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人落戶北京女子假結婚,事後反悔,法院:準許離婚並退錢

2020-12-24 瀟湘晨報

為了讓自己和孩子落戶北京,男子李先生與北京女子陳女士協議辦理了結婚。就在兩人領證結婚後,陳女士因反悔起訴離婚,北京順義法院近日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準許雙方離婚,陳女士返還已收取的15萬元。

2018年,原告陳女士與被告李先生在民政局登記結婚,雙方籤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內容為:甲方李先生與乙方陳女士經友好協商,乙方同意配合甲方結婚,並將甲方及其孩子的戶口落戶北京市。甲方支付給乙方人民幣共計30萬元。

協議中約定了付款方式:領結婚證和辦理公證當天支付15萬元;三年後,甲方孩子落戶北京支付5萬元;五年後,甲方落戶北京,並在與乙方離婚當天,甲方支付給乙方10萬元。此外,協議中還約定了違約條款、共同聲明等內容。

李先生根據協議支付了陳女士第一筆15萬元後,雙方登記結婚,各自生活。不想,陳女士因反悔將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離婚。

法庭上陳女士稱,雙方假結婚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違背公序良俗,應屬無效。雙方無感情基礎,未行夫妻之實,不受法律保護,要求與被告離婚。

李先生卻稱,雙方系自願結婚,領證後,自願籤訂婚內協議,自己已履行協議中的義務。

李先生表示,陳女士在結婚前就存在債務,她是想藉此還清債務,後來借錢不成才起訴離婚。李先生要求陳女士先退還15萬元及利息,並補償3.8萬元損失費後,再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順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陳女士、李先生各有所圖,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登記手續,不存在婚姻法規定的無效的情形,應認定為有效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在毫無感情的基礎上登記結婚,登記結婚後未在一起生活,婚後亦不存在夫妻感情,陳女士起訴離婚,法院準許。

雙方籤署的協議書內容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而無效,因而陳女士應將取得的15萬元返還給李先生,而李先生主張的損失,因雙方對此事均有過錯,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假結婚有風險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婚姻形式辦理戶口以收取他人利益的案件。出於種種目的,部分人打起了「婚姻」的歪主意,試圖通過辦理「假結婚」謀取相關利益,置社會公序良俗於不顧,拿婚姻當兒戲,挑戰法律底線。

但實際上,這種行為存在很大的風險性。從法律上講,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後,雙方就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雙方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適用婚姻法中的相關規定。

在婚姻關係結束前,雙方關係中存在財產、債務、繼承方面的風險。即便雙方針對財產問題做了約定,也可能基於合同無效而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張蕾

編輯:高晨晨

流程編輯:郭丹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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