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六旬婆婆張桂貞
「收養」刑拘人員之子的新聞
引起全網熱議
在感到暖心之餘
沒有出生證明
沒有收養登記證明
無法落戶而不能正常上學的困境
也讓人深思
「幼有所育,老有所養」,收養制度是親屬制度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也是婚姻家庭法律裡基礎性的制度之一,具有完善家庭關係、促進道德風尚、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我國《民法典》在修訂時充分注意到收養制度的重要性,將「收養」吸納為婚姻家庭編中的一章,並結合時代和社會的變化對收養制度中很多關鍵點進行了修改。
今天,我們邀請了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助理顧名錦為大家一一盤點和解讀「收養」加入《民法典》涉及到的變化,明晰收養主體、條件和程序等方面的演進。
一、關於被收養人主體的變化《民法典》擴大了被收養人的主體範圍,主要有兩處修改:
一處是將被收養人的年齡範圍從「不滿十四周歲」擴大至「不滿十八周歲」。
二是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修改為「未成年人」,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原因不再僅限於生父母的主動遺棄。因此,被拐賣導致脫離生父母監護的未成年人也符合收養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二、關於收養人要求的變化《民法典》對收養人的要求作了較大修改,主要有以下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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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調整了《收養法》中要求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與國家推行的「二孩政策」保持一致。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而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還可以再收養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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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強化了對被收養人的保護。《民法典》在《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應具備條件中增加了「有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以及「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的限制,對收養人自身條件、人格品行、遵紀守法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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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關於異性收養,《民法典》增加了對無配偶的女性收養男性的年齡限制,女性收養人與男性被收養人的年齡限制也應當具有四十周歲以上的差距。這裡請注意,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該條款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三、關於收養意願的變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條規定了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該規定將《收養法》中「十周歲以上」調整為「八周歲以上」。因為,《民法典》總則編規定了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意思能力和識別能力,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同時,收養行為是對親子關係的變動,與被收養人的終身利益密切相關,所以應當徵得他們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四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四、關於收養程序的變化原《收養法》規定的收養程序主要包括收養登記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公告程序、籤訂收養協議、辦理收養公證等。
《民法典》除了繼續適用前述程序外,特別規定了民政部門應當進行收養評估的程序。民政部門不僅需要對收養關係進行程序上的審查,還需要對收養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婚姻狀況、家庭生活以及是否符合收養子女的具體情形進行實質性的評估,最終形成評估報告,作為是否準許收養登記的重要參考。這一規定表明國家公權力對收養行為的監督,也是最大化保障被收養人利益的重要體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籤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籤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結 語《收養法》從「單行法」成為了「法典法」的一部分,體現了立法者對收養制度的重視,完善了收養制度的構建,使收養制度更加符合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變化的內容和背後的意義需要我們認真學習和研讀。
作者 | 顧名錦
來源 | 上海寶山法院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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