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G-2020-0101
項目代碼:
合同編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試行文本)
項目計劃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說 明
為了指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籤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並結合建設工程管理、實施的實際情況。為了便於合同當事人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試行文本)》(JTSG-2020-0101),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試行文本》的組成
《示範文本》正文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
(一)合同協議書
《試行文本》合同協議書共計13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籤約合同價、項目經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承諾、合同文件構成、詞語含義、籤訂時間和合同有效期、籤訂地點、補充協議、合同生效、合同份數等重要內容,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二)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
通用合同條款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為:一般約定、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期和進度、材料與設備、試驗與檢驗、工程變更、合同價格與調整、計量與支付、驗收和工程試車、竣工結算、缺陷責任期與保修、保險、不可抗力、違約、合同解除、爭議解決。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專用合同條款
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在使用專用合同條款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專用合同條款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款的編號一致;
2.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對專用合同條款的修改,滿足具體建設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條款;
3.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合同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無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則填寫「無」或劃「/」。
二、《試行文本》的試行範圍
《試行文本》將在廣州市中心區交通項目管理中心及其他相關單位管轄的房屋建築工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施工承發包活動中試用,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根據《試行文本》訂立合同,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目錄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廣州市中心區交通項目管理中心
承包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有關法律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工程概況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資金來源:財政資金。
1.4工程內容:
1.5工程承包範圍及承包方式
承包範圍: 具體以工程量清單、施工圖紙為準。
承包方式:工程施工總承包,即承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包工、包料、包質量、包驗收、包移交等完成承包範圍內所有與施工相關的工作及手續等。
2.合同工期
2.1計劃開工日期:年月日(具體以監理單位發出的開工令或以發包人書面通知為準)。
2.2.計劃竣工日期:年月日。
2.3.工期總日曆天數:天。工期總日曆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曆天數為準。
2.4節點工期
2.4.1關鍵節點工期
2.4.1.1
2.4.1.2
2.4.1.3
2.4.1.4
2.4.2 一般節點工期
2.4.2.1
2.4.2.2
2.4.2.3
2.4.2.4
發包人根據工程實施情況,有權對本合同工程工期進行合理調整,承包人必須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證竣工日期,不得延誤,並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費用(發包人同意增加的除外)。
3.質量標準
3.1工程質量標準:
確保符合國家、省、市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範與標準,並達到合格(或以上標準)。
□ 以及符合優質工程 質量驗收標準。
3.2創優目標:
□ 市級工程優質獎;
□ 省級工程優質獎;
□ 國家級工程優質獎;
□ 其它
3.3創文明工地目標:
□ 市級安全文明綠色施工樣板工地;
□ 省級安全文明示範工地;
□ 國家級安全文明工地;
□ 廣州市建築業綠色施工示範工程;
□ 廣東省建築業綠色施工示範工程;
□ 全國建築業綠色施工示範工程;
□ 其它
3.4以上所涉規定若在合同履行期間發生變更的,以合同履行期間有效適用的規定為準。若承包人投標時承諾的質量標準目標優於招標文件要求的,應按承包人投標時承諾的質量標準執行。
4.籤約合同價
4.1含稅合同總價:
人民幣(大寫) ( 元);
其中:
4.1.1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人民幣(大寫) ( 元);
4.1.2餘泥渣土(土方、石方、淤泥)場外運輸費用:
人民幣(大寫) ( 元);
4.1.3暫列金額:
人民幣(大寫) ( 元)。
4.1.4工人工資比例 。
4.1.5本合同採用□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其他價格形式
4.1.6其他:
人民幣(大寫) ( 元)。
4.2.項目單價:
□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適用於招標工程)。
□詳見經發包人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5.項目經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
5.1 承包人項目經理:
5.2 承包人指揮長(如有):
6.承諾
6.1發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籌集工程建設資金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
6.2承包人承諾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按期按質完成工程施工、驗收、結算、移交等合同約定的全部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及創優目標,不進行轉包及違法(違約)分包,並在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內承擔相應的工程維修責任。
6.3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招投標形式籤訂合同的,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籤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
7.合同文件構成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優先解釋順序與本合同第三部分《專用合同條款》第1.5款賦予的規定一致。
8.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詞語含義與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條款》第1條中賦予的含義相同。
9.籤訂時間和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籤訂。
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籤訂之日起至合同雙方完成全部合同義務時止。
10.訂地點
本合同在廣東省廣州市籤訂。
11.補充協議
本合同未盡事宜,合同當事人可另行協商籤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籤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生效。
13.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副本一式 8 份,發包人執正本 1 份、副本 6 份,承包人執正本 1 份、副本 4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當合同正本與副本存在不一致內容時,以正本為準。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詞語定義與解釋
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招標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與承包人共同籤署的關於本合同的補充協議、政府部門所出具的關於本工程的相關文件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籤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1.1.1.3 中標通知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書面文件。
1.1.1.4 投標文件: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據招標文件完成編制並被發包人所接受的,承包人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向發包人提交的技術、商務文件。
1.1.1.5 通用合同條款: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的規定以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訂立的,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1.1.6 專用合同條款: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的規定,結合本合同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專用於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條款。它是對通用合同條款的補充和完善,且效力高於通用合同條款。招標工程的專用合同條款,不應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被發包人接受的)的實質性內容相背離。
1.1.1.7 技術標準和要求:是指構成合同的施工應當遵守的或指導施工的國家、行業或地方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要求以及發包人、監理人對有關技術方面問題做出的補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1.1.8 圖紙:是指構成合同的圖紙,包括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或經發包人批准的設計文件、施工圖、鳥瞰圖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形成的圖紙文件(包括任何補充和修改的施工圖紙、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圖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合格。
1.1.1.9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包括說明和表格。
1.1.1.10 預算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發包人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的工程預算文件。
1.1.2 合同當事人及其他相關方
1.1.2.1 合同當事人:是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是指與承包人籤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3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在發包人授權範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
1.1.2.4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人籤訂合同協議書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包資質的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5 監理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監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6 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由監理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進行工程監理的總負責人。
1.1.2.7 設計人:是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負責工程設計並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8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並與承包人籤訂分包合同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
1.1.2.9 項目經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並派駐施工現場,在承包人授權範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是指與合同協議書中工程承包範圍對應的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指明的,具備獨立施工條件並能形成獨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是指構成永久工程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現場(或稱工地、現場):是指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作為施工場所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佔地和臨時佔地。
1.1.3.8臨時設施:是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9 永久佔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永久佔用的土地。
1.1.3.10 臨時佔地:是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工程需要臨時佔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開工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期和實際開工日期。計劃開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實際開工日期是指監理人按照第7.3.2項〔開工通知〕約定發出的或發包人發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計劃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13.3.3〔竣工日期的確認〕的約定確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並依法驗收合格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
節點工期:指在經發包人和監理人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工程工期網絡計劃中載明的承包人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完成某一階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數。按工期網絡計劃的一般線路和關鍵線路分為一般節點工期和關鍵節點工期。
1.1.4.4 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且其有效期涵蓋缺陷責任期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1.1.4.6 基準日期:招標發包的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直接發包的工程以合同籤訂日前28天的日期為基準日期。
1.1.4.7 小時或天:除特別指明外,「小時」指時鐘小時,「天」指日曆天。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發生事件有效時開始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時(即次日零點)。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籤約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除合同明確約定可另行支付或調增的外,該金額包含承包人完成本合同約定全部義務的費用、稅金、利潤等一切款項。
1.1.5.2 合同價格:是指發包人用於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作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
1.1.5.3 費用:是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必需的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分部分項工程費:指為實施、完成並保修永久工程,發生於工程實體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利潤和風險費用。
1.1.5.5 措施項目費:指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發生於合同工程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費用。
1.1.5.6 工程款:指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發包人支付或應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各種價款,包括進度款、結算款等。
1.1.5.7 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專業工程以及服務工作的金額。
1.1.5.8 暫列金額: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暫定並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的一筆款項,用於工程合同籤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採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格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籤證確認等的費用。
1.1.5.9 計日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採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1.1.5.10 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2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於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
1.1.5.11 總價項目:是指在現行國家、行業以及地方的計量規則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以總價或以費率形式計算的項目。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6.2工程變更:是指在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實際情況、技術條件變化等原因,對建設規模、技術標準、設計方案、合同條款、工藝工法等進行的調整,並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的變更。其中設計變更是指項目施工圖審查完成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准的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優化等活動,包括技術標準變更、工程量變更、工程項目的變更、新增工程以及其他需對設計文件進行調整的變更。
1.1.6.3 不可抗力:是指(1)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含颱風、風暴、冰雹、地震、暴雨、海嘯、洪水、水災、火山爆發、雷擊、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疫情、火災、爆炸、飛機墜毀等社會異常事件;(2)合同雙方共同認可的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
1.1.6.4法律變更:是指(1)本合同籤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條例、司法解釋的新頒布或修訂;(2)項目所在地省、市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新頒布或修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等。
1.2語言文字
合同以中國的漢語簡體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合同的語言。
