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家吃飯要排隊、生意越做越大的火鍋店,竟然將客人食用後的火鍋廢棄油重新提煉成地溝油,再次給客人食用。
今天下午3點,鹿城法院對在溫州鬧得沸沸揚揚的「大龍燚」火鍋店、「萬德府」火鍋店、「匠心坊」火鍋店涉地溝油案,作出一審集中宣判。
▲今天下午,宣判現場
2016年8月,餘某、唐某經商量決定,由余某經營的「大龍燚」火鍋店負責提供客人食用後的火鍋廢棄油,由唐某負責提煉加工成「老油」(俗稱「口水油」)後,賣給「大龍燚」火鍋店,銷售給客人食用。
2016年8月25日至9月27日,唐某多次從「大龍燚」火鍋大南門店和新城店撈取廢棄油,運至其租住的飛鵬巷和花坦巷出租房,提煉加工成「老油」後,賣給「大龍燚」火鍋新城店。
毛某受唐某的指使,2016年9月24日至27日四次來到「大龍燚」火鍋兩家門店撈取廢棄油,提供給唐某提煉加工「老油」。
凌某作為「大龍燚」火鍋店主管廚房的股東,同意廚房給唐某提供火鍋廢棄油及在廚房裡使用「老油」製作鍋底銷售給客人食用,並於2016年9月3日受餘某指使,來到「大龍燚」火鍋新城店接收唐某加工成的「老油」給廚房使用。
▲4月7日庭審現場
鹿城法院審理後認為,餘某等4人利用餐廚廢棄油脂加工食用火鍋油,並提供給消費者使用,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法院一審判處大龍燚火鍋店老闆餘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大龍燚火鍋店員工唐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大龍燚火鍋店股東凌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萬元;大龍燚火鍋店員工毛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2015年底,市區人王某等人為開火鍋店而找到在重慶經營火鍋店的李某,雙方約定由李某指導王某的火鍋店加工使用「老油」(俗稱「口水油」)。去年1月至9月,王某僱傭並指使厲某,在其經營的市區萬德府火鍋店廚房內,按照李某教的製作方法,將客人食用後的火鍋廢棄油,循環反覆地提煉加工成「老油」,加入火鍋鍋底內,銷售給客人食用。
▲4月11日庭審現場
鹿城法院審理後,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萬德府火鍋店法定代表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萬德府火鍋店員工厲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地溝油提煉指導者李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2016年9月8日至11月2日間,重慶人王某僱用李某、陳某、張某,在其經營的「匠心坊」火鍋店內(馬鞍池店9月8日開業、第一橋店10月18日開業),反覆使用濾網勺、鐵桶等工具過濾客人食用後的火鍋廢棄油,運至市區法派路一廢舊廠房內。
在王某、李某指使下,由陳某、張某使用鐵桶、燃氣灶等工具提煉加工成「老油」(俗稱「口水油」),再運至「匠心坊」火鍋店內,加入火鍋鍋底中,銷售給客人食用。
2016年11月2日晚,「匠心坊」火鍋馬鞍池店及法派路18號廢舊廠房加工點,被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
▲4月11日庭審現場
鹿城法院審理後,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匠心坊火鍋店法定代表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萬元;匠心坊火鍋店廚房主管李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匠心坊火鍋店員工陳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匠心坊火鍋店員工張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
況某,42歲,重慶人。楊某,31歲,重慶人。去年9月,況某、楊某等人在其開設的龍灣區永中街道一號街渝都自助火鍋店裡,使用餐廚廢棄物熬油(俗稱「地溝油」),並使用這些油生產食品銷售給他人食用。
同年11月3日,龍灣區公安分局聯合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店查獲。
經法庭審理後,龍灣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12000元。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2015年6月份,女老闆彭某開始在市區龍霞路經營一家「漁莊」,主要有水煮魚、酸菜魚、烤魚和其它一些炒菜。平時店裡有五個人,除女老闆彭某外,還有廚師嚴某和服務員等人。
每當顧客吃完水煮魚之後,服務員會將水煮魚殘羹端到門後面,將油湯倒在淘米籃子裡過濾,收集在籃子下面的鐵桶中,通過這樣的方式把一天內顧客吃掉的水煮魚裡的油都回收。
近日,甌海法院一審判處彭某、嚴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和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陳某,41歲,王某,26歲。2016年3月份開始,陳某和王某在永嘉縣甌北街道碼道新街2號經營「季某紅川菜館」。同年9月份,陳某和王某開始回收廢棄的餐廚垃圾、油脂等煉製成「老油」,並用來製作烤魚後出售。同年11月23日,民警查獲該川菜館,並於廚房內查獲回收的廢棄油脂及煉製好的「老油」。至被查獲時止,陳某、王某已煉製「老油」共7斤左右。
經審理後,永嘉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2000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2000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判決,已上訴至市中院。
來源:溫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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