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熱播的《三十而已》中,編劇非常成功地塑造了多個立體女性的角色,觀眾們看得津津有味的同時,卻不約而同地對劇中「林有有」一角恨得牙痒痒。
劇還未播完,林有有就已經成為了眾人口中綠茶的具象化代表,因為她明知道許幻山是有婦之夫,卻仍然製造曖昧勾引許幻山,還讓許幻山心甘情願給她找了房子方便偷情。然而故事的結尾卻讓觀眾特別解氣,東窗事發,妻子顧佳上門收回了那套用來偷情的租房,而懦弱的許幻山面對小三林有有的死纏爛打,還哀求讓妻子替他罵退小三。
可是,我們回過頭再想,林有有確實段位不足,最後啥也沒討到,無名無利,連房子最後還讓原配給解約了。而現實中的「林有有」可不只是那種為愛不顧一切的傻白甜,那麼,原配們應該如何對付這些小三,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2014年,林女士的丈夫馮某與女子小麗發生了婚外情,半年間豪送小麗3000萬現金。小麗用這筆錢購買了杭州武林壹號一套當時價值2038萬的豪宅,期間還生下一子。2016年,林女士發現了丈夫的婚外情,一紙訴狀將小麗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退還這筆巨款。
在庭審中,小麗強調,就算她確實與馮某婚外發生男女關係,雙方都有錯,但是主要過錯方應該是馮某。
小麗辯稱,馮某是一名資深股票的投資人,資產達到數億元,而馮某妻子林女士並沒有穩定工作,家庭全部收入全部來源於馮某,馮某應享有部分財產的獨立處分權;馮某贈與小麗的3050萬佔夫妻共同財產的比例很小,處分不必然侵害原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即使侵害了,也應當由封向華向原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不應該由小麗來承擔;小麗沒有通過男女關係獲得贈與的意圖。
在婚姻關係中,一方承擔家庭的全部收入來源,另一方無穩定工作,就可以認為有工作的一方享有部分財產的獨立處分權嗎?
王偉浩律師給出的回答是否定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馮某未經妻子林女士同意,擅自贈與小麗3050萬元,該處分行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贈與行為無效。
小麗在庭審中還說道,馮某的贈與均發生在小麗第一次懷孕之前,小麗事先並不知道馮某已婚的狀態,而馮某甚至許諾會與小麗結婚一起生活。但是事後小麗得知馮某已婚的情況後一再要求終止雙方的關係,後發現懷有馮某的孩子後,是馮某不斷要求小麗生下小孩,並通過贈與錢款的方式來保證小孩的日後生活。所以小麗認為馮某贈與錢財對當時尚未出生的非婚生子女,不應當認定為無效。
丈夫對非婚生子女的贈與是否為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答案同樣是否定的,王偉浩律師認為無論這3050萬元巨款是馮某對小麗個人的贈與還是如她辯稱的系對小孩的贈與,馮某都未經妻子林女士同意,擅自贈與,該處分行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以贈與行為均無效。如果小麗的孩子確實是馮某親生,那麼按照法律規定馮某應向與小麗二人所生的子女支付撫養費,但撫養費與本案無關,小麗應當依法另行主張或者與馮某協商解決。
上述丈夫贈與小三豪宅和現金在現實中還算是較為常見的,然而現在直播行業的興起,打賞主播就成了社會的熱潮。但是考慮到打賞主播的金錢其實是虛擬貨幣,而且是主播與網絡直播平臺協議獲得的分成,並非贈予人對其的直接贈予,這就給維權帶來了一定的阻礙。
2018 年 4 月,鄭某通過某短視頻平臺意外認識了網紅教練蒙某。蒙某不光身材健碩,長相還十分帥氣,鄭某深深的被孟某所吸引。鄭某為了表示愛意,通過各種方式打賞、送禮給蒙某,共計 120 多萬元。
丈夫劉某得知該情況之後,上訴至重慶江北法院,要求確認鄭某贈與蒙某 120 餘萬元財產的行為無效,並要求蒙某返還。
據法院審理認為,劉某與鄭某婚姻關係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鄭某向蒙某贈與的財物數額較大,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範圍,未經過丈夫協商支出的情況,一般認定無效。最終,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蒙某同意返還劉某、鄭某財產90萬元。
維權成功的秘訣是因為這位丈夫是以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起訴妻子和網紅主播,而不是以不當得利起訴網絡平臺。我們在翻閱過往的相關案件時發現,以不當得利起訴網絡平臺的,基本上法院不支持平臺返還打賞費用。
因為,用戶在觀看網絡直播過程中不需要為觀看支付對價,但是在對直播的內容滿意時,用戶可在網絡直播平臺註冊後用真實貨幣充值換取虛擬貨幣,通過使用充值的虛擬貨幣為直播主播購買各種虛擬禮物進行打賞,因用戶打賞禮物的行為,得到禮物的直播主播帳號內會按直播主播和直播平臺之間的協議增加一定數值的虛擬貨幣,主播可將所得虛擬貨幣兌換成真實貨幣。
而贈予人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同意並閱讀網絡直播平臺的相關協議後,自願直播平臺註冊帳號成為直播平臺的註冊用戶,應按約定履行該行業規則制定權利和義務。而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對主播進行打賞,並非直接對主播進行贈予。網絡直播平臺收取打賞後,主播按照與直播平臺的協議獲得分成,若直播行為及直播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該分成系其通過主播的直播勞動獲得利益,不屬於法律禁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