激越;
(4)自我評價過低、自責,或有內疚感;
(5)聯想困難或自覺思考能力下降;
(6)反覆出現想死的念頭或有自殺、自傷行為;
(7)睡眠障礙,如失眠、早醒,或睡眠過多;
(8)食慾降低或體重明顯減輕;
(9)性慾減退。
2、病程:符合症狀標準至少已持續2周;若同時符合分裂症的症狀標準,在分裂症狀緩解後,滿足抑鬱發作標準至少2周。
(三)雙相障礙
病程中先後或混合出現抑鬱發作和躁狂發作,且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或精神活性物質和非成癮物質所致抑鬱或躁狂發作。
癲癇等10種病種門慢治療二級目錄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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