1.3法律
合同所稱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等。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合同適用的其他規範性文件。
1.4 標準和規範
1.4.1 適用於工程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標準,以及相應的規範、規程等,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4.2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發包人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供標準規範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4.3 發包人對工程的技術標準、功能要求高於或嚴於現行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視為承包人在籤訂合同前已充分預見前述技術標準和功能要求的複雜程度,籤約合同價中已包含由此產生的費用。
1.5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果有);
(3)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
(4)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當事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屬於同一類內容的文件,應以最新籤署的為準。
在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形成的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並根據其性質確定優先解釋順序。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影響工程正常實施的情況下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監理人作出解釋。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監理人作出的解釋,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處理。
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和交底
發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內容向承包人免費提供圖紙(若承包人需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可代為複製,相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並聯繫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文件交底。
1.6.2 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後,發現圖紙存在差錯、遺漏或缺陷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接到該通知後,應附具相關意見並立即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報送的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作出決定。合理時間是指發包人在收到監理人的報送通知後,盡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圖紙修改補充所需的時間。
1.6.3 圖紙的修改和補充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經圖紙原設計人及審批部門同意,並由監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將修改後的圖紙或補充圖紙提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修改或補充後的圖紙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應當由其編制的與工程施工有關的文件,並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數量和形式提交監理人,並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後7天內審查完畢,監理人對承包人文件有異議的,承包人應予以修改,並重新報送監理人。監理人的審查並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供發包人、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1.7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指令、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
1.7.2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各自的送達接收人和送達地點。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達地點發生變動的,應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3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籤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籤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和(或)引發的相關責任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1.8嚴禁賄賂
合同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一方合同當事人的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包人不得與監理人或發包人聘請的第三方串通損害發包人利益。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監理人提供合同約定以外的通訊設備、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1.9化石、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1.9.1 化石、文物
在施工現場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蹟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化石、錢幣或物品屬於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立即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好現場,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和發包人,監理人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9.2 地下障礙物
本合同已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包括但不限於發包人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有列明或提供的地質資料已明確反映的),應視為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時已預見其對施工的影響,並已在合同價格中考慮。
本合同未有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承包人在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和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人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正方案,並發出施工指令。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令進行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1.10交通運輸
1.10.1 出入現場的權利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施工需要,負責取得出入施工現場所需的批准手續和全部權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橋梁以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權利,並承擔相關手續費用和建設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前述相關手續。
承包人應在訂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現場,並根據工程規模及技術參數合理預見工程施工所需的進出施工現場的方式、手段、路徑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預見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10.2 場外交通
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載行駛,執行有關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載的規定,並配合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
1.10.3 場內交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場地及施工所需的其他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髮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並承擔相應費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設施損壞的,承包人負責修復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發包人和監理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場內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
場外交通和場內交通的邊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10.5 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
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
1.10.6 水路和航空運輸
本款前述各項的內容適用於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涵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
1.11智慧財產權
1.11.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發包人為實施工程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的技術規範以及反映發包人要求的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文件的著作權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可以為實現本合同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於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文件,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於發包人,承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運行、調試、維修、改造等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文件,但不能用於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上述文件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採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或施工工藝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11.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籤訂前和籤訂時已確定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技術秘密的使用費已包含在籤約合同價中。
1.11.5 如發包人要求使用特殊工藝,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如承包人提出使用特殊工藝,經監理人及發包人批准後,由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1.12保密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發包人提供的圖紙、文件以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洩露給第三方。
除法律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將承包人提供的技術秘密及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信息等商業秘密洩露給第三方。
上述保密義務期限為永久,該義務不因本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
1.13 轉讓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權利義務,否則,轉讓無效。
2. 發包人
2.1 許可或批准
發包人應遵守法律,並辦理法律規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准或備案。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等。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准或備案,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2.2 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其派駐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的授權範圍內,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與發包人有關的具體事宜。發包人代表在授權範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的,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
發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職責及義務,並導致合同無法繼續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撤換發包人代表。
不屬於法定必須監理的工程,監理人的職權可以由發包人代表或發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員行使。
2.3 發包人人員
發包人應要求在施工現場的發包人人員遵守法律及有關安全、質量、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規定,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受因發包人人員未遵守上述要求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發包人人員包括發包人代表及其他由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的人員。
2.4 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和基礎資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現場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最遲於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
2.4.2 提供施工條件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條件,包括:
(1)將施工用水、電力、通訊線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條件接至施工現場內;
(2)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進入施工現場的交通條件;
(3)協助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4)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應提供的其他設施和條件。
2.4.3 提供基礎資料
發包人應當在開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地質勘察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工程等有關基礎資料,並保證完整、真實、準確地將所持有的全部基礎資料提供予承包人。
按照法律規定確需在開工後方能提供的基礎資料,發包人應盡其努力及時地在相應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提供,合理期限應以不影響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責任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現有基礎資料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2.5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6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7 現場統一管理協議
發包人應與承包人、由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的承包人籤訂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協議作為專用合同條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保證發包人免於承擔因承包人違反規定而引起的任何責任,並履行以下義務:
3.1.1辦理法律規定應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准,負責承包範圍內開工準備工作,協助發包人辦理相關證件、批准、備案,並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
3.1.2 對本合同工程的安全、質量、工期和成本負責,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移交完成的工作成果,並在保修期內承擔保修義務;
3.1.3 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採取施工安全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工傷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
3.1.4 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並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3.1.5 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幹擾。承包人佔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3.1.6 按照第6.3款〔環境保護〕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3.1.7 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約定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3.1.8 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於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僱用人員工資,並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3.1.9 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編制竣工資料,完成竣工資料立卷及歸檔,並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竣工資料的套數、內容、時間等要求移交發包人;
3.1.10 應履行的其他義務,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3.2 項目經理
3.2.1 項目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項目經理的姓名、職稱、註冊執業證書編號、聯繫方式及授權範圍等事項,項目經理經承包人授權後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合同。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違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項目經理應常駐施工現場,且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於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監理人,並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項目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組織工程實施。在緊急情況下為確保施工安全和人員安全,在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監理人及時取得聯繫時,項目經理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與工程有關的人身、財產和工程的安全,但應在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如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費用並相應順延工期;如非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且不順延工期。
