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是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一種特殊形態,其法律責任輕重往往會因其各種不同情況而有所區別。行為人教唆他人實施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而不是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其他行政違法行為或者不道德行為;同時,行為人對其所教唆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內容也必須明確、具體。即行為人教唆的對象必須是未曾產生違反治安管理意圖的人。如果是對已經決定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再用言詞鼓勵,撐腰打氣,堅定其違反治安管理信念的,則該種行為不再屬於教唆行為,而只能視為幫助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法妞網友諮詢:
教唆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如何判斷?施霽律師解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施霽律師補充: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重處罰。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不但自己有違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而且還採取教唆、脅迫、誘騙的手段,使原本沒有違反治安管理故意的人成為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人,這些人的主觀惡性是很大的,必須予以從重處罰,以教育公民,更好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刑法關於教唆犯罪的處罰規定,與治理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有區別,但精神是一致的。
施律師結語:如果被教唆人實施被教唆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超出了原教唆範圍,即被教唆人又同時實施了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對被教唆人同時實施的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單獨處罰,因為教唆人只能對其教唆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