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法定形式。但離婚後,一方當事人反悔,不願履行協議內容該怎麼辦?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李女士與廖先生於2016年登記結婚,2019年4月協議離婚,並約定廖先生於2019年12月31日前給付李女士5萬元。後廖先生支付了2萬元,剩餘3萬元一直未履行。2020年6月,李女士訴至未央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協議是以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為目的而設定的,是夫妻雙方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等達成共識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女士與廖先生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簽訂離婚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
廖先生辯稱,離婚協議書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在李女士的威脅下所寫,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且已經支付了2萬元,故依法不予採信。另外,其辯稱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應當予以調整,以及該5萬元的金錢給付是贈與行為,因協議中並未體現該款項的具體性質,故上述答辯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遂依法判決廖先生支付李女士3萬元。
當事人雙方在民政局達成的離婚協議,其中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以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共識的,如雙方已經離婚,則離婚協議對雙方有效。本案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並辦理了離婚登記,協議中約定的義務對雙方有效,故廖先生應當向李女士支付剩餘的3萬元。
作者:劉迪
責編:鄭黎波
總編輯:姚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