3.2.3 承包人需要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項目經理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 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後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後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並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3.2.1項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5 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並應提前7天將上述人員的姓名和授權範圍書面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員
3.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後7天內,向監理人提交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及施工現場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術、材料、質量、安全、財務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員名單及其崗位、註冊執業資格等,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情況,並同時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關係證明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
3.3.2 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施工過程中如有變動,承包人應及時向監理人提交施工現場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承包人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時,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人員的註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可以隨時檢查。
3.3.3 發包人對於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發包人所質疑的情形。發包人要求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5天的,應報監理人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5天的,應通知監理人,並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員離開施工現場前應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和能力,且應徵得監理人或發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換主要施工管理人員,或前述人員未經監理人或發包人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4 承包人現場查勘
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並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如有)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應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承包人應依據發包人提供的資料和自己的現場查勘來編制投標文件,並對發包人提供上述資料的理解、推斷和應用負責。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以下情況或未能充分估計以下情況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承包人的投標文件應被認為已經考慮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的影響,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現場地質情況及地形地貌特徵;
(2)水文和氣候條件;
(3)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臨時工程和措施項目;
(4)為實施、完成並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採購和加工、設備的採購,及所需的施工設備、周轉性材料、人員和管理等;
(5)場地內外的交通情況及水、電、食宿供應條件;
(6)可能對投標報價有影響或起作用的其他情況。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專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範圍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
承包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確定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按照第11.5款〔暫估價〕確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分包的,承包人應確保分包人具有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工程分包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籤訂後7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並對分包人的施工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於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
3.5.4 分包合同價款
(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
(2)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
3.5.5 分包合同權益的轉讓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項下的義務持續到缺陷責任期屆滿以後的,發包人有權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前,要求承包人將其在分包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發包人,承包人應當轉讓。除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轉讓合同生效後,由分包人向發包人履行義務。
3.6 工程照管與成品、半成品保護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自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現場之日起,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工程及工程相關的材料、工程設備,直到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之日止。
(2)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設備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對合同內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由承包人承擔保護責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損壞的,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更換,並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7 履約擔保
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期限等。履約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3.8 聯合體
3.8.1 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籤訂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2 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後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聯合體協議。
3.8.3 聯合體牽頭人負責與發包人和監理人聯繫,並接受指示,負責組織聯合體各成員全面履行合同。
4. 監理人
4.1監理人的一般約定
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監理人的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等事項。監理人應當根據發包人授權及法律規定,代表發包人對工程施工相關事項進行檢查、查驗、審核、驗收,並籤發相關指示,但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且無權減輕或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在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生活場所由承包人提供,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2監理人員
發包人授予監理人對工程實施監理的權利由監理人派駐施工現場的監理人員行使,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工程師。監理人應將授權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及授權範圍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人應提前7天書面通知承包人;更換其他監理人員,監理人應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
4.3監理人的指示
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授權發出監理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經其授權的監理人員籤字。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證施工人員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損,監理人員可以口頭形式發出指示,該指示與書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須在發出口頭指示後24小時內補發書面監理指示,補發的書面監理指示應與口頭指示一致。
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應送達承包人項目經理或經項目經理授權接收的人員。因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發出了錯誤指示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4.4款〔商定或確定〕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託給其他監理人員。
承包人對監理人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應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異議,監理人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監理人逾期未回復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上述指示。
監理人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採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的,視為批准,但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對該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設備等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4.4 商定或確定
合同當事人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監理人應當會同合同當事人儘量通過協商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審慎做出公正的確定。
監理人應將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並附詳細依據。合同當事人對監理人的確定沒有異議的,按照監理人的確定執行。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有異議,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爭議解決前,合同當事人暫按監理人的確定執行;爭議解決後,爭議解決的結果與監理人的確定不一致的,按照爭議解決的結果執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5. 工程質量
5.1質量要求
5.1.1 工程質量標準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有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和標準的要求。有關工程質量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5.1.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5.2質量保證措施
5.2.1 發包人的質量管理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承包人的質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查制度,並提交相應的工程質量文件。對於發包人和監理人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錯誤指示,承包人有權拒絕實施。
承包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術培訓,定期考核施工人員的勞動技能,嚴格執行施工規範和操作規程。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對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和檢驗,並作詳細記錄,編制工程質量報表,報送監理人審查。此外,承包人還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的要求,進行施工現場取樣試驗、工程覆核測量和設備性能檢測,提供試驗樣品、提交試驗報告和測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
監理人按照法律規定和發包人授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承包人應為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提供方便,包括監理人到施工現場,或製造、加工地點,或合同約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察看和查閱施工原始記錄。監理人為此進行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或減輕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且經檢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經檢查檢驗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5.3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5.3.1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的通知
未經監理人驗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蓋或隱蔽。承包人應在隱蔽工程覆蓋前或中間驗收前,對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先進行自檢確認是否具備覆蓋或驗收條件,確認具備條件後應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向監理人提出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申請,通知監理人驗收。通知的內容包括工程隱蔽或中間驗收的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自檢記錄和必要的驗收資料。承包人應準備驗收記錄,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協助。
承包人自檢要求:必須經承包人質檢人員進行三級驗收、籤字確認,並做好全程影像記錄,如無承包人質檢人員驗收籤字確認的資料,監理人可拒絕驗收籤認。
5.3.2參加檢查和驗收
監理人應按時到場並對隱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經監理人檢查確認質量符合隱蔽要求,並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監理人檢查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完成修復,並由監理人重新檢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理人未按時進行檢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蓋工作,並作相應記錄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籤字確認。監理人事後對檢查記錄有疑問的,可按第5.3.3項〔重新檢查〕的約定重新檢查。
5.3.3 重新檢查
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後,發包人或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鑽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並在檢查後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5.3.4 承包人私自覆蓋
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鑽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5.3.5 隱蔽工程的拍攝或拍照
如監理人有指令,承包人應對隱蔽工程進行拍攝或照相,保證監理人能充分檢查和測量隱蔽的工程。
5.3.6凡無通知監理人、發包人驗收籤認的工程,或監理人拒絕籤認的工程,若承包人擅自隱蔽的,監理人將視該部分工程為不合格,發包人有權拒絕撥付該部分工程的進度款或要求承包人退還該部分工程的工程款,監理人也不得發布後續工序的施工令,由此發生的一切責任全部由承包人負責。
5.4不合格工程的處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隨時要求承包人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如因工期需要,在承包人無法於發包人給予的期限內使工程達到合格的情況下,發包人有權另行委託第三方完成整改工作。若無法補救的,按照第13.3.4項〔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約定執行。因前述情況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5.5 質量爭議檢測
合同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承包人同意以發包人委託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並以該鑑定機構出具的結論作為雙方承擔相關費用(包括質量修復費用、鑑定費用等)的依據。合同當事人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6. 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產要求
合同履行期間,合同當事人均應當遵守國家和工程所在地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合同當事人有特別要求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目標及相應事項。承包人有權拒絕發包人及監理人強令承包人違章作業、冒險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過程中,如遇到突發的地質變動、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礙等影響施工安全的緊急情況,承包人應及時報告監理人和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及時下令停工並報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採取應急措施。
因安全生產需要暫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暫停施工〕的約定執行。
6.1.2 安全生產保證措施
承包人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廣東省、廣州市頒布實施的有關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管理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及發包人安全生產管理相關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治安保衛制度及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並按安全生產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如實編制工程安全生產的有關記錄,接受發包人、監理人及政府安全監督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6.1.3特別安全生產事項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進行施工,開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施工過程中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承包人為實施合同而僱用的特殊工種的人員應受過專門的培訓並已取得政府有關管理機構頒發的上崗證書。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後實施。
