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王豔枝 審計觀察
近年來,隨著《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及相關配套文件的通知》(中辦發〔2015〕58號)在基層的貫徹落實,廣大審計人員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科學引領,堅持改革創新,緊扣領導幹部在履職盡責方面「應該幹什麼」、「幹了什麼」、「實際是怎麼幹的」、「幹得怎麼樣」這一主線,不斷加強經驗總結和問題研究,不斷深化內容,規範評價,完善程序,創新方法,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持續發展。
作為縣級審計機關的一線審計人員,鄉鎮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一直是我們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和核心,如何把握鄉鎮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精髓和要點,創新審計方法,構建科學精準評價體系,是近年來基層審計機關重要研究課題之一。
筆者作為基層一線審計人員,通過大量的審計實踐和理論探索,對鄉鎮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了更深刻的認知、總結和收穫。
一、鄉鎮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必須堅持的原則
開展鄉鎮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就是對被審計對象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督,並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是對鄉鎮領導幹部任期內「政績」的審核和驗收,無疑會對被審計對象個人的「政治前途」產生一定影響。是一項事關個人和單位發展前景的大事。因此,鄉鎮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除了應遵循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等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還要堅持以下幾項原則:
一是以審定評原則。審計評價必須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規定、國家有關政策和標準為準繩,以審計查證的事實為依據,獨立客觀地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二是審評相關原則。必須根據審計重點內容和審計目標的要求,對履行有重要影響的經濟事項進行評價,「審什麼」評什麼」,凡超越審計職責範圍、審計未涉及、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的事項不作評價。
三是責權統一原則。必須結合領導幹部的職責和分工,體現的權責一致性。分清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玩忽職守與工作失誤的責任、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界限。
四是量性結合原則。通過經濟數據定量分析與產生的經濟社會績效的定性的結合,既反映領導幹部在權力運行、責任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又科學評價領導幹部在推進區域高質量發展方面發揮的作用。
五是適應發展原則。評價指標體系框架相對固定,但評級內容和方式應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發展形勢進行適當調整,確保評價體系與社會發展相適應並推動發展。
二、鄉鎮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的設定
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簡稱《規定》)確定的審計重點,結合近年來永城市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實際,我們在鄉鎮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中主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評價鄉鎮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評價推動鄉鎮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實施情況。鄉鎮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是否有效分解落實;是否制定與國家、省、市(縣)主體發展等戰略規劃相配套的政策措施;耕地保護、糧食安全、脫貧攻堅、環境保護等目標責任是否有效推進以及鄉鎮經濟發展的規模、水平、速度、質量與發展潛力、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民生情況。
重點關注金額較大或對該地區發展有著重要影響的政策,如建設規劃、重要投融資、招商引資政策、脫貧攻堅等是否與國家和地方的發展目標與規劃相違背,是否將促進國家發展的大政方針與地方區域的發展政策相結合等。
2.評價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
評價領導幹部任期內貫徹落實中央和上級黨委政府以及本級黨委有關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關注是否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實際情況,及時制定相關制度和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財政、稅收、金融、土地、投資、產業、環境保護、民生和簡政放權政策。是否存在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等問題,是否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甚至不作為、假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問題。
3.評價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重點評價重大經濟決策制度建立健全情況、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總體情況和重點經濟決策事項情況。關注鄉鎮黨委政府是否建立健全本級政府工作規則、議事規則等重大決策制度,是否存在制度缺失等問題;是否建立健全重大決策事項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保障制度。關注是否遵循民主討論和集體決策等程序,是否存在決策內容不合法、決策程序不合規等問題。關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執行是否及時、有效,是否有效督促檢查決策執行、是否存在重大決策失誤的問題。
4.評價財政管理情況。
主要評價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地方財政收支總體狀況、結構、增減變化趨勢,以及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稅收收入規模、結構和稅源培植情況;是否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要求足額安排社會救濟、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農業、教育、創新和科技支出等;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使用是否科學、有效,有關政策目標是否得到有效落實。
5.民生改善情況。
評價本鄉鎮城鄉一體化建設、脫貧攻堅、廁所革命、道路革命、美麗鄉村建設情況。重點關注是該鄉鎮否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地方黨委各項惠民政策、精準扶貧措施是否有效,目標責任是否完成,扶貧資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合規以及鄉鎮教育、醫療、衛生等是否得到持續改善和提高,是否滿足人民群眾實際需求。
6.評價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
主要評價鄉鎮政府投資項目的規劃、立項等審批程序是否合規,與國家產業政策、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要求是否相一致。項目招標、監理、施工等建設管理是否規範有效。項目建設資金是否到位,資金來源和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存在重大損失浪費、資金閒置等問題。關注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如何,是否實現預期目標。
7.評價個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及廉潔從政情況。
主要評價鄉鎮領導幹部是否及時貫徹落實中央、上級黨委政府和本級黨委政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是否結合鄉鎮實際研究制訂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是否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是否制定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辦法。
重點關注是否存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汙受賄、侵吞國有資產等問題;是否違反公共財務管理和使用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是否超標準配置公務用車、辦公用房等;是否存在違規職務消費等。
三、評價的主要方法及責任界定
(一)評價方法。對鄉鎮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要緊密結合《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中組發〔2013〕22號)精神,圍繞其職責和分工,結合鄉鎮實際和領導幹部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綜合運用縱向、橫向指標比較分析;定量、定性指標分析;宏觀環境分析等多種方式進行。通過對領導幹部任期內相關指標的完成情況及績效分析,相關指標在其任職前後及在不同位次的增減變化比較,評價其領導能力、執行能力、決策能力、管理能力、行政能力以及效果。
(二)責任界定。
1.責任界定原則。對審計揭示出的問題要依據《兩辦規定》、《實施細則》相關規定,根據領導幹部分工情況,準確界定領導幹部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審計發現問題涉及到被審計領導幹部的前任時,應注意區別前任和後任的關係,按問題的性質、金額等要素分別界定責任。充分考慮領導幹部職責權限、問題事項、歷史背景、實際決策參與程度、造成的後果界定責任,不能簡單地將是否主持召開會議、是否組織集體研究、是否籤批文件、是否直接分管、是否具體知悉等作為界定責任的唯一標準。應著力增強審計定責的精準性,對重要事項進行全過程掃描式的責任落實。特別是對重大決策和重大項目,在責任界定方面力求做到「一項決策一條線」、「一個項目全過程」,獲取適當充分的定責證據,強化審計結果與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聯繫度」。在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同步審計中,應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尤其應根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的特點和對具體事項的參與程度,分別界定其對審計發現問題應承擔的責任。
2.責任界定要求。一是審計證據要充分適當。界定責任時,要採取調閱文件資料、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走訪外部單位等多種方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確定被審計領導幹部在問題事項中的具體參與程度或所起的作用。二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審計中揭示的問題要客觀辯證地弄清問題產生的前因後果及其背景,防止責任界定隨意比照類同界定。三是充分聽取被審計對象意見。對具體問題事項的責任界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徵求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任職地區的意見,充分聽取其反饋意見和溝通。四是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事項進行責任界定時,應集體研究確定。
四、評價體系的完善和發展
眾所周知,鄉鎮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和其它評價體系一樣,它會隨著領導幹部任期內國家宏觀政策與社會經濟狀況不斷變化而有所調整;為不斷增強審計評價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必須實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鄉鎮實際情況,對評價體系實行動態修訂機制,通過不斷完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內容和標準,充分體現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推動鄉鎮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發展。(作者單位系河南省永城市審計局)
原標題:《鄉鎮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實踐與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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