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紅牛系列商標權屬案作出了終審判決,中國紅牛能否繼續使用紅牛商標,目前仍未有明確答案。
與「紅牛」案相似的商標案近年來頻繁出現在大眾視野中,屢受關注的「稻香村」商標案就是具有代表性的一起。
據歷史專家考證,蘇州稻香村,可追溯至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開設於今觀前街的稻香村茶食糖果攤,若干年後三位攤主在玄妙觀照牆東首洙泗巷口開店。清末民初,蘇州稻香村一直標榜「只此一家,並無分出」,但其正宗的名氣越來越盛,偽冒「稻香村」字號靡然成風。上海、北京、天津、河北、瀋陽、山西、山東、安徽、湖南、重慶、武漢、江浙一帶等許多城市,開設多家稻香村店鋪。
歷史學家在《老北京「稻香村」諸字號考辨》論文中,通過稽考歷史上老北京多種牌記的「稻香村」字號的史事變遷,得出結論:「今日的『北京稻香村』作為一家全新的現代食品企業,與歷史上北京的『稻香村』老字號沒有任何淵源和延續的、明確的承繼關係,所謂從郭玉生、汪榮清和朱有清等再到劉振英的五代乃至六代傳承譜序也是編造的、錯誤的,完全不能成立。」
在南北稻香村所註冊的商標來看,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中國商標網公開信息顯示,「稻香村」商標(稻香村DXC及圖)由蘇州稻香村分別於1982年、1988年提出申請,1983年、1989年核准註冊,註冊類別為第30大類,3006小類,應用範圍涵蓋餅乾、果子麵包和糕點。1996年,北京稻香村申請手寫體「稻香村」,註冊類別為第30大類,3007小類,應用範圍包括餃子、包子、餡餅等,1997年核准註冊。
據公開報導,在2003年到2008年期間,蘇州稻香村曾兩次授權北京稻香村使用蘇稻擁有的糕點類「稻香村」商標。
2010年,北京稻香村開始申請「北京稻香村」商標,註冊類別為第30大類,包括3006類小類,直到2015年註冊成功,獲得了「北京稻香村」糕點類商標。
近年來,蘇州稻香村與北京稻香村分別在多地以涉嫌商標侵權為由提起訴訟,雙方各有勝負。
2018年10月12日,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判決裁定,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點包裝上使用「稻香村」字樣,並賠償蘇州稻香村經濟損失115萬元。而就在前一個月,「北稻」還是維權的「勝利者」——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蘇稻」停止在「粽子、月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標識,停止在電商平臺點擊相關頁面後關於粽子商品的詳細介紹中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標識、包含「稻香村集團」的文字標識,並賠償「北稻」3000萬元。
目前,南北稻香村的商標糾紛仍未有定論。
多位權威的智慧財產權專家、業內人士對解決南北稻香村糾紛發表過見解。
中國人民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院長、著名智慧財產權專家劉春田教授在《法律適用》雜誌2019年第3期《智慧財產權司法的大國重器》一文中對關於「同案不同判」引用稻香村案例時說,此案本質是「稻香村」商標權的歸屬問題,歸根結底是同案不同判問題。「稻香村」可謂食品界的「同仁堂」,清、民國、新中國三朝老店,譽滿天下。處理該案,法官需要的人格與精神素養再簡單不過:良知居心,神明當頭。對此案,社會公眾期待一個理性的判決。
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產權中心主任李明德表示,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稻香村」商標歸屬上,建議兩家尊重歷史、尊重註冊商標的時間順序,尊重北稻曾從蘇稻那裡獲得過的「稻香村」註冊商標的許可協議,明確各自商標的歸屬權。
中國智慧財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曉青表示,法律規定非常清楚,應該遵循申請在先的原則,一旦商標經過了申請註冊,註冊通過,註冊核准的流程,無論是通過購買方式,還是其他法定形式,商標和指定商品一旦註冊成功就受到法律保護。此外,我國《商標法》規定,不能將縣級以上的地名作為商標註冊的內容,但北稻中卻包含「北京」二字。
中華老字號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張健認為:「老字號的創建者有後代,會產生很多企業。所以一些老字號企業在企業名稱上採取了『地域+字號』的形式。但從《商標法》規定看,商標上不允許加地名,而且商標、字號再加地名就成為了區域性企業,不符合企業、經濟發展規律。不利於老字號的發展,不利於老字號走向世界。」
北京理工大學副教授、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也曾表示,「蘇稻」「北稻」商標之爭的案例,背後反映出一些問題,即當前的商標法理論、商標立法以及商標執法還存在一些不足。
實際上,稻香村案並不是引起老字號智慧財產權保護熱議的第一起案例,王致和、六必居等老字號皆受商標官司困擾。「紅牛」商標案或許對「稻香村」商標案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希望隨著我國不斷強化落實商標保護相關舉措,能夠讓老字號品牌在良性的營商環境下更加健康地發展。
(責任編輯:劉瀟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