實施爆破作業,必須按相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爆破安全監理,爆破安全監理費用已包含在承包人報價中。
承包人應設立專家委員會,負責對重大技術方案、風險管控、質量及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專家技術支持。對建設過程中重大安全風險進行辨識、分析、評估,制定防控措施,組織編制、審核、批准《重大安全風險分析與評審報告》,並進行動態管理,確保重大安全風險可控。
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7天以書面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並報送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發包人認可後實施。
需根據相關規定單獨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專項工程施工方案、進行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交底等,要求進行專家論證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承包人應及時編制和組織論證。
6.1.4 治安保衛
承包人應遵守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治安管理的規定。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後7天內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報發包人審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鬥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承包人應立即向發包人和當地政府報告,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儘量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加強工程現場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創建文明工地;應當採取措施保持施工現場平整、物料堆放整齊,維護市容整潔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應當認真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化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現場文明施工的各項管理工作並承擔責任。工程所在地有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執行。
合同當事人對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應當從施工現場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可在發包人指定的地點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
6.1.6 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的內容和範圍,應以現行廣東省統一工程計價依據、省市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管理文件的規定為準。
在基準日期後,因國家、省、市及行業政策性文件引起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綠色施工標準變化,按政策文件規定調整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開工後第一次計量支付中預付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總額的50%,其餘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超過7天的,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催告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並按第18.1.1項〔發包人違約的情形〕執行。
承包人對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應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帳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其暫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7 緊急情況處理
在工程實施期間或缺陷責任期內發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監理人通知承包人進行搶救,承包人聲明無能力或不願立即執行的,發包人有權委託第三方進行搶救。此類搶救按合同約定屬於承包人義務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6.1.8 事故處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按相關規定執行,並負責以下工作:
6.1.8.1 立即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
6.1.8.2 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6.1.8.3 啟動保險理賠程序,處理、協調保險理賠事宜。
6.1.8.4 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採取的緊急措施等。
6.1.8.5 承包人應組織內部技術安全、質量部門的人員組成調查組,開展調查並配合做好發包人或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調查工作。
6.1.8.6 出具調查報告:承包人應把事故發生經過、原因、性質、損失、責任、處理意見、糾正和預防措施撰寫成調查報告,提交監理人會審後報發包人。
事故處理所發生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事故責任方承擔。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6.1.9 安全生產責任
6.1.9.1 發包人的安全責任
發包人應對所派駐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訓,對他們的安全負責。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責任
在合同工程實施、完成及保修期間,承包人承擔下列責任:
(1)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標準與規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施工作業人員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訓,對他們的安全負責。
(2)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負責,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並接受和配合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3)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經監理人同意並由其報發包人批准的輸送電線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等危險品工程,以及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令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並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5)承包人違反本條規定或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但由於發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6)由於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發包人、監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並負責賠償。
(7)承包人應注意對現有的道路、排水管、供水管、灌溉渠、排水溝、綠化、路燈、電力和通訊設施等進行保護,如有毀損,承包人應負責修復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若不能按要求修復則由發包人另行委託其它單位修復,因此產生的費用,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或要求承包人支付。
(8)承包人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其施工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遵照當地衛生部門的相關要求,在施工全過程中若出現任何重大或惡性傳染性的疾病,必須遵守並執行省市衛生部門為處理或控制上述傳染病而制定的規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發包人和廣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報告。
(9)若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或監理人的指令違反了安全管理規定,可以拒絕執行,同時必須書面向監理人提交有關說明,否則,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0)《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其他責任。
6.1.10 施工場地的佔用與管理
(1)在工程實施期間,施工場地一經移交給承包人,承包人即對施工場地負有全過程、全面的管理責任,必須對施工場地範圍內的治安秩序、安全保衛、環境衛生以及周圍房屋、市政設施等負全責,對施工場地範圍內的交通道路、用水、用電、場地內的施工協調負責。承包人需對其施工場地布置、人員的管理、交通組織制訂詳細的方案,對施工時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須採用全封閉施工方案,確保不對周邊環境、道路、行人和相鄰施工現場造成不利影響,不得幹擾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承包人對各種可能擾民的施工行為按規定做好防範措施並辦理各項報批手續。臨時設施(包括臨時房屋、場地硬化、道路、排水、圍牆、圍擋等)的設計或方案,先申報發包人批准後才能實施。
(2)工程成品保護、場地清潔衛生必須滿足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規定。
(3)對於臨時房屋及設施,發包人如果認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清退場時應無條件保留並移交發包人使用。
(4)為減少佔道面積及交通幹擾,市區內的施工場地不能建生活設施。如承包人認為場地不足由承包人自行解決,費用含在相關投標報價中。
6.1.11承包人有責任維護髮包人在市民中的企業形象。若由於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問題而造成發包人被他人索賠,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追索。
6.2 職業健康
6.2.1 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並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承包人應依法為其履行合同所僱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註冊等,承包人應督促其分包人為分包人所僱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註冊等。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並提供勞動保護,並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採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承包人僱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
承包人應按法律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僱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佔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並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支付報酬。
6.2.2 生活條件
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僱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承包人應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並定期對施工現場、施工人員生活基地和工程進行防疫和衛生的專業檢查和處理, 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
6.3 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列明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對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氣、水、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汙染採取具體可行的防範措施。
承包人應當承擔因其原因引起的環境汙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上述環境汙染引起糾紛而導致暫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7. 工期和進度
7.1施工組織設計
7.1.1 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
施工組織設計應包含以下內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3)施工進度計劃和保證措施;
(4)勞動力及材料供應計劃;
(5)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
(6)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
(7)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
(8)環境保護、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7.1.2 施工組織設計的提交和修改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合同籤訂後14天內,但至遲不得晚於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監理人提交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並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監理人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後7天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對發包人和監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要修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修改後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進度計劃〕執行。
7.2 施工進度計劃
7.2.1 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
承包人應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提交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進度計劃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一般工程實踐慣例,施工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准後實施。施工進度計劃是控制工程進度的依據,發包人和監理人有權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工程進度情況。
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具體內容雙方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7.2.2 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
施工進度計劃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與工程的實際進度不一致的,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並附具有關措施和相關資料,由監理人報送發包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修訂的施工進度計劃後7天內完成審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的施工進度計劃的確認,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或義務。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7.3 開工
7.3.1 開工準備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按照第7.1款〔施工組織設計〕約定的期限,向監理人提交工程開工報審表,經監理人報發包人批准後執行。開工報審表應詳細說明按施工進度計劃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臨時設施、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施工人員等落實情況以及工程的進度安排。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按約定完成開工準備工作。
7.3.2 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獲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許可。經發包人同意後,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應符合法律規定。監理人應在計劃開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工期自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監理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出開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7.3.3延期開工
(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監理人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監理人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監理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監理人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並相應順延工期。
7.4測量放線
7.4.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至遲不得晚於第7.3.2項〔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前7天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並保證完整、真實、準確地將現有資料提供予承包人。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及時報告發包人,並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實。發包人應就如何處理和是否繼續施工作出決定,並通知監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並配置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承包人應矯正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準線中出現的任何差錯,並對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
施工過程中對施工現場內水準點等測量標誌物的保護工作由承包人負責。
7.5 工期延誤
7.5.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監理人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或監理人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形。
7.5.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一概不得順延。承包人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7.5.3因承包人對現場組織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協調、配合服務,以致專業工程的進度影響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為由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
