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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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一起投資合作開發項目是常常發生的事情,但有一部分的投資者會存在這樣的現象:由於雙方太過熟悉,不籤訂一份書面的協議,關於投資事宜僅就達成口頭協議,但是,在銀行轉投資款時,打上備註。這樣的備註後,該筆款項是否真的屬於投資性質呢?當雙方因此發生糾紛時,又沒有書面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會如何認定這筆錢的屬性?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
隨著經濟的發展,投資越來越普遍,它是創新創業項目孵化的一種形式,是對項目產業化綜合體進行資本助推發展的經濟活動。投資,指國家或企業以及個人,為了特定目的,與對方籤訂協議,促進社會發展,實現互惠互利,輸送資金的過程。又是特定經濟主體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在一定時期內向一定領域投放足夠數額的資金或實物的貨幣等價物的經濟行為。可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等。前者是以貨幣投入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一定利潤,後者是以貨幣購買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間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本文所討論的投資款是前者。
關於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
案例
了解完投資和借款的含義後,看一個案例。
2011年至2012年期間,時任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西門外大同齒輪廠」房地產項目的需要,與武某口頭約定:由武某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提供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註冊資金相同比例資金,用於支付該項目用地土地出讓金等費用,項目三年內完成,並承諾項目完成後,武某可獲得該項目中商業項目的5萬平米獨立商業面積(每層1萬平米,共5層並送地下兩層)。
武某於2011年8月19日,武某分三次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匯款1500萬元,「附加信息及用途」中載明「投資」。2011年8月19日,鄧某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匯款1600萬元,「附加信息及用途」中載明「購地款」。2011年12月31日,鄧某向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匯款1000萬元,「附加信息及用途」中載明「購地款」。鄧某是受武某委託支付於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購地款項目,其中匯款單是金額1000萬元用途錯寫為購房款,其資金來源於武某。
2011年10月19日,武某向中國某集團某齒輪有限公司匯款1300萬元,「附加信息及用途」中載明「預付款」。2011年10月20日,武某向中國某集團某齒輪有限公司匯款600萬元。武某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指令向中國某集團某齒輪有限公司匯款共計1900萬元。
某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是項目的土地出讓方。2012年3月20日,鄧某向某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匯款320萬元,「附加信息及用途」中載明「房款」。2012年3月20日,某市某服飾名品店向某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匯款80萬元,「附加信息及用途」中載明「購地款」。2012年3月21日,武某向某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匯款600萬元,「附加信息及用途」中載明「借款」。2012年3月21日,武某向某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匯款1000萬元,「用途」中載明「往來」。2012年3月21日,武某向某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匯款1000萬元,「用途」中載明「往來」。武某認可匯給某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3000萬元退回1000萬元,實際匯款2000萬元。
2016年,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去世。
後來,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按約定向武某交付所承諾的商業面積,也未曾向武某返還所支付的資金,雙方發生爭議,武某把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投資款8000萬元以及賠償損失22000萬元。
法院認為:武某未提交證據證實其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就涉案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開發的風險承擔、運營管理等方面的約定,僅有轉款憑證不符合投資法律關係中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法律性質。關於資金佔用期間的損失如何計算的問題:因武某未提交證據證實涉案款項的利益分配的事實,本案的涉案款項按照借款關係處理。最後,法院判決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返還武某借款8000萬元並支付同期貸款利率的兩倍利息。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結
論
據此可以得出:即便匯款憑證中備註了「投資款」字樣,但是,若雙方沒有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約定,法院會認定該筆款項為借款,而不是投資款,投資人只能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而無法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律師提醒
在投資時需要籤訂投資協議,否則發生糾紛時,口說無憑。在籤訂協議時還應當注意下列問題:第一,合同投資撤資及職責的相關規定(比如:出資、議事規則、職責細節、退出機制);第二,意見分歧解決方式;第三,經營項目計劃利益分配和責任承擔(例如:主要經營哪些項目、經營項目該如何分階段推進、收益及虧損該如何分配、什麼情況下該終止某經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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