7.5.4承包人在第7.5.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監理人提出報告。監理人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意見,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7.6 不利物質條件
不利物質條件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汙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採取克服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並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通知應載明不利物質條件的內容以及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後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0條〔工程變更〕約定執行。承包人因採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7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遇到的,有經驗的承包人在籤訂合同時不可預見的,對合同履行造成實質性影響的,但尚未構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惡劣氣候條件。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具體情形。
承包人應採取克服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並及時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後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0條〔工程變更〕約定辦理。承包人因採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7.8 暫停施工
7.8.1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暫停施工的,監理人經發包人同意後,應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情況緊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項〔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執行。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復工指示後84天內仍未復工的,視為第18.2.1項〔承包人違約的情形〕第(7)目約定的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情形。
7.8.3 指示暫停施工
監理人認為有必要時,並經發包人批准後,可向承包人作出暫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暫停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
7.8.4 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
因緊急情況需暫停施工,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並及時通知監理人。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後24小時內發出指示,逾期未發出指示,視為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監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暫停施工的,應說明理由,承包人對監理人的答覆有異議,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
7.8.5 暫停施工後的復工
暫停施工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消除暫停施工的影響。在工程復工前,監理人會同發包人和承包人確定因暫停施工造成的損失,並確定工程復工條件。當工程具備復工條件時,監理人應經發包人批准後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承包人應按照復工通知要求復工。承包人無故拖延和拒絕復工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7.8.6 暫停施工持續56天以上
監理人發出暫停施工指示後56天內未向承包人發出復工通知,除該項停工屬於第7.8.2項〔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及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發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28天內準許已暫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繼續施工。發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則承包人可以通知發包人,將工程受影響的部分視為第10.2款〔工程變更的範圍〕第10.2.1項第(2)目的可取消工作。
因非承包人原因,停工超過一年,承包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確認項目是否繼續實施,如發包人確認暫停施工(或項目甩項終止施工),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做好相關離場工作;停工時間以發包人正式書面通知離場時間為準;因此導致承包人產生的停工損失,承包人有權依據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由發包人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批或報批,經審批單位批准同意後可按規定補償。
7.8.7 暫停施工期間的工程照管
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負責妥善照管工程並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7.8.8 暫停施工的措施
暫停施工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及安全,防止因暫停施工擴大損失。
7.9提前竣工
7.9.1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發包人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下達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議書,提前竣工建議書應包括實施的方案、縮短的時間、增加的合同價格等內容。發包人接受該提前竣工建議書的,監理人應與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採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並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認為提前竣工指示無法執行的,應向監理人和發包人提出書面異議,發包人和監理人應在收到異議後7天內予以答覆。任何情況下,發包人不得壓縮合理工期。
7.9.2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議能夠給發包人帶來效益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提前竣工的獎勵。
7.9.3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籤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8. 材料與設備
8.1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
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籤訂合同時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送達地點。
承包人應提前30天通過監理人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進場。承包人按照第7.2.2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約定修訂施工進度計劃時,需同時提交經修訂後的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進場計劃。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合同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8.2承包人採購材料與工程設備
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工程設備的,應按照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材料、工程設備質量負責。合同約定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發包人違反本款約定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的,承包人有權拒絕,並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監理人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8.3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接收與拒收
8.3.1 發包人自行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應提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人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時間,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清點、檢驗和接收。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按照第18.1款〔發包人違約〕約定辦理。
8.3.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承包人應在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人檢驗。承包人進行永久設備、材料的製造和生產的,應符合相關質量標準,並向監理人提交材料的樣本以及有關資料,並應在使用該材料或工程設備之前獲得監理人同意。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時,承包人應在監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將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運出施工現場,並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4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8.4.1 發包人供應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已經列支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毀損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監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的,承包人不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保管,由此導致丟失毀損的由發包人負責。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採購材料與工程設備的保管與使用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法律規定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必須進行檢驗或試驗的,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發包人或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有關標準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時,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1 監理人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並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應在更換後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5.2 監理人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按照監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並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8.5.3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並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8.6 樣品
8.6.1 樣品的報送與封存
需要承包人報送樣品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樣品的種類、名稱、規格、數量等要求均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樣品的報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應在計劃採購前28天向監理人報送樣品。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均應來自供應材料的實際生產地,且提供的樣品的規格、數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設備的質量、型號、顏色、表面處理、質地、誤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徵。
(2)承包人每次報送樣品時應隨附申報單,申報單應載明報送樣品的相關數據和資料,並標明每件樣品對應的圖紙號,預留監理人批覆意見欄。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樣品後7天向承包人回復經發包人籤認的樣品審批意見。
(3)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作為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使用與樣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設備。
(4)發包人和監理人對樣品的審批確認僅為確認相關材料或工程設備的特徵或用途,不得被理解為對合同的修改或改變,也並不減輕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責任和義務。如果封存的樣品修改或改變了合同約定,合同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協議予以確認。
8.6.2 樣品的保管
經批准的樣品應由監理人負責封存於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為保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並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存儲環境條件。
8.7材料與工程設備的替代
8.7.1 出現下列情況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承包人應按照第8.7.2項約定的程序執行:
(1)基準日期後生效的法律規定禁止使用的;
(2)發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須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應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28天前書面通知監理人,並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2)替代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性能、價格及其他相關資料;
(3)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之間的差異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對工程產生的影響;
(4)替代品與被替代產品的價格差異;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說明;
(6)監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監理人應在收到通知後14天內向承包人發出經發包人籤認的書面指示;監理人逾期發出書面指示的,視為發包人和監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發包人認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格,按照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相同項目的價格認定;無相同項目的,參考相似項目價格認定;既無相同項目也無相似項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價格。
8.8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核查後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批准。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佔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並承擔相應費用。
8.8.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
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8.9材料與設備專用要求
承包人運入施工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工具與資料,必須專用於工程。未經發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現場或挪作他用;經發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撤走閒置的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
9. 試驗與檢驗
9.1試驗設備與試驗人員
9.1.1 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的現場材料試驗,應由承包人提供試驗場所、試驗人員、試驗設備以及其他必要的試驗條件。監理人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試驗場所、試驗設備以及其他試驗條件,進行以工程質量檢查為目的的材料覆核試驗,承包人應予以協助。
9.1.2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提供試驗設備、取樣裝置、試驗場所和試驗條件,並向監理人提交相應進場計劃表。
承包人配置的試驗設備應符合相應試驗規程的要求並經過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且在正式使用該試驗設備前,需要經過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試驗人員的名單及其崗位、資格等證明資料,試驗人員必須能夠熟練進行相應的檢測試驗,承包人對試驗人員的試驗程序和試驗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9.2取樣
試驗屬於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取樣。試驗屬於監理人抽檢性質的,可由監理人取樣,也可由承包人的試驗人員在監理人的監督下取樣。
9.3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
9.3.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進行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試驗和檢驗,並為監理人對上述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的質量檢查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按合同約定應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試驗和檢驗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必要的試驗資料和原始記錄。
9.3.2試驗屬於自檢性質的,承包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試驗屬於監理人抽檢性質的,監理人可以單獨進行試驗,也可由承包人與監理人共同進行。承包人對由監理人單獨進行的試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共同進行試驗。約定共同進行試驗的,監理人未按照約定參加試驗的,承包人可自行試驗,並將試驗結果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承認該試驗結果。
9.3.3監理人對承包人的試驗和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或為查清承包人試驗和檢驗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試驗和檢驗的,可由監理人與承包人共同進行。重新試驗和檢驗的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重新試驗和檢驗結果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9.4現場工藝試驗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或監理人指示進行現場工藝試驗。對大型的現場工藝試驗,監理人認為必要時,承包人應根據監理人提出的工藝試驗要求,編制工藝試驗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審查。
10. 工程變更
10.1 工程變更的原則
工程變更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並按照發包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制定的變更管理辦法執行。
10.2工程變更的範圍
10.2.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並經發包人同意的,應按照本條約定進行變更: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為完成永久工程所需經監理人確認追加的額外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發包人或其他第三方實施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已批准的施工工藝或其他特性;
(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或)尺寸;
(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但涉及合同工程工期、質量標準等實質性變更的,應在作出變更前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經審批通過後,由合同雙方籤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
10.2.2 以下情形不屬於工程變更範圍:
(1)發包人在工程招標文件及其配套的補充通知、設計圖紙等文件中已明確應由承包方承擔的工作內容、義務和風險,如工程實體的實施(含臨時工程)、現場安全生產措施等。
(2)因承包方自身技術力量、施工機械、流動資金以及其他應由承包方自身解決的問題等原因導致的工程無法實施或難以實施。
(3)承包方投標失誤,如工程量、單價、總價計算錯誤,對現場施工組織考慮不周等。
(4)屬於發包時約定由承包方統籌包幹使用費用的項目(如一般臨時工程、一般拆除工程、排水、承包人駐地建設、施工道路與通道、圍蔽、支護等)。
(5)其他不屬於變更的情形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變更程序
符合第10.2款約定的工程變更情形的,應按以下程序進行變更:
(1)承包人提出的變更: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期限內向監理人提出書面變更申請並附必要的說明資料等。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資料後,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並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按相關規定完成審核及報批後,將審核結果通知監理人,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令。承包人應嚴格執行監理人的指令。如承包人未執行監理人指令導致的一切責任均承包人承擔。
(2)監理人或發包人提出的變更: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意向書並附必要說明等,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意向書後的14天內向監理人提交包括擬實施變更工作的計劃、措施、竣工時間、修改內容和價格組成及依據等在內的實施方案,並附變更的施工設計圖紙及其相關說明。變更工作影響工期的,承包人應提出調整工期的要求。發包人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長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或相應施工措施等資料。變更實施方案經相關政府部門審批同意後的14天內通知監理人審批結果,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令。
(3)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承包人應在發包人規定期限內提交變更工程價款報告。若承包人逾期未提交變更工程價款報告的,對於增加工程價款的變更,視為承包人放棄調整價款權利,發包人有權不予追加工程價款;對於減少工程價款的變更,視為承包人同意由監理人製作工程價款變更報告,發包人有權按監理人的工程價款變更報告調整價款。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10.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
涉及變更的,承包人均應根據其專業及經驗,向監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議及說明,說明建議的內容和理由,以及實施該建議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合理化建議經發包人批准的,監理人應及時發出變更指示;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應書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經濟效益的,發包人可對承包人給予獎勵,獎勵的方法和金額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0.5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
10.5.1 由於下列原因引起的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任何額外或附加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為了便於組織施工而採取的技術措施變更或臨時工程變更;
(2)為了施工安全、避免幹擾等原因而採取的技術措施變更或臨時工程變更;
(3)因承包人違約、過錯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變更。
10.5.2 因第10.2.1款所列情形引起的變更,雙方可參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額標準確定增減工期天數。
11.合同價格與調整
11.1 合同價格約定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格由合同當事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格由合同當事人依據雙方確定的施工圖預算的總造價在本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合同價格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關於最終合同結算價的其他要求。
11.2 合同價格形式
(1)總價合同。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總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總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並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2)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內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並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3)按實結算合同。承包方根據相關資料編制預算,合同價款是暫定價,雙方在專用合同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4)其它價格形式。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
11.3合同價格調整事件
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明確合同價款的調整事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調整事件應包括:
(1)後繼法律變更事件,是指合同履行期間,出現本合同規定的法律變更情形且因執行變更後的規定引起除本款第(8)項事件以外的工程造價增減的事件;
(2)項目特徵描述不符事件,是指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實際施工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特徵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的事件;
(3)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缺項漏項事件,是指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缺項漏項的事件;
(4)工程變更事件,是指合同履行期間,出現第10.2款〔工程變更的範圍〕所含的事件;
(5)工程量偏差事件,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籤訂時的圖紙(含經發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計圖紙和履行本合同的相關大樣圖等)實施、完成合同工程的應予計量的實際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開列的工程量之間的偏差的事件;
(6)費用索賠事件,是指合同履行期間,因非己方過錯且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己方損失,己方可依法依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經濟補償要求的事件;
(7)現場籤證事件,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監理人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籤認證明,現場籤證需經承包人、監理人、發包人(或建設管理單位)三方一致確認後,方可作為調價依據;
(8)物價漲落事件,是指合同履行期間,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出現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可調價的幅度及範圍。
(9)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事件。
11.4 合同價格調整方法
11.4.1後繼法律變更事件的調整方法
新規定的頒布方或修訂方對使用新舊規定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否則,按項目實施期間有效的適用規定執行。
11.4.2 項目特徵描述不符事件的調整方法
按照工程圖紙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調整合同價款。
11.4.3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缺項漏項事件的調整方法
若是因第11.3款第(2)項事件〔項目特徵描述不符事件〕引起,按第11.4.2項約定調整;若是因第11.3款第(4)項〔工程變更事件〕引起,按第11.4.4項約定調整;若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出現缺項漏項,引起增加措施項目的,應按照第11.4.4項第⑥目約定在提交的實施方案被批准後計算調整的措施項目費。
11.4.4 工程變更(工程量清單偏差)事件的調整方法
①綜合單價的確定。當累計變更工程量與原合同相應工程量偏差超過15%且由此增(減)的費用超過原合同總價1%,變更工程量偏差超過15%的部分的綜合單價應予調整。施工過程變更的申報、審核時暫不調整綜合單價,待結算時調整。
滿足上述調整條件時,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利一方應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後執行。調整方式如下:
(1)當P2×(1-L)×(1-15%)≤P0≤P2×(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P1=P0
(2)當P0<P2×(1-L) ×(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P1=P2×(1-L)×(1-15%)
(3)當P0>P2× (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P1=P2×(1+15%)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後的綜合單價
P2—發包人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
L—承包人報價下浮率,承包人報價下浮率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
②合價的確定。若綜合單價因第11.4.4項第①目引起調整,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該工程量的結算價:
(1)當0.85Q0≤Q1≤1.15Q0時,S=Q1×P0
(2)當Q1>1.15Q0時,S=1.15Q0×P0+(Q1-1.15Q0)×P1
(3)當Q1<0.85Q0時,S=Q1×P1
式中S——調整後的某一工程量的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後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③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量發生變化,合同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第11.4.4項第①目約定的單價和第②目約定的合價計算。
④工程變更時,合同中沒有適用於變更工程項目的綜合單價但有類似綜合單價的,可在合理範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對相應子目、消耗量、單價等進行調整換算,原管理費、利潤水平不變(若招標文件的工程量清單列出多個同類項目,而中標的投標報價有不同的綜合單價,則該類項目的單價換算取工料機水平最高即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費和利潤取費最低的綜合單價進行分析換算)。換算時出現類似項目綜合單價中沒有的材料單價按《廣州地區建設工程常用材料綜合價格》計算,綜合價格沒有的材料單價憑監理人詢價並審核確認的有效發票的材料單價計算。
⑤工程變更引起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發生變化,不屬於第第11.4.4項第③目和第④目的情形,採用定額計價辦法進行計價並折算為綜合單價,其綜合單價依據廣東省相關定額、廣州市補充定額及對應的工程計價辦法計算確定(該綜合單價不含措施項目費、稅金)。項目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價格按實際施工期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及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廣州地區建設工程常用材料稅前綜合價格》執行,綜合價格沒有的材料單價憑監理人詢價並審核確認的有效發票的材料單價計算,但不能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綜合單價所含利潤標準按規定計算。對於新增工程項目(是否為新增項目由發包人確定),按適用定額套價並乘以第11.4.4項第①目中的承包人報價下浮率。
定額適用原則:依據廣東省計價依據、廣東省相關定額、廣州市補充定額,先套用本合同項目主體工程所屬專業的定額、附屬工程所屬專業的定額;若個別項目沒有定額可套用,則參照與該分項項目性質、功能、工藝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額換算;若無可參照定額,則由合同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籤訂補充協議作出約定;若項目實施期間定額更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新舊定額的使用辦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或規定不可操作的,採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最新定額,由合同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籤訂補充協議作出約定。
⑥在按第11.4.4項第①~④目計算時,發包人依法供應的材料價格原則上不調整。
⑦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利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當事人確認,並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若不利一方當事人未按本目規定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另一方當事人,則認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不利一方當事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擬實施的方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後執行。該情況下,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1)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費,按照實際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費中的人工費與機具費之和乘以定額相關費率計算,不考慮承包人報價下浮率。
(2)凡可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的工程量乘以按第11.4.4項第①、②目計算的單價或合價調整。
(3)凡按係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除本目第(1)點情形外,根據實際發生情況,按照廣東省相關定額規定計算,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第11.4.4項第①目中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當承包人沒有按照廣東省相關定額規定的係數報價時,不予調整該項費用。
(4)凡按「項」、「宗」為單位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合同內容實施,沒有新增或減少合同約定的內容時,該類措施項目費包幹計算;如發生甩項或原合同內容增加,該類措施項目費按照比例調整,該比例=實際完成的分部分項工程費/原合同的分部分項工程費;如變更項目引起發生新的措施項目費,由承包單位提出實施方案,經監理單位和發包人確認,參照第11.4.4項第①~⑤目的原則進行計算,但沒有發生的措施項目費不予計算。
⑧若因為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則承包人可依規按實提出補償方案,補償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4.5 費用索賠事件的調整方法
(1)如果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提出任何費用或其它形式的損失索賠時,應在該索賠事件首次發生之後的14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索賠意向書,並抄送發包人。
(2)在索賠事件發生時,承包人應保存當時的記錄,作為申請索賠的憑證。監理人在接到索賠意向書時,無需確認是否屬於發包人責任,應先審查記錄並可要求承包人進一步作好補充記錄。承包人應配合監理人審查其記錄,在監理人有要求時,應當向監理人提供記錄的複印件。
(3)在發出索賠意向書後的14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提交費用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如果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監理人發出索賠意向書,在索賠事件終結後的14天內,提交最終費用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
(4)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賠未能遵守第11.4.6項第(1)目至第(3)目約定的,則承包人無權獲得索賠或只限於獲得由監理人按照提供記錄予以核實的部分款額。
(5)監理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費用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的28天內予以核實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並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承包人有權獲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賠款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監理人暫定,通知承包人並抄報發包人。如果監理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覆也未對承包人作出進一步要求,視為該費用索賠報告已經被認可。
(6)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發包人可按照本條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7)費用索賠報告被認可,則表明該事件已索賠成功,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確認由此引起調整的合同價款,並追加(減)合同價款。
(8)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接收竣工付款證書後,應被視為已無權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
11.4.6 現場籤證事件的調整方法
(1)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發包人應通知監理人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監理人書面通知後,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籤證要求。
(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書面通知後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現場籤證報告,並抄送監理人。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現場籤證報告後,應通知監理人對報告內容予以核實,並在收到現場籤證報告後的48小時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現場籤證報告後的48小時內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籤證報告已被認可。
(3)計日工有相應單價或合同中有適用單價的項目,合同雙方當事人僅在現場籤證報告中列明完成該類項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機械臺班的數量。計日工沒有相應單價或合同中沒有適用單價的項目,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現場籤證報告中列明完成這類項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機械臺班的數量和單價。
(4)承包人應在發包人確認現場籤證報告後的48小時內,按照監理人發出的工作指令及時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否則,由此引起的損失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5)合同工程發生現場籤證事件,未經發包人籤證、確認,承包人便擅自實施相關工作的,除非徵得發包人同意,否則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現場籤證工作完成後的48小時內,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確認由此引起調整的合同價款,並追加(減)合同價款。
11.4.7 物價漲落事件的調整方法
該調整事件獨立於因工程變更(工程量清單偏差)事件造成的綜合單價調整。當綜合單價的材料價格採用基準價格(或投標報價)時符合該調整方法;當綜合單價為新增單價時不符合該調整方法。
11.4.7.1調整範圍
合同雙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可調整範圍。
11.4.7.2調整方法
第1種方式:採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和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機械使用費進行調整;當上述材料價格在合同履行期間,因國家或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材料單價漲跌超過基準日期相應單價5%的,可調整相應材料價格。
(1)材料價格變化的價款調整按照以下風險範圍及原則執行:
① 當Pt≤P0且<Object: word/embeddings/oleObject1.bin>時,則:<Object: word/embeddings/oleObject2.bin>;
② 當Pt≥P0且<Object: word/embeddings/oleObject3.bin>時,則:<Object: word/embeddings/oleObject4.bin>;
③ 當Pt>P0且<Object: word/embeddings/oleObject5.bin>時,則:<Object: word/embeddings/oleObject6.bin>;
④ 當Pt<P0且<Object: word/embeddings/oleObject7.bin>時,則:<Object: word/embeddings/oleObject8.bin>;
C—增減造價。當C大於零時,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調價費用;當C小於零時,承包人向發包人退回材料調價費用;
Pt—某種材料的報價。
P0—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在基準日期發布的某種材料價格信息;如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沒有發布某種材料價格信息,則採用招標控制價中該種材料的編制價格。
Pi—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施工期第i個月度的某種材料價格信息。如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沒有發布某種材料價格信息,承包人則應在採購材料前將材料單價報監理人審核,監理人審核確認,並經發包人批准後,可作為調價依據。監理人、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確認資料後14天內答覆,逾期不予答覆的視為認可。未經監理人、發包人事先審核確認,承包人自行採購材料的,發包人有權不予調整合同價格。發包人同意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格。
Qi—某種材料在第i個月的用量(按施工期當月計量工程量乘以單位消耗量計算,當報價單價分析中的單位消耗量高於定額單位消耗量時按定額單位消耗量計算,當報價單位消耗量低於定額單位消耗量時按報價單價分析中的單位消耗量計算。最終用量按結算書的數量乘以單位消耗量進行調整。如果報價單價分析中的某種材料用量與清單項目不符時,該材料不予調價)。
預拌水泥混凝土及預拌瀝青混凝土按成品價格計算調價。
調整的造價計算規費及稅金。
(2)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或施工機械使用費發生變化超過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範圍時,按規定調整合同價格,調整方法按上述第11.4.7.2目第(1)點中的材料價格調整公式執行。
(3)人工費調整方法:人工單價發生變化且符合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規定,合同當事人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費等文件調整合同價格,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於發布價格的除外;或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人工單價調價條件,調整方法按上述第11.4.7.2目第(1)點中的材料價格調整公式執行。
第2種方式:採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並調整合同價格:
公式中:Δ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Object: word/embeddings/oleObject9.bin>
<Object: word/embeddings/oleObject10.bin>——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此項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不計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和支付、預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約定的變更及其他金額已按現行價格計價的,也不計在內;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Object: word/embeddings/oleObject11.bi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籤約合同價中所佔的比例;
<Object: word/embeddings/oleObject12.bi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後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Object: word/embeddings/oleObject13.bi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以上價格調整公式中的各可調因子、定值和變值權重,以及基本價格指數及其來源在投標函附錄價格指數和權重表中約定,非招標訂立的合同,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價格指數應首先採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指數,無前述價格指數時,可採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價格代替。
(2)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無現行價格指數的,合同當事人同意暫用前次價格指數計算。實際價格指數有調整的,合同當事人進行相應調整。
(3)權重的調整
因變更導致合同約定的權重不合理時,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執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誤後的價格調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對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後繼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採用計劃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11.4.8 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事件的調整方法
11.5 暫估價
暫估價專業分包工程、服務、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明細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1.5.1 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採取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選擇其他招標方式。
第1種方式: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承包人招標,對該暫估價項目的確認和批准按照以下約定執行:
(1)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將招標方案通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查,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招標方案後7天內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經過發包人批准的招標方案開展招標工作;
(2)承包人應當根據施工進度計劃,提前14天將招標文件通過監理人報送發包人審批,發包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相關文件後7天內完成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有權確定招標控制價並按照法律規定參加評標;
(3)承包人與供應商、分包人在籤訂暫估價合同前,應當提前7天將確定的中標候選供應商或中標候選分包人的資料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資料後3天內與承包人共同確定中標人;承包人應當在籤訂合同後7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包人留存。
第2種方式: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確定暫估價供應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應按照施工進度計劃,在招標工作啟動前14天通知發包人,並提交暫估價招標方案和工作分工。發包人應在收到後7天內確認。確定中標人後,由發包人、承包人與中標人共同籤訂暫估價合同。
11.5.2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採取以下第1種方式確定:
第1種方式:對於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按本項約定確認和批准:
(1)承包人應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在籤訂暫估價項目的採購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監理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天內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4天內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該書面申請已獲得同意;
(2)發包人認為承包人確定的供應商、分包人無法滿足工程質量或合同要求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確定暫估價項目的供應商、分包人;
(3)承包人應當在籤訂暫估價合同後7天內,將暫估價合同副本報送發包人留存。
第2種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1.5.1項〔依法必須招標的暫估價項目〕約定的第1種方式確定暫估價項目。
第3種方式:承包人直接實施的暫估價項目
承包人具備實施暫估價項目的資格和條件的,經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後,可由承包人自行實施暫估價項目,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具體事項。
11.5.3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1.6 暫列金額
11.6.1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已標價的暫列金額。
11.6.2暫列金額是用於實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於提供不可預見的貨物、材料和工程設備,或用於工程變更等因素發生的工程款調增,以及經確認的索賠、現場籤證,或用於提供相關服務或意外事件的一筆款項。
11.6.3 經發包人批准後,監理人應就承包人實施第11.6.2項約定的工作發出書面指令。承包人應就此項指令提出所需價款,經監理人核實並報發包人確認後,可向承包人支付相關款項。
11.6.4 監理人有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使用暫列金額支付項目的所有報價單、發票、帳單或收據。
11.7 計日工
11.7.1 計日工單價的用途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計日工單價或價格是用於實施發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項目所需的人工單價、材料、工程設備價格和施工設備機械臺班單價。
11.7.2 計日工的確認
經發包人批准後,監理人應就使用計日工項目發出書面指令。任一按照計日工方式計價的工作,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後的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有計日工記錄的現場籤證報告一式兩份。
當此工作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每天向監理人提交當天計日工記錄完畢的現場籤證報告。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現場籤證報告後的2天內予以確認並由其報發包人批准後,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監理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籤證報告已被認可。
11.7.3 計日工的支付
計日工工作,應從暫列金額中支付。造價工程師應按照監理人確認的現場籤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並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投標文件中填報的計日工子目單價或價格的乘積計算、提出應付價款,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後,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籤證匯總表,以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費用。
12. 計量與支付
12.1 計量
12.1.1 計量原則
工程量計量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及變更指示等進行計量。工程量計算規則應以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為依據,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2.1.2 計量周期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量的計量按月進行。
12.1.3 工程量的確認
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監理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監理人接到報告後7天內核實工程量報發包人,發包人在7天內核實工程量並將核實結果通知承包人,作為工程計價和工程款支付依據。發包人未向承包人通知計量結果的,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監理人進行現場計量時,應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監理人未按時通知承包人,致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如承包人認為監理人計量結果有誤,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後的7天內向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並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計算過程等資料。監理人收到書面意見後,應及時會同承包人對計量結果進行覆核,並在籤發支付證書前確定計量結果,同時通知承包人、抄報發包人。承包人未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認可監理人的計量結果。如承包人對覆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爭議解決條款處理。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監理人不予計量。
12.2 預付款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約定預付款,並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預付款金額、支付辦法和抵扣方式。
預付款專款專用,承包人應在財務帳目中表明專用於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工程設備、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所需的款項,不得挪作他用。
12.3 工程進度款支付
專用合同條款沒有約定期限的,支付期以月為單位。涉及政府投資資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調整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12.4 支付帳戶
發包人應將合同價款支付至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帳戶。承包人同意發包人對其的工程款帳戶進行監管,發包人應掌握承包人收款帳戶內資金流出情況。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籤署資金監管協議。
13. 驗收和工程試車
13.1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13.1.1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標準
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施工驗收規範、標準及合同約定,承包人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施工。
13.1.2 分部分項工程驗收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部分項工程經承包人自檢合格並具備驗收條件的,承包人應提前48小時通知監理人進行驗收。監理人不能按時進行驗收的,應在驗收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交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監理人未按時進行驗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權自行驗收,監理人應認可驗收結果。分部分項工程未經驗收的,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項工程的驗收資料應當作為竣工資料的組成部分。
13.2 提前交付單位工程的驗收
13.2.1 單位工程驗收程序
發包人根據合同進度計劃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經竣工的單位工程時,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經竣工的單位工程且經發包人同意的,可進行單位工程驗收,驗收的程序按照第13.3款〔竣工驗收〕的約定進行。
驗收合格後,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單位工程接收證書。已籤發單位工程接收證書的單位工程由發包人負責照管。單位工程的驗收成果和結論作為整體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附件。
13.2.2 提前交付風險
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單位工程,承包人需保證所交付的單位工程的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交付後,因發包人保管不當引起的相關風險由發包人承擔。
13.3竣工驗收
13.3.1竣工驗收條件
承包人實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內容,經自檢評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竣工驗收:
(1)除發包人同意的甩項工作和列入缺陷責任期內完成的尾工工程、缺陷修補工作外,合同範圍內的全部工程以及有關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試驗、試運行、檢驗和驗收等工作均已完成,並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監理人要求編制了甩項工程、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補工作清單以及相應的施工計劃;
(3)已按監理人要求提交合格的竣工驗收資料清單;
(4)已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份數備齊符合合同要求的竣工資料;
(5)已按監理人要求在竣工驗收前應完成的其他工作。
13.3.2竣工驗收程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申請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承包人按第13.3.1項約定條件向監理人報送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14天內完成審查並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尚不具備驗收條件的,應通知承包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完成的工作內容,承包人應在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後,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監理人審查後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28天內,將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提交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經監理人審核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28天內審批完畢並組織監理人、承包人、設計人等相關單位完成竣工驗收。
(3)發包人經過驗收後同意接受工程的,應在監理人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的56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籤認的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驗收後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承包人應按發包人要求的期限完成整修工作,整修完成前發包人有權緩發工程接收證書。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後,監理人複查達到要求的,經發包人同意後,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證書。
(4)發包人驗收後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監理人應按照發包人的驗收意見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認真返工重作或進行補救處理,並由承包人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補救工作後,應重新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並按第13.3.2項約定的程序重新進行驗收。
13.3.3竣工日期的確認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並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發包人原因,未在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籤發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13.3.4 拒絕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對於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後,應當重新進行竣工驗收,經重新組織驗收仍不合格的且無法採取措施補救的,則發包人可以拒絕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導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應採取措施確保相關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3.3.5 移交、接收全部與部分工程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當事人應當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後7天內完成工程的移交。
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接收工程的,發包人自應當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擔工程照管、成品保護、保管等與工程有關的各項費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發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違約責任。
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應承擔工程照管、成品保護、保管等與工程有關的各項費用,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另行約定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工程的違約責任。
13.4工程試車
13.4.1試車程序
工程需要試車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範圍相一致,試車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程試車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通知中應載明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的,監理人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試車,應在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由此導致工期延誤的,工期應予以順延。監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內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參加試車的,視為認可試車記錄。
(2)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應載明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合同當事人在試車記錄上簽字。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試車的,視為認可試車記錄。
13.4.2 試車中的責任
(1)因設計原因導致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人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導致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監理人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因工程設備製造原因導致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的,由採購該工程設備的合同當事人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13.4.3 投料試車
如需進行投料試車的,發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組織投料試車。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籤訂補充協議。
投料試車合格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試車不合格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進行整改,由此產生的整改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投料試車不合格的,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進行整改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3.5 施工期運行
13.5.1 施工期運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單位工程或工程設備安裝已竣工,根據專用合同條款約定,需要投入施工期運行的,經發包人按第13.2款〔提前交付單位工程的驗收〕的約定驗收合格,證明能確保安全後,才能在施工期投入運行。
13.5.2 在施工期運行中發現工程或工程設備損壞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1款〔缺陷責任期〕約定進行修復。
13.6 竣工退場
13.6.1 竣工退場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後,承包人應按以下要求對施工現場進行清理,直至監理人檢驗合格為止。
(1)施工現場內殘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場;
(2)臨時工程已拆除,場地已進行清理、平整或復原;
(3)按合同約定應撤離的人員、承包人施工設備和剩餘的材料,包括廢棄的施工設備和材料,已按計劃撤離施工現場;
(4)工程建築物周邊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積物,已全部清理;
(5)監理人指示的其他場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現場的竣工退場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竣工退場,逾期未完成的,發包人有權出售或另行處理承包人遺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出售承包人遺留物品所得款項在扣除必要費用後應返還承包人。
13.6.2 竣工退場的責任
承包人應按第13.6.1項約定完成退場,並按發包人要求恢復臨時佔地及清理場地,承包人未按發包人的要求恢復臨時佔地,或者場地清理未達到合同約定要求的,發包人有權委託其他人恢復或清理,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3.7施工隊伍的撤離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的56天內,除了經監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責任期內繼續工作和使用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外,其餘的人員、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均應撤離施工場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缺陷責任期滿時,承包人的人員和施工設備應全部撤離施工場地。
14. 竣工結算
14.1 竣工結算申請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單,並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有關竣工結算申請單的資料清單和份數等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竣工結算申請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竣工結算合同價格;
(2)發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項;
(3)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質量擔保方式的除外;
(4)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金額。
14.2 竣工結算審核與支付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單後28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經審核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後28天內完成審批,通過審批後由監理人向承包人頒發經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監理人或發包人對竣工結算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限期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按時提交修正後的竣工結算申請單。監理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核查,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請單已經監理人核查同意;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審核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監理人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視為已經發包人同意。
(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籤發竣工付款證書後的14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3)承包人對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有異議的,對於有異議部分應在收到發包人籤認的竣工付款證書後7天內提出異議,並由合同當事人協商覆核,或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約定處理。對於無異議部分,發包人應籤發臨時竣工付款證書,並按本款第(2)項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發包人的審批結果。
14.3 甩項竣工協議
發包人要求甩項竣工的,合同當事人應籤訂甩項竣工協議。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甩項竣工協議中應明確,合同當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結算申請〕及14.2款〔竣工結算審核與支付〕的約定,對已完合格工程進行結算,並支付相應合同價款。
15.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
15.1缺陷責任期
15.1.1 缺陷責任期的計算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佔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15.1.2 缺陷責任期的延長
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項缺陷或損壞使某項工程或工程設備不能按原定目標使用而需要再次檢查、檢驗和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含延長部分)最長不超過2年。
15.1.3 承包人的缺陷責任
(1)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
(2)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損壞的,承包人應在發包人通知後7天內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
(3)監理人和承包人應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損壞的原因。經查明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承包人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經查驗屬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應承擔修復和查驗的費用。
(4)缺陷責任期內,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能在發包人要求的期限內完成缺陷修復的,發包人可自行修復或委託其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
15.1.4 重新試(檢)驗、試運行
任何一項缺陷或損壞修復後,經檢查證明其影響了工程或工程設備的使用性能,承包人應重新進行合同約定的試(檢)驗和試運行,試(檢)驗和試運行的全部費用應由責任方承擔。
15.1.5 承包人的進入權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為缺陷修復工作需要,有權進入工程現場,但應遵守發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規定。
15.1.6 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第15.1.1項約定的缺陷責任期,包括根據第15.1.2項延長的期限屆滿後7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滿通知後14天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缺陷責任期屆滿且承包人已履行相應義務的,在接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後14天內,由監理人向承包人頒發經發包人籤認的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15.2 質量保證金
經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予以明確。在工程項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經提供履約擔保且擔保期包含缺陷責任期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質量保證金有以下三種方式:
(1)質量保證金保函;
(2)相應比例的工程款;
(3)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原則上採用上述第(1)種方式。
15.2.2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
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種方式:
(1)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質量保證金的計算基數不包括預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價格調整的金額;
(2)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
(3)雙方約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質量保證金的扣留原則上採用上述第(1)種方式。
發包人累計扣留的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如承包人在發包人籤發竣工付款證書後28天內提交質量保證金保函,發包人應同時退還扣留的作為質量保證金的工程價款;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15.2.3 質量保證金的退還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若承包人沒有完全履行缺陷責任期應盡義務的,發包人有權扣留與未履行部分工作所需金額相當的質量保證金餘額,並有權根據第15.1.2項約定要求延長缺陷責任期。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無息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15.3 保修
15.3.1保修責任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佔有之日起算。
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籤訂工程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2)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
(3)工程保修責任;
(4)質量保證金的支付。
15.3.2 修復費用
保修期內,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承包人應負責修復,並承擔修復的費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損壞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因發包人使用不當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發包人應承擔修復的費用;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損壞,因工程的缺陷、損壞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15.3.3 修復通知
在保修期內,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損壞的,應書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復,但情況緊急必須立即修復缺陷或損壞的,發包人可以口頭通知承包人並在口頭通知後48小時內書面確認,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理期限內到達工程現場並修復缺陷或損壞。
15.3.4 未能修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拒絕維修或未能在發包人要求的期限內修復缺陷或損壞,且經發包人書面催告後仍未修復的,發包人有權自行修復或委託第三方修復,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修復範圍超出缺陷或損壞範圍的,超出範圍部分的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5.3.5 承包人出入權
在保修期內,為了修復缺陷或損壞,承包人有權出入工程現場,除情況緊急必須立即修復缺陷或損壞外,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進場修復的時間。承包人進入工程現場前應獲得發包人同意,且不應影響發包人正常的生產經營,並應遵守發包人有關保安和保密等規定。
16. 保險
16.1 發包人應投保的保險:
(1)工程開工前,為合同工程辦理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
(2)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辦理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3)為第三者辦理第三者責任險;
(4)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工程設備辦理保險。
保險期從辦理保險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發包人可將以上投保事項委託給承包人辦理,具體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除合同價款已包括外,由發包人承擔所需保險費用。具體的投保內容、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